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宝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及区级文物保护
单位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我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津政发〔2013〕1号)要求,现将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125处)及从中筛选确定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予以公布。各街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原则,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发掘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1.宝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2.宝坻区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013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