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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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3-000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23〕5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宝坻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宝坻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宝坻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燃气安全供气的保障能力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燃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燃气(含农村“煤改气”工程)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突发事件,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上下联动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区、镇两级应急管理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分类分级指挥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供应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构建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风险防控、科学预警。依靠燃气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加强风险防控、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燃气突发事件,是指燃气供气系统、设施故障或第三方外力破坏所致的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执行,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1)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10%以上,并将持续7天以上;年供气规模在4000万立方米以上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全面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2)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5%以上,并将持续5天以上;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3)较大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2%以上,并将持续3天以内;在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连续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

(4)一般燃气突发事件:1起燃气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气源供应不足,造成本区日供气缺口达1%以上,并将持续1天以上。

注: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6预案体系

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区指挥部的组成

设立宝坻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燃气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对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指挥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天津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汇报,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和布置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企业开展一般燃气泄漏或停气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社会稳定及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进行辖区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宝坻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修订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保障方案;负责对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经营企业编制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组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物资、设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提出本区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及建议;负责区燃气应急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燃气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要求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指导工作;负责组织燃气设施抢修及燃气供应的恢复;负责委权属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上游供气单位进行协调对接,保障燃气供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气的平衡调度工作;负责配合公安宝坻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燃气事故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燃气经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企业在因上游气源问题造成本区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与上游气源单位进行协调对接,确保尽早供应。

区住房建设委:配合属地开展燃气事故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落实冬季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

区商务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商业用户配合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有关配合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中小学校做好应急供气平衡方案的实施,并保证正常教学工作;负责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警戒范围设置与人员疏散;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组织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区财政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市、区两级指挥部组织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类突发事件相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殡葬服务机构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相关旅游场所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方案的配合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周边环境次生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交通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所需物资和受威胁的人员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公路设施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处,为抢险车辆提供优先通行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预报、预测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

联通、移动、电信分公司:负责公众通信网通信恢复及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中的火灾控制与扑救工作;配合事故调查。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属电力公司维护的外部供电电力设施巡查、抢险及电力供应。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及时有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对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看、研判与报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区指挥部可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发生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服从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决定开展的其他工作。

2.5应急工作组

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信息舆情、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具体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经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及燃气供应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和申请上级救援;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燃气突发事件情况,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

(4)秩序维护组:由公安宝坻分局牵头,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6)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公安宝坻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加强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指挥部要求,适时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公安部门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对网上舆论加以引导。

(7)专家组:区城市管理委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对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参加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为燃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2.6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工作;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做好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7燃气经营企业

燃气经营企业指在天津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建立企业燃气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按照本市、本区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做好燃气供应中断、燃气泄漏等突发事件风险源的应急预案编制,以及与市、区燃气专项预案衔接和备案工作;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总结;负责组织实施供应区域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专业处置工作;负责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宣传教育;负责燃气供气系统安全保障、燃气供应连续性及供气恢复工作;完成市、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8 重要燃气用户职责

重要燃气用户指大型供热站、不可中断供气的燃气用户。负责制定本单位停气、减量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本单位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及燃气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服从统一调度指挥,确保燃气安全。

3 预防与预警

3.1监测

依照市级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建立完善宝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加强燃气行业风险隐患监测。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及时掌握本区燃气行业的安全运行相关情况。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内部监测制度,保证数据共享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采集、上传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安全信息。

(2)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通报的燃气安全信息。

(3)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的燃气安全信息。

(4)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燃气安全相关舆情信息。

(5)其他渠道获取的燃气安全信息。

3.2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加强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2)实施《天津市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定期对燃气运行设施进行监管检查;

(3)逐步建立燃气在线监管平台,完善突发事件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测制度,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输送、储存等场所重要点位进行监测;

(4)建立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总结,并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5)完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重点单位网络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

(6)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做好辖区燃气安全监管,加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企业要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关键燃气设施的安全监控;

(2)企业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燃气设施的泄漏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3)企业定期进行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4)企业要加强燃气管网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和市政道路施工现场燃气设施的安全监护;

(5)企业应加强用气负荷数据库建设,做好燃气用气量的预测工作;

(6)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及时处置应急事件。

3.3 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燃气泄漏和燃气着火爆炸等突发事件,将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的发布、解除与调整

3.4.1 预警发布和解除

(1)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市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区指挥部协同燃气经营企业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2)蓝色预警、黄色预警: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和解除。区指挥部协同燃气经营企业向相关用户传达预警发布和解除信息。

(3)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可以通过通信、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3.4.2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对预警级别和处置措施作出调整。

3.5 预警响应措施

3.5.1 区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3.5.2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气源、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市、区两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

3.5.3 黄色、蓝色预警响应

(1)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加强对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符合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并上报市指挥部。

(2)区指挥部应做好启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用户宣传引导工作。

3.5.4 红色、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等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并配合市指挥部相关工作。

(2)向社会公众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防范紧急措施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城市管理委等有关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区城市管理委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报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信息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报告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气源介质、设施名称、泄漏程度;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建筑物损毁情况;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警戒、疏散、工艺处置等先期处置措施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5)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1.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首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4.2 先期处置

4.2.1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2.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第一时间启动先期处置方案及时组织燃气经营企业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并视现场情况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应立即组织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 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4.2.4 燃气经营企业启动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燃气泄漏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器材、设备赶赴现场,设置警示区域,开展以人员疏散、关闸断气、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当燃气泄漏先期处置失效,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

5.2 响应启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一级响应,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响应。

5.3 响应调整

对涉外、敏感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燃气泄漏、着火爆炸突发事件有可能转化为燃气供应中断等紧急事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提高突发事件的响应等级。

当燃气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本级指挥部控制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启动突发事件升级程序。

5.4 处置措施

5.4.1 重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当市指挥部到达后,将指挥权移交给市指挥部,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上游供气单位设备故障或资源短缺造成的燃气中断,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密切配合市指挥部部署,确保尽早供应。

