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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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宝坻区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金融工作局 发布时间:2023-09-14 08:30

一、出台背景

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市级新政策”)》(津金局规范〔2023〕1号),《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市级老政策”)》(津金融局〔2020〕17号)已废止。按照市级新政策要求,为持续加大我区推动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我局经过座谈交流、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审核等阶段,与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快推动宝坻区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以下简称“区级新政策”)。

二、政策依据 

此政策,依据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 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津金局规范〔2023〕1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此政策共由六部分组成,第一至第五部分为政策主体共16条内容,第六部分为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优化企业上市奖励环节

1.对在天津证监局申报上市辅导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00万元补助。

2.对上市申报材料经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200万元补助。

3.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200万元补助。其中,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提升至3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300万元补助,加大对“硬科技”“三创四新”企业支持力度。

4.对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或通过红筹架构上市的企业,其注册地或境内主要办公地为我区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5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

1.对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00万元补助。

2.对在新三板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2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20万元补助。

3.对由新三板基础层转创新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20万元补助。

4.对已获得新三板挂牌奖励支持的企业,其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到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辅导、报审阶段不再给予资金奖励,待上市后按上市板块奖励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足。市财政奖励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奖励。

(三)上市挂牌专项资金实行总额管理

1.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其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累计不足6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

2.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500万元补助,其中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市财政一次性奖励6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600万元补助。

3.成功上市前上市、挂牌阶段补助,区财政每阶段补助一次,企业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申请或于成功上市时一次性申请。

4.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可根据企业需要定向拨付对企业上市做出重要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四)对支持我区企业上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1.企业成功上市的,对其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补助,用于奖励上市服务团队。

2.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三年以上企业成功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2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20万元补助。

(五)加大对企业上市后续支持力度

1.对上市企业完成再融资,且融资资金60%以上用于我区投资项目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我区金额的1%予以奖励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以企业上市后连续6个月日均市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划分三档,政策实施后上市企业市值达到以上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政策实施前已上市企业,以政策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市值为基准计算,市值实现进档,市财政给予相应奖励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相应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政策有效期

区级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废止日期与市级新政策同步。

与原政策仅支持企业在上市环节给予资金补助相比,新政策采取了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和企业上市后续发展也给予奖励支持,进一步调动了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因券商辅导、财务审计等产生的费用压力,符合当前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在未来四年内具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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