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综合治理信息通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以及《关于加强我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1〕49号)精神,发挥治理合力,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信息通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部门。
(一)对涉及多个行政许可部门审批的,抄告最先许可审批部门。
(二)对已经取得前置许可或者无须前置许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无照经营行为,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对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在法定期限内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
二、对各类信息通报事务的办理结果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反馈抄告单位。
三、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单一部门执法力量难以处理解决的,可提请区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联合执法。
四、各行政许可部门于2014年第三季度开始,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上季度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工作情况统计(见附件),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工作总结。
2014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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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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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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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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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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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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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办证办照 |
户 |
填表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填报说明: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报上一季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