区人民政府协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工业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及宣传引导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居民、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用户的用气。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2)燃气泄漏及着火爆炸类事件

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燃气泄漏、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各工作组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2较大及以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类事件

因燃气经营企业设备故障造成的燃气供应不足或供应中断,区城市管理委在市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与辖区内其他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协调对接,做好应急供气的协调工作;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共同向上级部门请示,协调市级燃气应急储备,做好补充区域燃气供应准备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燃气用户限供、停供的协调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燃气供应中断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储备气源,实施应急处置,最大限度保证事件区域内居民、医院、学校等不可中断用户的用气。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2)燃气泄漏类事件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实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并向市指挥部及时汇报,负责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工作。

②抢险救援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燃气起火爆炸。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泄漏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泄漏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区级或协调市级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的专业人员对发生燃气泄漏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提供特种设备相关技术支持。

③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④秩序维护组

公安宝坻分局组织开展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燃气泄漏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组织交通管理队伍针对燃气泄漏现场建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⑤后勤保障组

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燃气泄漏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燃气泄漏突发事件的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为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公路交通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设立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组织专业人员预报燃气泄漏气体移动路径。

⑥专家组

制定科学应急处置对策供区指挥部领导决策;开展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3)燃气着火爆炸类事件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①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实时掌握事件发展情况,并向市指挥部及时汇报,负责突发事件综合协调工作。

②抢险救援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火灾控制与扑救等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爆炸着火抢险抢修工作,组织抢险抢修后的燃气供应恢复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燃气着火爆炸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区级或协调市级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对发生燃气着火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开展燃气着火爆炸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协助开展道灾区道路抢修工作。

③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④秩序维护组

公安宝坻分局组织开展警戒范围设置,实施交通管制,必要时进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燃气着火爆炸现场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组织交通管理队伍针对燃气着火爆炸现场建立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

⑤后勤保障组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燃气着火爆炸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开辟抢险车辆通道,维护社会稳定。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为燃气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应急运输车辆保障;负责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公路交通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设立抢险车辆“绿色通道”相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燃气爆炸着火事件的现场开展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方案。

⑥信息舆情组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委网信办、公安宝坻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管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做好新闻舆情引导和网络监管,依法打击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⑦专家组

制定科学应急处置对策供区指挥部领导决策;开展现场处置及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5.5 新闻与舆情应对

5.5.1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道实行统一、集中、规范化管理;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要符合规定的要求。

5.5.2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牵头,依据区委办公室和属事属地向上级报送的信息,第一时间拟定新闻通稿。对于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按市委宣传部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5.6 应急结束

在突发事件基本处置完毕,经有关机构和专家评估,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风险基本消除,二级、三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通报各成员单位;一级响应经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本区应急结束。现场处置结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令,各参与单位有序撤离现场。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受损燃气设施,负责调度气源及时恢复燃气正常供应;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6.1.2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供暖、道路、桥梁、通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评估,并及时进行设施修复工作。

6.1.3区城市管理委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修复恢复工作。

6.2 调查评估

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评估工作;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报告在事件结束后30日内上报市指挥办公室。

6.3 应急救助

6.3.1区人民政府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济救助,确保受灾用户的基本生活,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6.3.2事故调查结束后,相关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织燃气骨干企业建立20人规模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按照供应燃气的性质、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燃气应急抢险队伍;重要燃气用户应建立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做好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企业自救工作。

7.1.2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急队伍要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7.1.3 各应急队伍负责人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燃气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7.1.4 当燃气事故所在单位、部门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供气方式和供应规模配置必需的燃气应急机具、车辆和物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应急气源保障措施,并保证与燃气供应系统的对接;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配备的抢险专业工具、设备和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7.2.2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每半年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

7.2.3 区城市管理委应做好区级应急物资信息统计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物资保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7.3 资金保障

7.3.1 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3.2 燃气经营企业要将燃气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4 技术保障

7.4.1区城市管理委、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应急储气设施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建立完善本区应急气源储备和启动机制。

7.4.2 区城市管理委按全市统一部署,组织燃气经营企业逐步实施本区高压主干管网互联互通,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企业间应急气源的相互调度供应需求。

7.4.3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承担重要公共服务职能和生产工艺特殊的不可中断用户现有燃气设施实施改造,增加燃气应急接头;新建燃气设施必须设置燃气应急接头,遇有气源供应不足或中断突发事件可通过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设施进行应急供气。

7.4.4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应急管理自动化、智能化。

7.5 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广场等市政设施和人防工程,作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8.1.1 区城市管理委、燃气经营企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8.1.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将燃气安全宣传纳入社区、农村、企业服务工作内容,搞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

8.1.3 区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在校学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8.1.4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8.1.5 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培训

8.2.1 区城市管理委按市城管委制定的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8.2.2 燃气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2.3重要燃气用户要定期对组织操作人员及应急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协同处置能力。

8.3应急演练

8.3.1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年分别进行1次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

8.3.2 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职工的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

8.3.3 重点燃气用户应根据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对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9 附则

9.1责任与奖惩

对于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2 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9.2.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 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本单位燃气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报市城市管理委备案,报送区城市管理委。

9.2.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宝坻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全面提升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正常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的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造成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服务功能丧失或减弱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专业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各方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应工作。建立统一指挥、专业负责、协调联动、反应灵敏的城市道路桥梁应急管理机制。

(2)坚持安全至上,抢通为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足城市道路桥梁抢险保通,科学、合理、高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减少交通出行影响。

(3)坚持权属管理、分级负责。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管理权属,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隐患排查,坚决落实隐患整改,加强预警监测,做好风险分析,组织应急演练,落实人员培训,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防控处置能力。

1.5事件分级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宝坻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指挥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城市公用事业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2.1.2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一般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参与其他等级突发事件调查评估;负责组织实施区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参与市属城市道路桥梁灾后重建;负责落实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建设管理;组织宝坻区应急队伍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2办事机构

