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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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3-0000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规〔2022〕3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天津市宝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宝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宝坻区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区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强化底线思维,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完善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模式。

(3)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应对。充分发挥宝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单位协作配合,做到统筹有力、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全面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各项应急准备,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2.2 办事机构

区减灾委下设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并督促落实,必要时,提请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根据本区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对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适时调整;经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后,减灾委同意,可对区减灾委委员、区减灾办主任适时调整。

必要时,在区委领导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 成员单位

2.3.1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等。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网上热度,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宝坻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等。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粮食的供应保障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电力公司在受灾期间电力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会同联通宝坻分公司、移动宝坻分公司、电信宝坻分公司和铁塔宝坻分公司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受灾期间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工作,稳定市场供应;负责组织由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所需方便食品、瓶装水调拨和供应等。

区教育局:制订学校减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防灾减灾教育和演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做好应急救助物资和转移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级资金的保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中央和市级、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牵头组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负责配合市级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配合市级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等。

区住房建设委: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负责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指导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开展受灾地区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和污染事故调查工作;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受灾期间开展燃气和供热保障和所属城市道路桥梁等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照明等保障等。负责城市建成区域园林绿地内防火和林木火灾应对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排涝除险及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等救灾工作;及时通报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情况;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和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全区农业生产灾后生产自救工作,组织种子、动物疫苗等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生产工作,配合做好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等。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森林火灾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同时负责森林火灾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做好受灾期间生活、生产经营供水保障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恢复;负责受灾期间城市排水工作,指导协调排水工作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以及灾区卫生防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药储备工作;负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区政府外事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

区交通局:按照区减灾委部署,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运输车辆,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的优先运送;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等。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本区减灾救灾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协调相关产品质检机构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测;协助做好捐赠药品的检测和接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安全监督、检测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减灾救灾新技术的引进、应用和推广。

区统计局:负责提供本区与减灾救灾工作相关的数据。

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在宝旅游团队的疏散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我区游客旅游事故善后工作;协助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区体育局:配合区规划部门做好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根据需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调拨、分配区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会商核定、统计上报,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一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武警部队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负责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等。

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减灾救灾领域的税收政策。负责落实救灾捐赠税收减免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的发布;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手段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气象灾情和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区红十字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慈善协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开展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统计、信息公开工作等。

区人武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申请域外部队支援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火灾、地震、防汛等抢险应急演练;接到灾情通知,迅速组织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区国资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做好减灾救灾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等。

区粮食购销公司:根据区级储备、动用指令,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收储管理与调用出库工作。

2.3.2 区人民政府科学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本区受灾人员和易受自然灾害危害人员的转移、避险、安置等工作;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加强本区社会管理,维护、恢复社会秩序。

2.4 专家委员会

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减灾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委员会,为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启动条件和程序

区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有关部门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办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单位。接到市预警响应通报后,区减灾办组织落实相应措施和要求,向区政府汇报,并通报相关单位。

3.2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通报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督促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3)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区交通局、公安宝坻分局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通知各有关单位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领导同志要求,并通报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部门。

(6)加强应急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采取相关措施。

3.3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部门。

4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1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应急管理部。

4.1.2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2时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随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灾情管理部门报告。

4.1.3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灾情数据,并在2日内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6日内评估、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对于干旱灾害,水务、农业农村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要持续关注旱情发展,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旱情发展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应急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1.6区减灾办可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要求区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1.7达到应急管理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按照该制度要求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工作。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

5.2一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含)以上;

(5)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区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参加市级会商并汇报工作情况,主持区级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加,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市减灾委部署,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申请启动市级预案。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本区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市级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12时前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救灾情况。必要时,申请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市级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购销公司做好区级粮食供应保障,做好市级粮食保障对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宝坻分局等部门加强区级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6)公安宝坻分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参与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宝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水务局配合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的生产工作。区住房建设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8)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政府办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区减灾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0)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配合市减灾委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区委报告。

5.3二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含)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含)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含)以上、5%以下;

(5)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区委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参加市级会商并汇报工作情况,主持区级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申请启动市级预案。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市工作组的对接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本区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市级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市级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购销公司做好区级粮食供应保障,做好市级粮食保障对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宝坻分局等部门加强区级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

(6)公安宝坻分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参与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宝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区水务局组织做好灾后生活、生产等供水和排水保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电力生产和供应,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建设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政府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区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开展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区委报告。

5.4三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3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以上,2%以下;

(5)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申请启动区级预案,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区委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区长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长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及时组织会商,区有关单位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加,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部署灾区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

(2)区长带领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查看灾情,现场组织督导各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做好市工作组的对接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区灾情会商,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每日10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区级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购销公司做好区级粮食供应保障,做好市级粮食保障对接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及时组织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区交通局、公安宝坻分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参与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区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区住房建设委配合做好灾后房屋建筑损坏情况应急评估、鉴定等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协调驻宝部队、民兵、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区委报告。

5.5四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0.2%以上,1%以下;

(4)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5.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四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区委报告。 

5.5.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区有关单位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召开会商会,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灾区形势和工作进展,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2)由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实地核查灾情,组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组织、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购销公司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和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人民政府或区减灾委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5.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四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区委报告。

