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殡葬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制定了《宝坻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定价方案(试行)》,并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区民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202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
定价方案(试行)
为规范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提升设施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为我区范围内保留的区级、街镇级公益性公墓及未来规划新建的所有区级、街镇级公益性公墓的收费管理。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参照我市殡仪馆、国内部分城市公益性公墓等单位现行公共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如下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益性公墓收费。墓葬费由管理(建设)单位按照本区域建设墓穴、墓碑、运输、安装的材料成本、人工劳务成本等综合造价;管理费以公墓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费用等实际管理运行成本,经市场评估后,依据评估价格定价收费。上述墓葬收标准包含建墓费、材料费、日常维护费、安葬费、刻字费(70个字以内,超出部分协商另计)以及公墓证工本费等配套费用,无其他衍生费用,鼓励有条件单位提供免费服务。
三、收费管理
(一)合理定价。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按照最高指导价标准(经宝坻区政府批准,公益性公墓最高指导价格标准墓葬费5770元、管理费3778元),结合基本支出和本地实际,拟定具体项目收费价格明细,填报备案登记表(附件2),登记表报属地街镇政府党委(组)研究审议,审议后通过后向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信息公开。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备案登记的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服务窗口、大屏幕、平台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年度终了财务报表等涉及收费相关材料,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同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程序。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提供服务时应与丧属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合同之外不得收取其他相关费用。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费票据存档,单次收费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四)动态调整。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定价实施收费,定价执行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调整(国家和市、区政策性调整除外)。如需调整收费价格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综合测算新的定价,并按照上述流程重新审核、备案,重新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管理。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将采用“检监”结合、“投检”结合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和投诉举报办理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
2.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
(仅供参考)
设施名称:
所属类别:公墓
性质:公益性
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项目:公益性公墓墓葬费、管理费等
收费价格:***元(单次收费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优惠政策:没有填“无”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45 12315
收费依据:***〔2023〕**号
附件2
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备案登记表
所属镇街: 镇街党委盖章:
1.设施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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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宝坻区镇(街)道(路)号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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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式 |
1.政府建设£2.集体建设£3.其他 | ||
设施类别 |
设施性质 |
公益性 | |
墓位总量 |
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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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费标准情况 | |||
收费项目类型及价格明细 |
1.项目类型:定价:元 2.项目类型:定价:元 3.项目类型:定价:元 合计:元,大写:元 | ||
3.知情承诺书 | |||
本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殡葬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备案收费定价,自觉履行公益性设施基本保障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动接受行业部门及社会监督,违反规定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办理人签字: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备注:1.此表一式5份,备案登记机关各留存1份。
2.办理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收费合同(协议)范本1份,以备留存。
3.委托办理备案登记时,经办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