2.2.1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下设天津市宝坻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

2.2.2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区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组织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工作部署,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组织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调指挥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抢险工作、组织召开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预案联席会和联络员会议;组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专家队伍;承办城市道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履行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建立城市道路桥梁区级应急抢险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热、燃气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委权属的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周边范围进行卫生清扫。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指导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现场处置工作。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参与事件调查,维护公共秩序;负责事件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及对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的引导工作。

消防支队:负责指挥消防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和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及时向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殡葬服务机构做好道路桥梁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分析、及时引导舆论。负责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宝坻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国网宝坻分公司:负责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损毁的电力设备管线(供电公司产权)进行抢修恢复,负责抢修现场临时用电供给。

区水务局:负责沿河道路毁坏等涉及水务部门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水、排水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办理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抢险特种设备改装作业相关手续。

区交通局:负责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建立健全运输能力应急调度机制,配合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负责配合做好因公共汽车碰撞城市桥梁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协同处置涉及人防设施破坏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金地公司:负责金地公司新建的未移交的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嘉祥公司负责西环路以东及高铁站周边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负责由属地政府管理的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域内应急物资和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

2.4现场指挥部

2.4.1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毁损城市道路桥梁养管权属,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落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具体要求,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2.4.2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区处置能力的,及时请示市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协调;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5 工作组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及工作需要成立下述全部或部分专项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工作组的成员单位可根据应急需要随时增加。

2.5.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坻分局、属地街镇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文件收集、起草、信息传达,传达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密切跟踪汇总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2.5.2 道路桥梁抢通组

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交通局、水务局、金地公司、宝兴工贸、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参加。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道路桥梁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和向区政府或有关部委申请救援;制定实施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道路桥梁受灾情况。

2.5.3 治安维护组

由公安宝坻分局牵头,负责道路桥梁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2.5.4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与事发地街镇做好现场人员的医疗急救等相关工作。

2.5.5 后勤保障组

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负责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域内应急物资和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

2.5.6 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城市管理委、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以及舆情收集分析和引导工作。

2.5.7 恢复重建组

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参加。负责道路桥梁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道路桥梁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2.5.8 总结评估组

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参加,负责对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2.6专家组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建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修订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防控

3.1.1区城市管理委建立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测,及时掌握道桥设施技术运行状况,分析设施运行风险,制定相应措施。

3.1.2区城市管理委加强道桥设施养护维修,及时采取大中修、小修、预防性养护等一系列手段消除设施病害,延长设施使用周期,保证城市道路桥梁抵御突发事件能力。

3.1.3区城市管理委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原则,定期开展城市道路桥梁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一般隐患立即进行整改,重大隐患立即配合交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封闭、限行,并采取有效临时性保护措施,建立隐患清单,确定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2监测

3.2.1加强外部信息监测。区城市管理委及时与区气象局、市地震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及时收集可能造成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3.2.2加强重大隐患监测。区城市管理委按照工作职责,明确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监测和定期巡检,重点对风险源扩展情况、防范措施实施情况、已整改措施有效情况等进行监测和检查。

3.3预警

及时收集、整理外部预警信息和行业预警信息,对各种灾害、事故可能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造成影响程度进行综合研判,依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标准及时确定预警等级,统筹运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外部预警信息:区气象局、市地震局、区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等部门发布的气象、地震、地质、洪涝等灾害预警。

行业预警信息: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和道路巡查部门提供的设施垮塌、损坏、中断等信息。

3.3.1预警分级。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分为四级预警,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3.3.2发布预警信息。当可预警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

红色、橙色预警市级发布后本区同步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

3.3.3预警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①发布黄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岗,随时关注预警发展情况;发布蓝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副总指挥到位,各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到岗,区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

②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区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③区城市管理委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评估设施风险状况。

④区各相关部门进入应急准备状态,24小时专人值班值守,保证通信畅通,收集、研判各行业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本部门应急防御准备工作。

⑤区城市道桥指挥部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做好应急准备。

⑥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⑦根据情况,配合交管、水务、交通等部门对涉灾城市道路桥梁进行全部或部分断交、封闭,做好交通疏导。

⑧其他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总指挥到位,区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到位,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全体到位集结待命,根据市指挥部要求和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3.3.4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密切关注可预警突发事件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影响情况,组织专家进行会商,按照分级标准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报请区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不会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时,立即报请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超出本区预警调整与解除权限的,按照《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城市管理委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报宝坻区人民政府。

4.1.2接到报告后,区城市管理委立即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并随时续报突发事件发展情况。

4.1.3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事发路段设施养护管理单位应首先到达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展开应急处置行动。对受损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实施临时加固防护,配合交管部门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权属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2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5.1.1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等级的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按照信息报送程序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报送信息。市级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本区同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按照市道桥指挥部要求和部署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1.2二级应急响应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区各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同时向市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当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需要及时向市道桥指挥部请求支援。

5.2处置措施

当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5.2.1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根据先期处置需要或市级指挥部部署,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运输保障组组织消防、卫生健康、交通部门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公安部门迅速查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3)后勤保障组组织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5)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通信、水务、电力、城管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后勤保障组向受灾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后勤保障组组织民政部门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9)后勤保障组组织财政、应急部门启用应急资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综合协调组根据需要,请求武警天津总队、天津警备区提供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或协助救援。

(11)新闻宣传组组织宣传、网信部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市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2)后勤保障组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加强现场消杀,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13)市城市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2.2二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1)运输保障组组织消防、卫生健康、交通部门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

(2)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公安部门迅速查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受损部位、受损程度,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对受损设施区域周边进行封闭,同时进行交通疏导。

(3)后勤保障组组织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监测预报,分析研判事发区域天气变化情况。

(4)运输保障组组织交通、公安、卫生健康部门迅速组织调度抢险救援车辆到达事故现场,组织人员、物资转运,确保人员及时救治,物资及时到达。

(5)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损坏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

