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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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3个文件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3-000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23〕8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宝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宝坻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宝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疫苗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疫苗安全事件,是指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的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疫苗安全事件分为4级: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和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设立宝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在天津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区内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的建设管理工作。

2.2区指挥部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文、会商、信息发布和专家组的管理;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建立和管理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开展宝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宝坻分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组成。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疫苗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做好本区涉疫苗安全事件网络舆情巡查监看、分析研判和调控管控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网上有害信息;会同相关部门查证辟除网络谣言;组织开展网上宣传引导;规范本区网络媒体平台传播秩序,依法处置本区网站平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查办区指挥部交办、区市场监管局移交或者公安机关自侦的涉疫苗(疫苗安全事件中发生的)案件;配合开展对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参与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交通、治安维护,依法打击疫苗安全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自侦疫苗案件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

区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疫苗安全事件中发生的犯罪案件;加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疫苗安全事件中发生的危害疫苗安全犯罪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疫苗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加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区司法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中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依法承办在疫苗安全事件中发生的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经复议后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相关行政应诉案件。

区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应急处置所需的区级资金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及时将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助做好调查和处置等工作;配合遴选并组织专家论证;落实疫苗补种等补救措施。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经认定的疫苗产品广告线索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涉事疫苗;负责一般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市级层面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市级层面进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4 区指挥部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收集、上报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信息;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经费保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宝坻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引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疫苗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必要时指定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查找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判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风险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宝坻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对引发事件的疫苗采取停止使用和召回等紧急控制措施;严格控制使用环节,防止危害扩大。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跟踪舆情,及时客观通报事件情况;负责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经区指挥部授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2.5 专家组

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委组织遴选相关专家成立疫苗安全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供技术决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处置工作,为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6 专业技术机构

2.6.1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宝坻药品检验所负责对涉及疫苗不良反应事件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核实、评价、分析,及时出具评价报告。

2.6.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涉及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核实、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出具调查结果。

3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 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开展对疫苗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疫苗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区指挥部报告,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来源包括: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的信息;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信息;药品检验机构报告的信息;上级领导同志对疫苗安全事件的批示;国内外有关部门通报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投诉举报反映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3.2风险分析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应当对疫苗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提出评估意见。经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立即按本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及时相互通报。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发生疫苗安全事件时,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填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向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及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向市委、市政府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疫苗安全事件基本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逐级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等。暂时无法判明事件严重程度时,根据事件达到的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疫苗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研判。经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立即按本预案要求开展工作,组织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患者的医疗救治,控制涉事疫苗。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疫苗安全事件的等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3个等级。

5.2 响应措施

5.2.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响应,区政府同步启动本区一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的指挥部署,配合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2发生较大疫苗安全事件,市级层面启动二级响应,区政府同步启动本区二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的指挥部署,配合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2.3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启动本区三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街镇人民政府和专家顾问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组织、指导、指挥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召开现场指挥部会议,听取各方面工作情况汇报,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当疫苗安全事件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及时向市指挥部进行汇报,请求支持。

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事件调查、控制涉事疫苗、救治患者、物资保障、案件调查等工作;密切配合,控制事态发展,做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做好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风险控制组负责核实涉事疫苗的品种及生产批号,第一时间通知本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疫苗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采购、配送和使用涉事疫苗;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就地封存、核查采购和配送渠道、追踪流向并汇总统计;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抽样送检;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市指挥部。

事件调查组负责对引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疫苗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适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趋势研判,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测评估组负责对本区相关疫苗不良反应事件进行统计;对相关批次疫苗进行检验检测,查找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预判事件影响,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及时报告区指挥部。

综合协调组负责收集疫苗安全事件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随时续报有关情况;协调经费保障;开展医疗救治。

新闻宣传组负责做好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疫苗接种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各工作组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

各工作组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特殊或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5.3新闻与舆情应对

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后,区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发布方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适时报道应急准备、即时信息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发布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5.4 应急结束

疫苗安全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处置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由区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工作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履行相应职责,尽快消除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6.2 事件调查

6.2.1事件调查主体

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一般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依法组织开展,并选派具有事件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如确定为新的严重疫苗不良事件,应尽快协调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较大及以上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在上级层面的统一指挥下,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2.2事件调查内容

事件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经过、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等级、事件造成的影响、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的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发现有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

