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现就依法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综治办、发改委、农委、工信委、商务委、建委、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卫计委、文广局(新闻出版、旅游)、市场监管局、安监局、交通局、综合执法局、烟草专卖局、邮政局、体育局、统计局、金融服务中心、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1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成员,并指派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无证经营、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范围
1.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以下简称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取得证照而未取得证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证照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取得相应的证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3.擅自在证照许可范围之外从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取得证照而未取得证照的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需要取得审批部门许可的,或者未规定需要取得营业执照的,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无须取得证照的,经营者无须取得证照即可经营;对其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干预。
三、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1.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经营者依法无需取得审批部门许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经营者已经依法取得了审批部门许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部门,认真做好《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规定的执法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做到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6.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通信等单位要按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在接到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下达的停止向违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的执行通知后,应当执行。
四、工作要求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到“查无”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1.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授权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举报、专项检查、转办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推进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制度。无证无照经营的案件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跨部门联合惩戒,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无证无照综合治理机制,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或者类似于联席会议的工作组应当充分发挥作用。
4.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度末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具体报送时间、报送内容和报送方式,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中央综治办、市政府的考评计划和标准另行通知。《关于加强我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1〕49号)、《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信息通报工作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4〕20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2017 年 11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