(6)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组组织通信、水务、电力、城管部门抢修被损坏的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7)新闻宣传组组织宣传、网信部门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市城市道桥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8)区城市道桥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3应急结束

5.3.1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总结评估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现场勘查,专家评估后,确定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修复完成或受损部分对周边区域影响得到完全控制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3.2特别重大、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市级层面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我区同步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3.3应急结束后,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单位解除应急措施。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

6.1恢复重建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城市管理委按照设施权属,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实施,对受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维修加固,对毁损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重建。

6.2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处置权限,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调查小组,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委、市政府。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宝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本区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区城市道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队伍包括:区城市管理委组建的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经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确认的道路施工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各应急队伍根据本预案要求,加强应急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区级城市道路桥梁应急抢险队伍承担区内较大、一般等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通和灾害恢复重建工作。超出区级应急队伍处置能力的,应申请市级应急队伍进行增援。

7.2物资设备保障

区城市管理委应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7.2.1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区城市管理委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7.2.2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储备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7.3资金保障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城市管理委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通信运营企业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区域内的通讯进行保障。区城市管理委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数字对讲机、卫星电话以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的通讯。

7.5宣传培训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将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操作手册,分印各成员单位,宣传普及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组织应急队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队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8附则

8.1名词解释

本预案中城市道路桥梁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的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各种城市道路。城市桥梁设施是指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道、隧道等各种桥梁。

8.2责任和奖惩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承担。

8.3.2区城市道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结合本区实际和城市道路桥梁行业特点,重点对地震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施工作业不当造成城市道路桥梁损坏等突发事件进行抢修保通应急演练。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城市桥梁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设施完全阻断,对事故区域及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快速路道路、桥梁设施因路面塌陷、桥梁倾覆、垮塌、断裂等事故导致部分阻断、主干路完全阻断,对较大区域道路交通造成严重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主干路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次干道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件:

(一)城市次干道因路面塌陷、翻浆等事故导致部分车道阻断,城市支路及背街里巷道路完全阻断,对局部区域道路交通造成明显影响,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二)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宝坻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本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或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权限,履行各自职责,完善应急救援体系,针对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有效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降低事故危害,减轻社会影响。

(2)控制风险,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制度建设、预案编制、应急队伍建设和抢险物资储备等各项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夯实应急管理基础,建立应对事故风险的快速响应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同合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各部门、各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

1.5 事故分级

结合本区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特点,按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宝坻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住房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住房建设委主任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部署,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宝坻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委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负责事故应急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2.3 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区安委会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及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协助市级层面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负责按照新闻发布相关规定,协调组织事故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引导舆论;配合事故处置部门组织管理事故救援现场记者、配合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相关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调控敏感话题网上热度,管控涉政、行煽、“倒灌”等各类网上有害信息;指导制定权威发声口径,会同查证辟除网络谣言;组织网络媒体、网评队伍开展网上宣传引导;规范属地网络媒体记者采访报道和网络传播秩序,依法处置属地网站平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救援工作;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公安宝坻分局(含公安交管宝坻支队):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现场治安保障,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负责事故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疏散群众、车辆,引导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保障应急通道畅通,维护公共秩序;密切关注网上舆情,对于相关违法有害信息及时处置;负责承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置涉及公安工作的其他事项。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总工会:参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人社局:会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有关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于参保人员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伤亡的,及时进行工伤认定。

社保宝坻中心:对于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救援所需区级应承担资金;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资金保障的其他事项。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损坏的城市给排水、污水管线的抢修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落实水利工程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供水、排水设施的其他事项。

区国资委:负责协调、督促相关区监管企业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发的现场周边次生环境污染监测工作,提出预防次生、衍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对策及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引发的以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救援;协助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负责承办区指挥部涉及相关灭火救援的其他事项。

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工程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伤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开展受损通信基站、设备抢修,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而损坏的供热、燃气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国网宝坻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力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事故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对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而损毁的归属于电力公司的电力设备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抢修现场临时用电供给。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的组成和职责进行相应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市级层面成立现场指挥部,本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发生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由我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

2.4.2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一般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现场总指挥;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需市指挥部组织协调的,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或指挥部成员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有关工作的交接。

2.5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置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住房建设委牵头,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决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负责主责处置安全事故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宝坻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生健康委、应急救援队伍、发生安全事故的总承包企业参加。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一线抢险救援。

(3)治安维护组:由公安宝坻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包括警戒线设置、人员控制、交通疏导等,并为抢险救援资源快速到达现场以及伤亡人员的快速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

(5)信息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区住房建设委、公安宝坻分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发布事故相关信息及做好网上舆情保障等工作。

(6)现场专家组:成员由现场指挥部选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分析研判事故情况,参与制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疑难技术问题提出方案措施,为一线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负责协调落实临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及现场指挥部运行所需的硬件保障等;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

2.6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区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救援所需区级应承担资金;负责建设工程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疏散、安置善后、维稳工作,配合市指挥部承办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其他事项。

2.7 专家组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建设工程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本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参与应急决策工作。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按照市指挥部要求,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2.8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8.1 建设单位负责保障现场安全施工和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基础和经济条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具体问题。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2.8.2 施工单位负责组建满足工程需要的应急队伍、配备应急物资及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应急队伍、物资及设备进行抢险救援,及时、准确上报安全事故信息,并完成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2.8.3 监理单位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事故发生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第一时间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在30分钟内向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全力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

2.9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成立基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配合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各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常态化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3.2 预警

3.2.1 预警转发

当可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地质灾害、洪涝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转发预警信息,进行安全提醒。

3.2.2 预警应对措施

(1)接收到气象、地质灾害、洪涝等突发事件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市、区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接报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各类应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

②组织有关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应对措施;

③向各建设工程在建工地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2)接收到气象、地质灾害、洪涝等突发事件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区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启动应急组织指挥机制,各相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督促落实救援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③采取停工、撤出施工人员等措施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物资。