7.2 应急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应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3 宣教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疫苗安全事件,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报告意识。特别是在应急状态下,要引导媒体正确报道,避免引起社会恐慌。应加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技能和水平。

7.4物资和经费保障

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承担。

8.2.2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定期组织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并针对演练中的问题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8.2.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方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2.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天津市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2.疫苗安全事件报告表

 附件1

天津市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及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二)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三)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二、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二)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三)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

(四)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三、较大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二)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三)确认出现质量问题。

(四)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四、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二)其他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附件2

疫苗安全事件信息报告表

事件名称


事发地点


涉及单位


发生时间


报告时间


报告单位


报告内容:(至少涵盖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发生发展及已采取的措施)

天津市宝坻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对接《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科学处置本区火灾事故,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强化联动协作,持续优化完善灭火救援体系,确保决策科学、指挥高效、保障有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除森林(草原)以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协同应对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宝坻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负责组织指挥本方案适用范围内的火灾事故扑救任务。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

2.1.2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委员担任。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宝坻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等具体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成员为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宝坻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动办、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街园区)。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推动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演练;推动指导各镇街园区做好应对处置火灾事故的准备工作;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看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组织警力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救援车辆及人员通行顺畅;做好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处置工作,严防借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同事发地所在镇街园区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后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依据国家及本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做好灭火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调集火场清理使用的大型工程机械;负责组织对事发相关建筑开展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协助实施火灾事故现场中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协调组织宝坻燃气相关单位切断火场内部及周边区域燃气输送,抢修受损设备和管线,排除一切影响火灾扑救和给灭火人员带来危险的燃气泄漏隐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燃气供给资料,为燃气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区交通局:负责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度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专家对火灾事故相关生产安全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建议。

区国动办:协助实施公用人防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组织应急天气会商,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根据区指挥部需要,开展火灾事故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众通信保障工作,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恢复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本单位资产范围内设备的供电、断电、抢修等作业措施;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本单位资产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相关资料,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各镇街园区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和抢险救援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本区配合上级层面或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协调等工作,制定灭火救援行动方案,指挥事发地所在镇街园区、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力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5 工作组

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5.1 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卫生健康、国防动员、气象、通信等部门,以及镇街园区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

2.5.2 信息舆情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根据需要由区委网信办、公安宝坻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所在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5.3 警戒安全组

公安宝坻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区城市管理委及事发地所在镇街园区和相关区域电力、燃气供给企业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疏散、避险、身份核查、安全监测等工作。

2.5.4 医疗救助组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根据需要由区民政局及事发地所在镇街园区组成。负责现场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

2.5.5 专家咨询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消防、建筑、化工、急救、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燃气、水利、国防动员、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现场指挥部研判灾情;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参与工艺处置、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2.5.6 综合保障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及事发地所在镇街园区组成,负责做好火灾扑救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讯、交通运输等保障,开展气象监测预报。

3 预防和预警

3.1 火警监测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道路交通图像监控、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火灾事故信息。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火灾警示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重点防火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行业及时发布火灾风险警示信息,及时通报国内外突发火灾情况。

4 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

4.1 应急值守

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园区日常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对重大敏感警情,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力量。

4.2 信息报告

发生以下情况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各镇街园区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事故;

(2)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的火灾事故;

(3)死亡人数可能超过3人的火灾事故;

(4)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火灾事故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

5.2 应急响应报警描述

(1)一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10人以上被困、失联或50人以上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巨大的火灾,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二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履行报批程序后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三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下重伤,发生在高层、地下,大跨度、化工、大型综合体等建筑设施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危险性较大或突变险情的火灾,或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应急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4)四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现场未发现人员被困、失联或受伤,过火面积较大、扑救时间较长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5.3 本区应急行动

5.3.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火灾事故所在地镇街园区立即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灾态势,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视情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到场,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医疗救治、现场秩序维护和生活救助工作,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事故相关情况。

5.3.2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

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镇街园区在市指挥部指挥下,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1)区级主要领导和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组织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镇街园区和专家顾问配合市级层面成立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会商火情,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保障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现场,立即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协调组指挥、协调各方救援力量积极营救被困人员、控制火灾蔓延、扑灭火灾、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火灾威胁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警戒安全组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疏散、避险、身份核查、安全监测等工作,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5)综合保障组根据火灾事故发展态势和灭火救援需要,调集灭火剂、装备、物资,做好现场供水、供电、供油、交通、通信、气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6)医疗救助组开展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

