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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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宝坻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3-0001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23〕10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交通\综合交通;农业农村\种植业;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宝坻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宝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宝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3年12月


目录

宝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灾害分级 2

1.5 工作原则 3

2 组织体系 3

2.1 指挥机构 3

2.2 办事机构 4

2.3 成员单位 4

2.4 现场指挥部 6

2.5 基层应急防控机构  7

2.6 专家组 8

3 监测和预警 8

3.1 监测 8

3.2 预警 9

3.3 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11

3.4 检疫管理 11

4 应急处置 12

4.1 信息报告 12

4.2 先期处置 13

4.3 应急响应 14

4.4 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14

4.5 应急结束 15

5 后期处置 15

5.1 善后处置 15

5.2 调查评估 15

6 保障措施 15

6.1 人员保障 15

6.2 物资保障 16

6.3 技术保障 16

6.4经费保障 17

6.5通信保障 17

7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17

7.1 宣传 17

7.2 培训 17

7.3 应急演练 17

8 附则 17

8.1 责任与奖励 18

8.2 预案管理 18

8.3名词解释………………………………………………  19


宝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处置本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本区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 号)《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1)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林木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 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万公顷以上。

(2)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3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05万公顷以上。 

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不在本预案的适用范围内,按照国家林草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及有关应急预案处置。 

1.4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特别重大: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5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5万公顷以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2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万公顷以上。

重大:林业非检疫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2万公顷以上、2.5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2万公顷以上、0.25万公顷以下;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9万公顷以上、1.2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5万公顷以上,0.2万公顷以下,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

较大: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5万公顷以上、2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5万公顷以上、0.2万公顷以下;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6万公顷以上、0.9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万公顷以上、0.15万公顷以下。

一般: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公顷以上、1.5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1万公顷以上、0.15万公顷以下;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非新传入)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3万公顷以上、0.6万公顷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0.05万公顷以上、0.1万公顷以下。

1.5工作原则

系统管理,严格监管,实行疫情防控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各级林长目标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各级林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跨区域协同合作,构建联防联控高效运行机制。坚持党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坚持依法规范,整合资源。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区级指挥机构

设立宝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控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

2.1.2区防控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研究拟定本区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研究部署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体系的建设、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区防控指挥部办事机构

区防控指挥部下设宝坻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控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委。区防控办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有关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

2.2.2区防控办的主要职责

组织修订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日常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区防控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协调、指导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检查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2.3成员单位

区农业农村委:承担区防控办的工作,协调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防控指挥部指挥下,对城市建成区以外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相关单位对疫区现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开展应急处置。

区政务服务办:负责灾害应急处置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区交通局:负责处置疫情所需物品的运输调度,保证所需物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在区防控指挥部指挥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检疫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区财政局:负责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提供资金支持。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疫区道路封锁、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污染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及时通报环境污染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第二分局: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委的配合与合作,指导全区邮政快递企业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查处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各相关部门综合研判意见,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相关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及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工作。

区水务局:在区防控指挥部指挥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检疫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市防控指挥部组织协调的,一般由市防控指挥部指挥长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一般由市防控指挥部指挥长任现场总指挥。本区按照市级层面要求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治安组、宣传组。各组组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防控组:负责现场防控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现场的指挥、监督和处置。(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检疫封锁组:负责对事发地现场和相关车站、道路等场所进行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疫区内相关设施实施防疫处理。(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负责灾害甄别、疫情确认等。(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组成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治安组:负责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实施疫区的封锁、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组成部门:公安宝坻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宣传组:根据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组成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农业农村委)     

2.5基层应急防控机构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组织制定本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调集人员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工作。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管理机构,按照区防控指挥部的部署,严防危害扩散,并向区防控办随时报告。

2.6专家组

区防控办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对无法确认和鉴定但怀疑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类,进行鉴定及风险评估。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3.1.1监测体系

区防控办及各成员单位加强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的搜集汇总和预测分析机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趋势预测;健全监测队伍,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体系。

3.1.2监测机构

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汇总、分析监测信息,统一上报区防控办。

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为林业有害生物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及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

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应当及时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提出防治方案;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林业工作人员按照市级和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3.1.3鉴定

区防控办负责组织相关机构对本辖区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进行鉴定;对于无法确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区防控办报市防控办组织鉴定;从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由区防控办申请市防控办报国家林草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鉴定。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橙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事态可能会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黄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4)蓝色预警:根据监测和鉴定结果,有可能发生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且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3.2.2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测的基础上,区防控指挥部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职责范围,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防控指挥部发布,本区同步转发。黄色、蓝色预警由区防控指挥部发布。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区防控机构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应对工作:

(1)向成员单位通报灾害发生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准备工作;

(2)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情况加大事发地周边地区监测力度,增设监测点和监测人员;