3.2.3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有关部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对措施。当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电话报告。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接到人员伤亡的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核实,按照边报告边核实的原则,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2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信息来源;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并及时续报事故原因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4.2 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总承包企业立即组织开展先期抢险救援,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先期抢险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故所在总承包企业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立即将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组织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3)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接应赶往现场抢险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4)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灾害和社会影响时,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抢险救援工作区域,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5)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涉及我区的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响应也应同时启动。

5.1.1 一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本区同步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市级层面的指挥部署,组织本区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综合协调组协调督促相关工作组进入现场开展救援、排险、群众安置、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3)治安维护组有效控制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周边治安巡逻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公安宝坻分局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的,公安宝坻分局对事故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公安宝坻分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宝坻分局采取措施,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故现场以及医疗救护车辆转运伤员提供通行便利。

(4)抢险救援组协调、调动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开展抢险救援。承担抢险任务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安全的方式,对受困人员开展营救。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消防救援部门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的,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的,市政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对损坏的设施进行抢修。

(5)医疗卫生组组织对事故伤员进行抢救,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

(6)信息舆情组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置组协调落实现场指挥部工作场所、现场指挥部和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等;组织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做好安抚工作,并适时开展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对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或可能危及周边地区较大范围人员安全时,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将危险建设工程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

(8)本区配合现场指挥部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

(9)按照市级层面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1.2 二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市级层面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本区同步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赴事发现场,在市级层面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总指挥配合市级层面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确定应急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决策措施,组织发布信息。

(3)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级层面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协助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综合协调组协调督促相关工作组进入现场开展救援、排险、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5)治安维护组有效控制事故现场,做好事故周边治安巡逻和交通疏导工作,减少事故对周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同时划定核心封闭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设置现场应急处置车辆停放区域,保障事故伤员能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6)抢险救援组协调、调动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对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线设施损坏的,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组织相关企业对损坏的设施进行抢修。

(7)医疗卫生组立即组织对事故伤员进行抢救,配合抢险救援组对被困人员进行救援,并及时转送医疗机构就医。

(8)按照市级层面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1.3 三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区指挥部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调度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修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2 资源调动

发生由区级层面主责处置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迅速协调相关方面人员、抢险队伍、设备物资到达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接到区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后,立即组织协调抢险资源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公安宝坻分局负责为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当现场抢险救援需求超出本区的协调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支援。

5.3 新闻报道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宣传部门、网信部门负责,并接受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的指导。特别重大、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本区按照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的指挥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5.4 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市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结束,本区同步结束一级、二级响应;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宣布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6.2 事故调查

6.2.1 事故调查主体

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上级层面做好相关工作。区住房建设委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选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6.2.2 事故调查内容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7.1.1 区住房建设委牵头组织推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负责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指导督促区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的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相应救援组织架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救援物资及设备,加强值班值守,做好日常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当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区指挥部办公室指挥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7.1.2 我区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需要的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当现场救援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7.1.3 施工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实际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规定数量的设备物资。

7.2 通信保障

区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参与部门通讯方式及通讯录,保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的通信畅通。

7.3 资金保障

7.3.1 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3.2 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抢险设施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7.4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应急队伍、专家库、物资装备等的建设,及时组织应急救援行动。

7.5 宣传教育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业施工企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广泛开展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本预案所指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负有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

8.2 责任与奖惩

8.2.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完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2.2 区住房建设委会同区水务局、区交通局等行业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2.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住房建设委承担。

8.3.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水利、给排水、污水处理、铁路、公路、水路等专业工程的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参照本预案编制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编制基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预防体系,编制企业应急预案。

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水平。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8.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等级

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天津市宝坻区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视察天津作出的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落实天津市地震应急工作,坚持党委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力减损失。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工作机制,实行领导、部门责任制。

(4)快速反应,资源共享。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协同联动,推进应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水库决堤、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当预案执行中与实际地震应急处置情况不一致时,根据实际作出相应调整。

1.5预案体系

本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由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地震应急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组织体系

本区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区委的决定,由区委主要领导同志直接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医疗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府外事办、区人防办、区财政局、公安宝坻分局、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国网天津电力宝坻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调整组成单位和人员,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接受和传递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组织研究制定本区地震灾害预防与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导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体系建设;组织指挥本区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协调人民武装力量开展救灾维稳工作;收集和上报本区灾情、社情、民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计划安排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指导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学校、医院等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抗震救灾工作;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2.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2.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府外事办、公安宝坻分局、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部署安排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市内和有关单位赴本区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等工作。

2.2.2抢救抢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负责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做好外援力量在宝坻区的救援行动协调等工作。

2.2.3群众生活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区人防办、区政府外事办、区审计局、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发放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和资金;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2.2.4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气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加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建构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损失评估。

2.2.5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开展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组织开展生活垃圾、粪便处理。

2.2.6交通运输组

由区交通局牵头,天津交通巴士有限公司、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运输。

2.2.7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新闻中心、区政府外事办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2.8基础设施抢修组

由区住房建设委牵头,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国网天津电力宝坻分公司、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抢修;清除路障、疏通主要交通干道;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和河道受灾变形的治理;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组织指导灾区应急供水;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2.2.9社会治安组

由公安宝坻分局牵头,区司法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看守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2.2.10通信保障组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和铁塔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市级运营商给予支援,启动应急通信设施;组织抢修抢通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公众通信网的通信;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之间对重灾区救灾现场的通信联络。

2.2.11涉外工作组

  由区政府外事办牵头,公安宝坻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组织与国际社会的救援沟通协调,安排外宾、港澳地区和境外救援人员的接待工作,负责留置游客和来区投资外籍人员的安置等工作。

2.2.12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落实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本区地震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区地震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2.4基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基层单位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主要职责:接受和传递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深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了解灾情、社情、民情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救灾情况;部署本地区抢险救灾行动;配合抗震救灾专业队伍实施救灾行动;组织社区自救互助和群众疏散;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救灾物资的调配供应、发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其他任务。