(7)信息舆情组按照要求和程序,做好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和引导等工作。

5.3.3 四级应急响应

区消防救援支队到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火灾事故发生地镇街园区配合处置。区指挥部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根据现场需要,调派相关成员单位到场予以协助处置。

5.4 处置措施

在火灾事故处置中,本区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5.4.1 本区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开展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重点关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对救出的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救护。

5.4.2 火灾处置过程中,本区根据现场总指挥决定,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1)使用各种水源,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5.5 新闻与舆情应对

区委宣传部按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本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的新闻报道工作,组织信息舆情组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未经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6 跨区域增援

当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扩大,本区灭火救援力量不足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程序报请市消防救援总队,调动周边区的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紧急增援。

5.7 应急结束

5.7.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影响灾情扩大的重大危险源被控制、消除,市级层面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现场应急队伍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7.2 宣布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协同事发地所在镇街园区,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6.1.2 民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

6.1.3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6.2 火灾调查

6.2.1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消防救援总队成立火灾原因调查组,本区配合调查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6.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灭火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本区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类队伍要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7.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保障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4 指挥与通信保障

7.4.1 区指挥部应依托区消防救援支队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7.4.2 在火灾事故处置现场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指挥现场公众通信保障工作,并利用公众通信网络,保障火灾事故现场指挥部与相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联系。

7.5 医疗急救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7.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应根据火灾事故应急需要,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

7.7 治安交通保障

公安宝坻分局视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控措施,加强应急道路通行保障。

7.8 应急供电保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应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保障现场指挥部、火灾事故现场的应急供电。

7.9 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应根据区指挥部需要,有效开展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大气温度、湿度、风力、风向、气压等影响火灾发生发展的气象数据。

7.10 宣传培训

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的培训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落实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方案要求,履行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保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确保装备物资储备充足、完整好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应急响应不力而导致火灾事故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2 方案管理

8.2.1 本方案解释工作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

8.2.2 区消防救援支队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救援联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演练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8.2.3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职责,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详细行动方案、工作措施,统计具体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并将有关数据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8.2.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方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8.2.5 本方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6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宝坻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稳定供热保障能力和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供热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活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供热工作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是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3.2本预案所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指因燃料短缺、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等原因,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3.3本区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需要同时启动本预案进行配合的,按照本预案程序启动。由于燃气供应、泄漏、着火爆炸引发的应急事件执行燃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市民安全用热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1.5事件分类分级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6预案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各供热单位依据本预案分别制定各自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各成员单位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保障方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指挥机构

成立宝坻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城市管理委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宝坻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住房建设委、区气象局、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宝坻分公司等组成。

2.1.2 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负责组织区内供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负责全区集中供热应急指挥工作的组织指挥;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负责区级专项供热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负责组织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工作和较大及以下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宝坻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管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值班室,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22—29241830。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部署;负责提出本区应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的建议;负责区集中供热应急专家组、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区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与管理;负责组织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对供热企业制定(修订)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供热企业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区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其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负责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区管新闻媒体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安全知识宣传。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供热设施抢修及恢复;负责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在燃气供应中断时与市级对口部门反馈协调、保证燃气锅炉的燃气供应;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涉及城市道路桥梁抢通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配合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供热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建立本部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依法组织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消防灭火等工作,抢救受困群众;配合事故调查。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相关的应急处理,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因上游气源问题导致燃气供应不足或中断时对接市发改委,协调上游供气单位恢复天然气保障供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气源供应中断或不足事件时,组织协调工业用气企业和燃气供应企业研究、制定并实施工业供气平衡方案和应急措施,保障向居民供热的燃气锅炉气源供应。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警戒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的交通管制工作,保证救援抢险车辆安全快速通行;负责开通应急气源运输车辆、抢险车辆的绿色通道;协助做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区域内的用水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伤员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和转运受伤人员。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建议并上报区指挥部。

区交通局:配合做好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公路交通保障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区气象局:负责向区指挥部提供气象预报信息。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分公司: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供热设施正常供电。

2.3.2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情况,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4 现场指挥部

2.4.1 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相关供热企业组成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作相应调整。

2.4.2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统一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组织相关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区指挥部协调处置。