(3)组织专家组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分析,提出相应对策;

(4)检查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剂药械,做好防治准备工作;

(5)组织力量进行预防,争取控制灾害,减少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可能性;

(6)对灾害发生原因开展调查,并对预防工作进行评估,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后,区防控办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根据专家组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等级。

对于达到黄色、蓝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防控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对于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防控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市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当确定灾害危险已经解除,应立即解除预警,终止已采取的相关措施。黄色、蓝色预警由区防控指挥部解除。红色、橙色预警由市防控指挥部解除,本区同步转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应当按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

3.3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区农业农村委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4检疫管理

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复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传播;对进出灾害发生区域的车辆及其所载物品进行检疫和除害处理,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严格管理国(境)外引种,加强隔离试种和跟踪监管,防止疫情从国(境)外传入。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发现疑似疫情

区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及其中心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区防控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突发或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其隐患后,应立即向区防控办报告。

4.1.2鉴定与评估

区防控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初步研判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30分钟内向区防控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市防控办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区政府和市防控办接到报告后,经核实确认属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控指挥部和国家林草局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属于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由市防控办组织专家组或送国家林草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等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有害生物种类鉴定并进行相关风险评估。

4.1.3信息上报

在鉴定评估工作结束后,对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区防控办应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控指挥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报告。

在送检时间内,区防控办要严密监测疑似事件动向,若事态发展更趋严重、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应立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生物名称、传播方式、危害的寄主植物、事件发生程度、危害程度、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可能的发展趋势等。

4.1.4毗邻区县灾情通报

区农业农村委向毗邻区县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

区农业农村委接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毗邻区县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通报后需本区启动应急响应的要在30分钟内向区防控指挥部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做好处置准备。灾情对本区暂不构成威胁,需密切关注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区防控指挥部,并通知有关基层防控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做好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准备工作。

4.2先期处置  

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区防控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除治队伍,开展除治工作,控制灾害蔓延。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交通局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区防控指挥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区防控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3应急响应

(1)一级响应。确认发生一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后,本区依照《天津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和上级部署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情处置工作。

(2)二级响应。二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根据各地的疫情报告,区防控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防控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区防控指挥部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并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现场指挥部,互相配合,迅速投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灾情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必要时,申请市防控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4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

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区委、区政府要求,建立新闻快速反应机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一般、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控指挥部和区级宣传部门组织信息发布工作。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本区按照市级层面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5应急结束

较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区防控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市防控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专业防控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急结束后,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区防控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清理现场、后续防治、恢复受灾林分等工作。区财政局及时拨付专项救灾补助资金。

5.2调查评估

区防控办在市防控办组织协调下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吸取的教训;改进意见和措施。评估报告经市防控办审核同意,在应急结束后60天内报市人民政府、国家林草局。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估,区防控办配合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6保障措施

6.1人员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防控机构。区农业农村委组建区级林业应急除治专业队伍,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

  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要组建各自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除治队伍,当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由区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要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试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的储备。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由区防控机构统一调配。

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负责各自所需防治药剂药械储备工作。发生灾害时由区防控指挥部统一调配。

6.3 技术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掌握本区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市防控办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管辖范围内及周边地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威胁,及时与区防控办进行沟通,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经费保障

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对口原则予以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行动所需资金筹集工作,同时,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5通信保障

区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完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7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7.1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防控办、区农业农村委、区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林业有害生物知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

7.2培训

区防控办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技术与能力。

7.3应急演练

区防控办定期对各单位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机构建立、队伍建设、物资储备、技术保障等情况进行检查;区级应急预案至少一年组织一次实战演练,提高灾害处置能力。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对在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承担。

8.2.2各单位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控办备案。

8.2.3预案修订

区防控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区防控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8.3名词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国家林草局或市规划资源局明令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宝坻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宝坻区内河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宝坻区处置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负责或参与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在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同时,按照《宝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就近就便。

1.5 事件分级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船舶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人员落水,船舶漏油造成水域污染,车辆落水等水上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宝坻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组织开展本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交通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应对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等。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宝坻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主任由区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交通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开展区级内河水上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与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媒体宣传报道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分析、应对工作。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组织公安干警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依法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周边环境的次生污染监测工作,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内河水上突发事件中组织相关单位对涉及的城区市政道路桥梁进行抢修和恢复。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力保障,保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优先运送;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应急处置,沉船打捞、抢险救助,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区管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指导本区渔业渔政系统力量参与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与应急行动,并对救助遇险渔业船舶提供必要的支持。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旅游景区水域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参与处理旅游团队遇到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员现场急救、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外办:协调处理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外政策指导。

区委统战部:协调处理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港澳协调联络工作和提供涉港澳政策指导。

区体育局:负责水上救生员的培训;组织体育运动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集、组织区内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开展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公众移动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现场通信畅通。