3监测报告及震防准备

3.1地震宏观观测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并将收集的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地震宏观异常信息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3.2防震工作部署

根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防震减灾工作要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研究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

3.3应急防范措施

市临震预报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主要是: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平息地震传言的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3.4敏感时期应急准备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等特殊敏感时期,区应急管理局强化应急值守与分析研判,以及震情值班、地震宏观观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有关情况适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4应急响应

4.1工作机制

4.1.1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经济损失,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Ⅸ度以上影响,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6.0~6.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Ⅶ~Ⅸ度影响,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4.5~5.9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Ⅴ~Ⅶ度影响,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有感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对全市产生一定社会影响,但无人员伤亡的地震灾害。

当本市发生2.5~4.4级地震;周边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Ⅳ~Ⅴ度影响,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本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涉及本区时,市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同步启动本区Ⅰ级应急响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涉及本区时,市级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同步启动本区Ⅱ级应急响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区人民政府启动本区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技术支持和区委、区政府的指挥下,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为主体开展工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当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超出本区处置能力,及时请求市委、市政府支援并接受统一领导。

4.1.3自行启动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受灾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1.4信息报送、发布

地震发生后,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向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进行分析研判,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进行信息上报和发布。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和规定,按照有利于抗震救灾工作开展的原则及时发布有关应急信息。

4.2应急启动

4.2.1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从市地震局获取地震信息,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4.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到震情信息后,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4.2.3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市级层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涉及本区时,区人民政府同步启动本区Ⅰ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市级层面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涉及本区时,区人民政府同步启动本区Ⅱ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市级层面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涉及本区时,区人民政府同步启动本区Ⅲ级应急响应。

4.3I级应急响应

4.3.1指挥调度

(1)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地震现场,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各机关单位和受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核实受灾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区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

(4)各工作组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治安维护、基础设施抢修、维护、损失评估和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6)区人民政府组织未受灾地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

(7)紧急状态下,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有关部门实施和结束特别处置措施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态结束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8)新闻舆情组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开展相关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4.3.2处置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搜救人员。抢救抢险组组织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种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群众生活组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医疗救援。医疗卫生防疫组组织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3)卫生防疫。医疗卫生防疫组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群众安置。群众生活组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筹调补充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在受灾社区、村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会同交通运输组转运伤员和灾民,运送投放应急物资;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5)基础设施抢修。基础设施抢修组、通信保障组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应急工作需要。

(6)灾情评估。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开展相关地震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7)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治安组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社会动员。综合协调组明确专门的单位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群众生活组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综合协调组组织非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9)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新闻舆情组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根据网络舆情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舆情监管工作。

(10)涉外事务管理。涉外工作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应急救援中的其他涉外工作。

(11)次生灾害防御。抢救抢险组、地震监测和灾害评估组、基础设施抢修组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和地质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4Ⅱ级应急响应

4.4.1指挥调度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

(2)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镇、园区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街、镇、园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4.4.2处置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署下,采取I级应急响应处置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4.5Ⅲ级应急响应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市地震局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后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安排专人回答群众问询。新闻舆情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报道震情、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2)区委网信办、公安宝坻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涉震网络舆情的监管、引导,及时发现并消除负面影响。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快速收集和评估地震影响,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重要目标进行紧急排查,划定警戒区域,采取管制、限制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对社情、舆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现场调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4.6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应急响应即告终止。市级层面宣布各级别应急响应结束,区人民政府同步宣布本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结束。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扎实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配合上级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5.3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人武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6.2指挥平台保障

区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保障各单位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指挥。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

6.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做好区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处置地震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的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区财政局按规定予以保障。

6.4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将避难场所建设有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适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方向指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各相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6.5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加强通讯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组织国网天津电力宝坻分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尽快恢复电力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有线电视等通信机构完善有线、无线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公安宝坻分局等部门协调建立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网信、应急、教育、科技、文化、新闻、红十字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其他地震事件

7.1京津冀地区地震应急处置

北京市、河北省发生5.0级以上地震,本区根据市人民政府部署做好相关支援工作。

7.2国内重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

国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本区根据市人民政府部署做好相关支援工作。

7.3地震谣言事件应急处置

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调查分析谣言起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就地予以平息,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邀请市地震局派出专家协助平息地震谣言。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会同公安宝坻分局等部门,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8附则

8.1应急救援保障计划制定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任务,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计划。保障计划与制定牵头单位如下:

(1)宝坻区抗震救灾综合协调保障计划(区应急管理局)。

(2)宝坻区抗震救灾抢救抢险行动保障计划(区应急管理局)。

(3)宝坻区抗震救灾群众生活保障计划(区应急管理局)。

(4)宝坻区抗震救灾宏观观测和灾害评估保障计划(区应急管理局)。

(5)宝坻区抗震救灾医疗卫生防疫保障计划(区卫生健康委)。

(6)宝坻区抗震救灾通信保障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7)宝坻区抗震救灾城区道路桥梁抢修保障计划(区城区管理委)。

(8)宝坻区抗震救灾交通运输保障计划(区交通局)。

(9)宝坻区抗震救灾公路抢通保障计划(区交通局)。

(10)宝坻区抗震救灾水利安全保障计划(区水务局)。

(11)宝坻区地震救灾信息发布宣传保障计划(区委宣传部)。

(12)宝坻区抗震救灾公用设施抢修保障计划(区住房建设委)。

(13)宝坻区抗震救灾电力抢修保障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4)宝坻区抗震救灾社会治安与交通疏导保障计划(公安宝坻分局)。

(15)宝坻区抗震救灾消防防化行动保障计划(区消防救援支队)。

(16)宝坻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保障计划(区发展改革委)。

(17)天津市抗震救灾涉外事务协调工作保障计划(区外办)。

8.2责任与奖惩

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监督检查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宝坻区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编成

