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名    称 :
区金融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宝坻区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MB15736872/2023-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金融工作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宝金规范〔2023〕1号
主    题 :
金融\地方金融监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街镇、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                 天津市宝坻区

  金融工作局                     财政局    

2023年9月13日



关于加快推动宝坻区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

公司质量有关政策


为持续加大我区推动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结合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新趋势、新要求,优化完善支持企业上市政策。实施奖励前置,扩大激励范围,简化执行程序,营造支持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浓厚氛围。根据《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津金局规范【2023】1号),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优化企业上市奖励环节

(一)对在天津证监局申报上市辅导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对上市申报材料经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200万元补助。

(三)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200万元补助。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提升至3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300万元补助,加大对“硬科技”“三创四新”企业支持力度。

(四)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通过红筹架构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或境内主要办公地为我区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5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一)对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对在新三板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20万元补助。

(三)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创新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20万元补助。

(四)对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支持的企业,其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到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报审阶段不再给予资金奖励,待上市后按上市板块奖励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足。市财政奖励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奖励。

三、上市挂牌专项资金实行总额管理

(一)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累计不足6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二)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中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市财政一次性奖励6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600万元补助。

(三)成功上市前上市、挂牌阶段补助,区财政每阶段补助一次,企业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申请或于成功上市时一次性申请。

(四)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可根据企业需要定向拨付对企业上市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四、对支持我区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一)企业成功上市的,对其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用于奖励上市服务团队。

(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三年以上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2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20万元补助。

五、加大对企业上市后续支持力度

(一)对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且融资资金60%以上用于我区投资项目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我区金额的1%予以奖励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以企业上市后连续6个月日均市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划分三档,政策实施后上市企业市值达到以上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政策实施前已上市企业,以政策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市值为基准计算,市值实现进档,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相应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附则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区金融局 区财政局印发关于推动宝坻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支持政策的通知》(津宝金发〔2020〕11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