2.4.3 现场应急工作组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治安维护、医疗救护、信息舆情、后勤保障、事故调查7个应急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应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情况。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并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起草向区委区政府报送的文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现场处置组

由区城市管理委牵头组建,会同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委、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供热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及供热供应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掌握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控制供热突发事件势态,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治安维护组

由公安宝坻分局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和物资,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通畅等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伤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建,会同区委网信办、公安宝坻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会同公安部门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对网上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组

主要由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牵头组建,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分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电力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工作。

(7)事故调查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组建,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履行属地应急组织和管理责任;编制属地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负责组织辖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属地集中供热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属地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区域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区域内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6 供热企业

负责建立本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预防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制定特殊天气或突发事件条件下燃料保障应急方案;负责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抢修物资及抢修设备;负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负责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及恢复供热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各项应急任务。

2.7 燃气供应企业

负责按照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负责保障燃气锅炉的气源供应,做好燃气锅炉房燃气供应不足和中断、燃气泄漏及抢修等的应急处置。

2.8 专家组

由区指挥部组建专家组。按照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确定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区指挥部提供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对策建议及技术支撑;对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评估。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预防工作,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建立与能源供应部门的沟通机制,对区燃气资源的供需平衡状况实施动态监控。

(2)加强非采暖季集中供热设施的检修。

(3)加强采暖季供热安全运行检查。

(4)加强极端天气条件下供热设施的安全监控。

(5)定期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供热管网、电气设备、锅炉房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

(6)加强新建供热设施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保护工作。

(7)建立突发事件危险源档案,每年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集中供热企业要加强与供气、供水、供电、市政等部门施工现场协调,做好施工现场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

3.2 监测

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对热源厂、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进行监测。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集中供热企业配合,建立和完善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机制,依托各级值班室和举报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测、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监测。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停热影响范围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发展趋势等因素,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红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5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万户以上,并持续48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2)橙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橙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4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1万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

④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重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黄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3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上,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较大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蓝色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蓝色预警:

①预测本市未来连续2天内日平均最低温度低于-9℃;

②因各类因素可能造成停热降温,影响居民用户5000户以下,并持续24小时以上;

③因其他因素造成预计发生一般以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本区同步转发;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的发布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网格、广播、电视和其他方式进行。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收到预警信息时对老年人进行风险提醒和紧急避难场所提示。

3.3.3 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成员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转发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②区指挥部办公室督促供热企业按照企业应急预案实施预警响应,迅速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车辆,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响应进展情况。组织供热企业、行业专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事件发展趋势。

③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间预警响应工作;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情况。

④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

⑤通过集中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对供热企业的运行状况及主要参数实时监控。

⑥通过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的信息发布系统平台,提前通知供热企业,做到早入手、早准备应对极端天气。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进入待命状态,并组织供热企业迅速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并配合市指挥部相关工作。

②供热企业加强预警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③区人民政府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组织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等工作。

3.3.4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的发展态势和相应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应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按照预警发布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发生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4.1.2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3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及时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经研判后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1.4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件的时间、地点、设施名称、联系电话。

(2)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区域、户数、持续时间、损失程度,事件造成的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情况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5)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及由此事件引发次生灾害或社会影响的初步分析。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4.2.1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供热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和应急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因设备设施故障引起的突发事件,要迅速调集应急队伍、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开展以关闸、查找漏点、抢险堵漏为重点的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向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并启动企业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2.2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供热专业应急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根据发生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等级。

5.1.2 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指挥部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同步启动区级一级应急响应。本区按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进行应对。

二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三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5.2指挥协调

5.2.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本区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指挥权移交市指挥部。

(2)现场指挥。根据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等级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5.2.2 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在市级指挥部到位前,区指挥部成员立即赶到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到位后,区现场指挥部转交指挥权,本区按照市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决策。

④综合协调组及时传达现场指挥部各项指令,督促各单位落实指令,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

⑤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

⑥治安维护组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安全警戒,及时

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⑦医疗救援组及时对现场伤(病)员进行救治、转运,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⑧信息舆情组配合市指挥部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舆情进行监看和研判,按照程序和要求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⑨后勤保障组负责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经费保障、物资保障、气象预报、通信保障、善后处理和人员安置等工作。

⑩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较大供热突发事件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②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及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赶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③现场指挥部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应急征用等重大决策。