  1. 名词术语

附件1


宝坻区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队伍编成


一、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由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住房建设委等单位编成。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救援队配备搜寻侦检、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主要负责灾区第一时间的人员搜索营救,组织地震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抢救抢险队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由区人武部、区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编成。主要负责灾区的人员营救、灾民转移和紧急抢险等任务。

三、消防防化抢险队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城市管理委等单位编成。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地震引发火灾、有毒气体和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抢救国家重要财产。

四、医疗救护队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由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编成。区卫生健康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伤员医疗救治、疾病控制、食品药品监管、药品及医疗器械供应等。

五、通信抢修队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建。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等单位编成。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六、工程抢险队

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由天津市恒安供热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津燃华润宝坻分公司、天津宝坻区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等单位编成。区城市管理委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城区道路、桥梁、供气和供热设施的抢修,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七、公路桥梁抢通队

区交通局牵头组建。由区公路养护服务中心、中交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编成。区交通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损毁公路、桥梁设施应急抢通救援工作。

八、电力抢险队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建。由国网宝坻电力公司编成。国网宝坻电力公司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用电。

九、物资运输队

区交通局牵头组建。由公交集团四公司中心车队、交通集团巴士公司宝坻分公司等单位编成。区交通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

十、治安交管队

公安宝坻分局牵头组建。由公安宝坻分局编成。公安宝坻分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水利抢险队

区水务局牵头组建。由区水务局编成。区水务局统一编队和计划分配人数。主要负责被毁坏水库、河道、输水管道等水利设施的抢修,保障灾区饮用水水源安全、应急供水和市管工程排水。

十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区应急管理局局牵头组建。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委等单位编成。主要负责地震现场协同救援、灾害调查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科学考察、新闻与社会宣传等任务。


附件2


名词术语


1.以上、以下: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地震三要素:指发震时间、地点及震级大小。

3.无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不能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级以下,震中烈度在Ⅲ度以下。

4.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能够感觉到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级以上,震中烈度在Ⅲ度以上。

5.强有感地震:震中附近的人普遍能够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一般震级在3.5级以上,震中烈度在Ⅳ度以上。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单位、部门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事件分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分级详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宝坻区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宝坻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未然。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的长效防控机制。

1.6 预案体系

宝坻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人民政府设立宝坻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交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公安宝坻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我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 区指挥部下设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主任由区交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2.1.3 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宝坻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金融局、区气象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在宝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等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

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信息发布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市现场总指挥部署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区交通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坻分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文件收集、信息传达,传达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密切跟踪汇总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

2.2.2 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宝坻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交通局、属地街镇、园区管委会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组成。主要职责为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乘客和受伤人员。

2.2.3 治安维护组

由公安宝坻分局牵头,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2.2.4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共同做好现场人员的医疗急救等相关工作。

2.2.5 运力协调组

由区交通局牵头,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等单位参加。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做好乘客转运协调工作。

2.2.6 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以及舆情收集分析和引导工作。

2.3 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4 专家组

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人员由区交通局组建,专家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行业专家组成。负责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需要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区交通局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指挥部办公室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对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可能引发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传真、电话等及时转发,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交通局。

区交通局应加强对宝坻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宝坻区人民政府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要求及时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转发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的信息,提醒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及时调整或解除已采取的预警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的流程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宝坻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交通局报告,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区交通局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同时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2 信息报告的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企业)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1.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应立即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采取应急救援行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升级,同时按照4.1信息报告流程进行报告。

5.1.2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职责,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响应,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随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5.2 分级响应

5.2.1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级层面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我区根据市级层面要求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逐级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短时间内难以有效控制,可直接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2 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级层面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我区同时启动区级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我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我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向市级指挥部报告。

5.2.3 区指挥部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领导同志赴现场协助市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联系各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由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④协助市指挥部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⑤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组到场后,及时汇报工作,接受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协助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④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 响应措施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组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应急救援相关情况;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车辆、物资、技术等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统筹协调资源继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同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要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困难,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要,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现场疏散

现场指挥部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公安宝坻分局负责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5.3.2 车辆调度

区交通局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公交企业调整公共交通客运组织方案,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5.3.3 人员救助

公安宝坻分局、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和伤员救治,在救援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现场搜救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3.4 交通疏导

公安宝坻分局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和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设备到达事件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5.3.5 医学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抚慰。根据需要,公安宝坻分局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和治安条件。

5.3.6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宝坻分局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地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此事引发的矛盾纠纷,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我区按照市级层面要求部署做好相关工作。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由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成立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区委网信办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涉事单位通过互联网,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3.8 恢复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现场指挥部可依据各单位抢险救援任务完成情况,向相关单位下达撤场指令。区指挥部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6 应急结束

6.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6.2 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我区同步结束应急响应,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区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事件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营。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2 总结评估

区交通局应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组织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保障队伍,指定技术状况较好的应急保障车辆以及驾驶技术熟练驾驶人员。

8.2 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做好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器材,确保齐全有效。有关成员单位、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城市公共汽电车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

8.3 资金保障

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将抢险救援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各成员单位要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和培训演练所需资金。

8.4 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信网络,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通信畅通。参与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备。

8.5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8.5.1 宣传

区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宣传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乘客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5.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针对本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能力。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8.5.3 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再进行1次同类型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8.5.4 责任与奖惩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称解释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管理、解释、实施

9.2.1 预案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上位预案发生变化情况,结合应急管理实际,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9.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交通局承担。

9.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



附件1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一)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二)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二、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一)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二)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三、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一)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二)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四、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一)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二)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三)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附件2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宣传报道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宝坻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道路运输部门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抢险救援,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公共汽车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金融局:鼓励保险公司积极针对公共汽车企业保险,开发保险产品,增强保障能力,提升服务质效,协调保险公司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公众移动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现场通信畅通。

