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我区未经许可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津政发〔2010〕8号)、《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32号)、《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2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设置
建立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综治办、发改委、农委、工信委、商务委、建委、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文广局、工商分局、安监局、交通局、食药监分局、综合执法局、烟草专卖局、邮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宝坻分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和督促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1名处级领导为成员,并指派1至2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专门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二、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许可证照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超出行政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从有利于增加市场主体数量、有利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增加收入、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落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各项政策,督促、引导违法经营主体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合法经营。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有关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占用道路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二)区房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在非经营性用房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工商宝坻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其他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依法取得其他许可审批部门批准但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四)发改委、农委、工信委、商务委、建委、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国土分局、房管局、环保局、卫生局、质监局、文广局、工商分局、安监局、交通局、食药监分局、综合执法局、烟草专卖局等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注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工作,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况。
(六)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通信等单位要按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在接到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下达的停止向违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的执行通知后,应立即执行。
四、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在查处取缔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交同级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工作情况及数据统计。
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
各行政许可部门要结合助推宝坻经济发展,坚持教育与引导、整治与规范、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职尽责、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集中整治。依法取缔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各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根据区联席会议下达的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主要包括完善机制、明确分工、查处情况、信息报送、工作总结等内容。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每年年底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提交本年度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参加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区年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查处取缔工作进行的检查、考核和评比。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损害公平竞争,偷逃税款,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全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切实把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制度,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把综合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疏堵结合、分类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或其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适当放宽办理期限。对符合我市《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32号)等规定的,要做好“变未许可为有许可”工作;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办理证照的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可免于审批登记的,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激化矛盾,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联席会议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强化过错责任的追究。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任辖区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行为发生,导致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