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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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宝坻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定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宝坻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6-19 17:4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殡葬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制定了《宝坻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定价方案(试行)》,并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区民政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2023613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

定价方案(试行)

为规范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提升设施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市民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规〔202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方案适用于为我区范围内保留的区、街镇级公益性公墓及未来规划新建所有街镇级公益性公墓的收费管理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参照我市殡仪馆、国内部分城市公益性公墓等单位现行公共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如下收费项目和标准。

公益性公墓收费。墓葬费由管理(建设)单位按照本区域建设墓穴、墓碑、运输、安装的材料成本、人工劳务成本等综合造价管理费公墓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费用等实际管理运行成本,经市场评估后,依据评估价格定价收费。上述墓葬收标准包含建墓费、材料费、日常维护费、安葬费、刻字费(70个字以内,超出部分协商另计)以及公墓证工本费等配套费用,无其他衍生费用,鼓励有条件单位提供免费服务。

、收费管理

(一)合理定价。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按照最高指导价标准(经宝坻区政府批准,公益性公墓最高指导价格标准墓葬费5770元、管理费3778元),结合基本支出和本地实际,拟定具体项目收费价格明细,填报备案登记表(附件2),登记表报属地街镇政府党委(组)研究审议,审议后通过后向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信息公开。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备案登记的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服务窗口、大屏幕、平台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年度终了财务报表等涉及收费相关材料,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同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收费程序。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要严格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提供服务时应与丧属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合同之外不得收取其他相关费用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收费票据存档,单次收费最长期限不超过20

(四)动态调整。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登记的定价实施收费,定价执行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再次调整(国家和市、区政策性调整除外)。需调整收费价格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综合测算新的定价,并按照上述流程重新审核、备案,重新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管理。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采用检监结合“投检”结合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和投诉举报办理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和行政执法,严厉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

          2.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备案登记表

附件1

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标准公示牌

(仅供参考)

设施名称:

所属类别:公墓

性质:公益性

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项目:公益性公墓墓葬费、管理费等

收费价格:***单次收费最长期限不超过20

优惠政策:没有填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

价格举报电话:12345  12315

收费依据:***〔2023**


附件2

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备案登记表

所属镇街:                           镇街党委盖章:

1.设施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宝坻(街)道(路)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方式

1.政府建设£2.集体建设£3.其他

设施类别


设施性质

公益性

墓位总量


存量


2.收费标准情况

收费项目类型及价格明细

1.项目类型:定价:

2.项目类型:定价:

3.项目类型:定价:

合计:元,大写:

3.知情承诺书

单位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殡葬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备案收费定价,自觉履行公益性设施基本保障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动接受行业部门及社会监督,违反规定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办理人签字: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备注:1.表一式5份,备案登记机关留存1份。

2.办理人办理备案登记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收费合同(协议)范本1份,以备留存

3.委托办理备案登记,经办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