区人民政府:承担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本辖区内河水上搜救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动员本辖区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参加内河水上搜救应急行动。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来源

预警信息主要为可接收到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紧急通知信息。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具体分级标准由预警发布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气象预警信息的来源:气象部门对天气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水文预警信息的来源:水务部门对内河水文数据及趋势分析(如水位、流速及流量等)和其他可能引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水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洪涝预警信息。

其他信息的来源: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的紧急情况。

3.2 预警转发

接到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等方式向可能受到影响区域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或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转发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

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或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涉及危及社会公众的,要做好告知,同时应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告知方式,确保相关人员有效接收预警信息。

3.3 预警行动

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会商研判可能引发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本行业、本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所需船舶、物资、设备、工具调配、救援力量预置等工作。

接收到黄色、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预警范围内水域的监控,密切关注上游水情,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及时报告有关信息。

(2)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3)加强值班值守,部署落实应急值班人员和应急救助力量,保证通讯畅通,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4)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接收到红色、橙色预警后,除采取黄色、蓝色预警期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立即停止船舶运营,做好船舶锚固等工作,转移疏散游船旅客。

(2)全面检查码头浮鼓、栈桥、排水设施等安全状况,做好设备设施防风加固,并注意人员防护和用电安全。

(3)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4)调集准备应急救援所需船舶、物资、设备、工具,随时投入使用。

(5)加强码头、船舶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水上交通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物。

(7)关闭或限制使用事发水域相邻码头,对事发水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经营人发现或者获悉船舶及其人员在内河水上发生险情时,或者发生其他内河水上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照险情实际及时补充报告内容。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核实事件基本情况,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委、区政府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由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区委、区政府按批示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后,事发地所在街镇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船舶经营人接到报警或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按照职责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第一时间报告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

区指挥部接报后报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本区处置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发生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所在街镇从事内河水上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船舶经营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区级层面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应急力量应对。

初判发生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区级层面同步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层面视情提供支持援助。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本区同步启动区级一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级层面指挥部署,组织有关区内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对处置。

5.1.1 三级应急响应措施

(1)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等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和指挥事发现场或者附近的救援力量;根据现场情况变化,确定救援力量使用方案;分配搜救任务,组织搜救行动,同时应当确保其安全。

(3)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类别协调区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携带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

(4)区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求,组织应急力量进行救助。

(5)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超出区人民政府救援能力,需要市相关单位协助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由区政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请示。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做好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分配救援任务,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职责分工及总指挥的指挥调度,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疏散转移等工作。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区指挥部认为超出区人民政府救援能力,需要市相关单位协助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区指挥部积极配合落实市指挥部相关调度指示。

(3)区指挥部办公室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确定现场联系方式,及时反馈现场信息;安排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者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

(4)区卫生健康委迅速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及转送工作。

(5)如出现污染情况,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体扩散,并进行取样、取证工作。

(6)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撤离危险区域群众,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7)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针对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行动不便等困难,统筹安排好医疗救护、运输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3一级应急响应

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全面落实二级应急响应措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相关工作组到现场后,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全面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5.2 新闻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组织实施。特别重大、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成立新闻舆情组负责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较大、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综合依据区委办公室和属事属地向上级报送信息,第一时间拟定新闻通稿,报市委宣传部审定。市委宣传部根据事态发展、舆情变化等情况,确定信息发布范围,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按照市委宣传部审批指令,在区属媒体刊发。

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宝坻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5.3 应急结束

受气象、水情等客观条件限制,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内河水上救援行动;中止原因消除的,应当立即恢复救援行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遇险人员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完毕,或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经综合研判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宣布应急结束,本区同步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人员的处置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获救伤病员救治。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调派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

区人民政府组织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工作,区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遗体火化工作。

6.1.2 应急征用归还

因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被征用的交通运输工具、装备和物资使用完毕应当及时返还。交通运输工具、装备、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

6.2 总结评估

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开展;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下开展,本区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交通局按职责负责收集本区内可参与内河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区人民政府动员本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等参与或支援内河水上搜救及相关保障工作。

7.2 应急装备保障

区交通局按职责负责收集本区可用于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处置救援应急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分别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7.3 资金保障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所需财政负担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4 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交通局针对本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内河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

应急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内河:指天津市管辖范围内的内河通航水域。宝坻区内河通航水域的航线起点自潮白河特大桥,终点为青龙湾大杨各庄桥。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和修订,并承担解释工作。

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组织1次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8.2.3 本区涉内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制定本单位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方案,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内河水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需国务院协调本市以外资源共同组织救援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需要调用本市多部门系统资源共同救援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调用事发地所在区内资源能够处置,必要情况下需要区级部门参与处置的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内河水上突发事件:

(一)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

(三)调用事发单位或事发地所在区内资源能够处置的突发事件;

(四)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