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区交通局:负责公共汽车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负责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做好乘客转运协调工作。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负责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对损坏的城市公交场站内的电力公司自有的充电桩、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对充电桩、充电站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天津市宝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及时处置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以及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区参与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定义的已投入使用的公路设施。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目标,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工作。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坚持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级公路应急管理部门的作用。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充分动员和发挥专业应急队伍作用,构建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方责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学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和信息共享的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及装备,科学施救。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体系

2.1 区级应急组织机构

2.1.1 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天津市宝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公路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交通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当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指挥时,按照上级机关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2.1.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宝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区交通局,主任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交通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路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公路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落实公路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对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并向公路应急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组织落实公路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组织编修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隐患排查以及相关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组织召开公路应急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检查公路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1.3 现场指挥部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根据响应级别依托区指挥部组建或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市级层面部署开展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更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及救援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公路抢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信息舆情、后勤保障、恢复重建、治安维护、总结评估、医疗救护、专家咨询等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增援。

2.1.4 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交通局、应急局、公安宝坻分局等相关单位。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负责应急力量的调派、会议组织、信息报送、指挥部现场管理、应急处置的总体协调、联系专家等综合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路抢通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成员单位包括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和向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局委申请救援;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公路受灾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运输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成员单位包括公安宝坻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设备、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成员单位包括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负责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舆情组: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网信办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指挥部要求,通过新闻发布会、微博、公众号等手段,向社会通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部门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区域内应急物资和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治安维护组:组长单位为公安宝坻分局,成员单位包括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结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成员单位包括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单位为区卫生健康委,成员单位包括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对伤病人员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护工作;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5 专家咨询组

区交通局组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具体职责是:参与修订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负责对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2.2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区指挥部工作部署,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区交通局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公路交通设施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隐患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3.2 预警机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预警和协同联动机制,针对可能对公路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和提示信息。

3.3 预警信息收集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暴雨、暴雪等极端恶劣天气,泥石流、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防洪等预警信息的发展态势,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收集内容及出行服务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水务、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公路中断、阻塞的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信息收集内容包括预计发生事件的类型、出现的时间、地点、规模、可能引发的影响及发展趋势等。

3.4 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对公路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等级见下表:


预警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严重程度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情况

一级(红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气象、地震、水务、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发布与上述有关部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二级(橙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三级(黄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四级(蓝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3.5 预警信息发布

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研判,预警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同步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及全路网可变信息情报板等公路沿线设施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等相关部门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6 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相关公路管养单位的巡查人员应上岗对隐患部位进行适当的处置,并调阅相关资料,必要时配合交管部门对交通进行局部断行,防止隐患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②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③通知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④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学者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⑥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我区按照市公路应急指挥部要求,部署防御响应工作。

3.7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处理

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事发路段责任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在接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物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当地公安部门疏散群众、封锁事发路段;组织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自救互救并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当地消防、医疗机构抢救受伤群众并控制事态。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区级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对毁坏的公路实施临时防护,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区政府按照市公路应急指挥部要求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响应级别

区指挥部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响应,我区同步启动一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4指挥协调

4.4.1指挥协调机制

组织指挥。区指挥部设立后,各基层应急机构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及时请示市政府启动市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设立后,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4.4.2 指挥协调措施

1)三级响应

接到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赴现场指导,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展变化,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④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1.二级响应

接到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究向总指挥、区委、区政府、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报告;

②召开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级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市指挥部和区委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重大决策;

③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④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基层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⑤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展变化,当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加入现场指挥部参与或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直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⑥研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⑦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一级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我区做好先期处置,听从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5 处置措施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事发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3)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6)向受困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受困人员正常生活所需;

(7)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8)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10)加强网络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1)根据需要,请求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或协助救援;

(1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好帮助老年人应对工作,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供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13)区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 新闻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宣传部门统筹协调,信息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我区按照市层面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7 扩大响应

当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级或其他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市层面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组织指挥后,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8 响应终止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特别重大、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我区同步结束应急响应。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涉事企事业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2 调查评估

一般、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本区配合上级层面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 恢复重建

针对损毁公路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区指挥部指挥下,由恢复重建组主要负责实施,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区住房建设委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恢复重建工作要参考调查评估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进行现场指导,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1.1 区级公路交通应急队伍

区交通局负责应急抢通和恢复重建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应急队伍包括:区交通局组建的区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经区指挥部确认的公路施工企业应急队伍。各应急队伍要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发挥其在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恢复重建施工队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应急队伍组建部门要加强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6.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特点,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动员社会力量或协调其他专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资金保障

公路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公路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装备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6.3.1 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起重机、清雪设备、运输车辆、发电机等应急物资。

6.3.2 物资设备管理

应急物资设备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区交通局进行代储管理,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本区公路应急保障基地(站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代储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建立并完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公共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6.5 宣传教育

6.5.1 宣传教育

区交通局会同区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宣传教育,印发通俗读本,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加强公路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6.5.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培训工作。

6.6 应急演练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作出部署,区交通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区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本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

6.7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市和本区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人民政府制定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送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或方案,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的审批、发布和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交通局承担。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2.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1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等级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特别重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造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造成国道、省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重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造成国道、省道大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造成国道、省道中桥、短隧道或者县道、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造成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县域内紧急安排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本表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同时符合表中所列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附件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交通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为滞留人员的疏散提供运力保障;负责为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物资提供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对区交通局管理的公路设施损毁进行应急抢通。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中运输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敏感信息,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宝坻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协调无线电、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和调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抢修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恢复公用通信网络运行。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参与事件调查;负责事件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及对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的引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针对所管理建设的在建工程对既有公路造成毁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区水务局:配合做好市管河道跨河桥梁垮塌、沿河公路毁坏等涉及水务部门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水务部门对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毁坏的区管排水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负责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组织对被破坏的基础设施进行修复,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热、燃气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配合参与重特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公路交通遇难人员遗体善后事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的现场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提出事件后污染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组织协调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测绘响应调度、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等任务;负责联系辖区内对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协助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区文化和旅游局: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涉及游客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开展区内较大、一般级别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配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