④现场处置组立即组织集中供热突发事件抢险抢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供热企业抢修受损的供热管线、锅炉等供热设施,尽快恢复供热。

⑥区城市管理委配合市级部门开展上游气源供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集中供热燃料正常运输等工作。

⑦研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⑧完成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一般供热突发事件时,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组织指导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②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区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供热企业抢修受损的供热管线、锅炉等供热设施,尽快恢复供热。

④区城市管理委配合市级部门开展上游气源供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保障、集中供热燃料正常运输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突发事件扩大,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

5.2.3响应升级

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

当供热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已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及时向上级报告。在上级指挥部到位前,本区继续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进一步严防死守;待上级指挥部到达后,立即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

5.3新闻与舆情应对

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本区做好配合。

信息发布可通过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手机短信、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未经批准,参与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4应急结束

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按程序宣布应急结束后本区应急结束,现场救援队伍有序撤离。较大、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6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6.1.1 供热企业要充分估计和考虑事故遗留问题,受损建筑物倒塌等潜在危险,履行撤离现场全面交接手续,恢复供热,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1.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电力、供水、燃气、道路等设施的检查和受损设备修复工作。

6.1.3 供热企业负责现场清理工作;负责及时修复突发事件中受损的供热设施;负责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恢复情况。

6.2 调查评估

6.2.1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派专人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为事件调查创造条件。参与处置人员要按照规定继续保护现场,为事件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必要时对事件现场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人员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件现场。

6.2.2 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后,由区城市管理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评估、责任认定工作。较大以上的调查评估工作,本区配合市级层面做好相关工作

6.2.3 责任单位要根据事件发生原因立即着手进行整改,同时要根据应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修改、完善自身的应急处置预案。

6.3 善后处理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件调查结束后,相关供热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做好受害家庭的安抚、赔偿工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区城市管理委组建区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各供热企业要根据设备设施的类型和供应规模,建立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并要分布合理。

7.1.2 担任应急队伍的指挥人员,要熟悉相关预案,具有组织协调能力;从事集中供热应急处置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集中供热行业安全、抢险、防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

7.1.3 各应急队伍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明确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服从区指挥部统一调动;保持信息互通,确保应急救援联系渠道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

7.2 物资保障

7.2.1 供热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保养、更新制度。

7.2.2 供热企业根据供热规模配置必需的抢险专业工具、车辆和物资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更换,保持良好状态。每年9月30日前向区指挥部备案应急物资保障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7.3 资金保障

7.3.1 区人民政府保障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年度预算或向区人民政府专项申请安排应急处置资金,用于供热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运行、应急保障及采购应急装备的支出。

7.3.2供热企业在年度预算中要对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作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大型抢修设备、组织应急预案大型演练等。

7.3.3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当企业年度预算安排的应急处置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或申请增加专项应急处置资金。

7.4 技术保障

7.4.1 区供热行业管理部门逐步构建以热电联产及大型清洁锅炉房供热为主,其他清洁能源为辅的能源结构。

7.4.2 供热企业与供电部门配合加大投入逐步完成热源及换热站的双电源建设;加快供热自动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建设,及时掌握供热参数运行及预警情况。

7.5 避难场所保障

依据本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学校室内场所、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作为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避难场所。

7.6 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供热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媒体、社会团体共同发挥作用,做好及时的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7宣传教育

7.7.1 区城市管理委要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加强供用热设施安全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

7.7.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将供热安全宣传纳入社区的工作内容,搞好供热设施安全保护和宣传教育。

7.7.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集中供热安全宣传教育。

7.7.4 供热企业要加强职工技能教育,提高职工应急处置能力。  

7.8培训

7.8.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行业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组织能力。

7.8.2 供热企业定期组织对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应急抢险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和奖惩

对于在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的解释工作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

8.2.2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供热企业应急演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做好典型经验交流推广。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供热企业应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并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应急准备、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实用性和供热从业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急修、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2.3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明确执行本单位预案或方案的领导人、责任人、联络人,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

供热企业应依据本预案编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预案;在预案中应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停、限热企业排序名单。企业应急预案须经专家论证后,上报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4 区城市管理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8.2.5 区城市管理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和公布等各项程序。

8.2.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修订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天津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48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24小时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1万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或重大任务保障、重要场所停热12小时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上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因各种原因造成5000户以下非正常停热降温,并持续24小时以上。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