5.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应当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全区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全区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自然灾害发生并启动《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的,信息发布按照《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响应等级调整

对于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地区等,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适当提高,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性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启动市级响应时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市减灾办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没有达到启动市级预案的过渡性生活救助评估,由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

6.1.2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必要时,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

6.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区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市级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做好市级资金的承接和发放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做好全区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区级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全区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调查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区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受灾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申请市级或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购销公司负责保障区级粮食供应。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全区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因灾倒损住房中的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3.2因灾倒损住房中不能由受灾户自建的(如城镇居民的商品房、公产房、保障房等),恢复重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区财政局根据灾害评估损失、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受损程度鉴定等,以及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申请,研究确定区级补助资金规模、筹集方式以及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形成宝坻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排意见,并积极争取市级补助资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负责组织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区住房建设委指导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6.3.3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4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必要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6.3.5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6.3.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1.1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区消防救援支队、驻宝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1.2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2装备和设施保障

7.2.1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装备。

7.2.2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本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推动社区设立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方便群众就近转移。

7.2.3灾害发生前后,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7.3物资保障

7.3.1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和供应机制,合理确定物资品种、标准、规模,为应对自然灾害提供物资保障。

7.3.2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从满足受灾群众各项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职责制定各类相关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代储计划,储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管理。要科学调整物资储备品类、规模和结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

7.3.3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依法健全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应急采购、征用和补偿机制。提高物资快速调配和紧急运输能力。

7.4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同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和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做好救灾工作资金保障。

7.4.1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的经费。

7.4.2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本区域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4.3区财政局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预备费,经区政府决定后,可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自然灾害处理增加的支出。

7.5通信和信息保障

7.5.1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利用卫星通讯等手段,加强极端条件应急通讯保障能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7.5.2充分发挥“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作用,建设区级灾害救助通讯网络,确保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及灾害救助情况。

7.5.3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落实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

7.8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减灾办协调各有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

7.9沟通与协作

7.9.1区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参与国际、国内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其他先进地区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周边区、河北省毗邻市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监督;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责任和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申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迟报、谎报、瞒报灾情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8.3.2区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培训和演练。频次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3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4视情况变化,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预案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8.3.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宝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水旱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宝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组织应对洪水、农业干旱(以下简称干旱)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洪水、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1.5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洪水分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1.6预案体系

宝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洪抢险保障方案、分洪口门开设方案、蓄滞洪区运用方案、农村分部农村除涝方案、城区排水分部宝坻城区排水方案、京津新城分部京津新城城区排水方案、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防汛抗旱电力保障方案、区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1.1设立宝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务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气象局局长、市北三河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区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负责。

2.1.2区防指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决定;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统一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发布防汛抗旱动员令,动员辖区内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启动、终止辖区内一、二、三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下达防汛抗旱命令,并督促相关单位执行;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区防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区防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防汛抗旱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宝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并督促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负责启动、终止辖区内四级应急响应;负责区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调动和物资的调拨;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排水分部(以下简称城区分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京津新城排水分部(以下简称京津新城分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农村分部(以下简称农村分部)。在区防指统一领导下,三个分部分别负责宝坻城区排水、京津新城排水、农田除涝和农业抗旱工作。

2.3成员单位

按照区防指部署,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水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本领域负责的物资收储、代储和综合管理工作,落实区防指动用指令,负责粮食的储备和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做好防汛抗旱工程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核定工作。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全区教育系统校舍、人员安全等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并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分公司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防汛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分公司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综合协调防汛抗旱供电保障工作。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维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资金保障,按规定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负责协助市级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和治理,指导开展群防群测、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防汛抗旱相关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配合组织实施水质应急监测,组织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协调解决涉及本区的有关跨区域水污染纠纷相关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城区监管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在施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危陋房屋安全度汛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我区建成区内绿化园林设施排水、雨后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清整,组织因水旱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道路管线井及所属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汽运等单位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并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行业防洪自保工作;负责所属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

区水务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提出防汛抗旱预警响应、会商建议;配合市级部门做好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及时做好水文信息的采集、汇总和报送工作;组织做好城区排水工作,并指导全区排水除涝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专家组组建、管理及区级防汛专储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水利工程、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等工作;必要时,可提请以区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做好农田排涝、农业抗旱等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土壤墒情监测和农业灾情统计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自保等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调做好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舆论引导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单位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工作。

区国资委: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救灾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防汛抗旱自保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自用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为防汛提供通讯保障。指导督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结建人防工程所属地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

区人武部:协调驻宝部队并组织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活动;负责做好部队增援我区抗洪、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雨情、旱情监测和气象预报预警;组织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为防汛抗旱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会商建议。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应急、水务部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负责所属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电力供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督促投保单位做好水旱灾害自保防御及灾后理赔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按照区防指要求,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工作,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

区委网信办:负责全区舆情监控和正确引导。

市北三河管理中心:按照北三河洪水调度方案,结合宝坻区需求负责所属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负责宝坻境内一级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宝坻区防指提供一级河道水情、工情信息;为行洪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区粮食购销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所需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全区其他单位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4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区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1)气象组。由区气象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组建。负责做好实时气象信息监测;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发布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做好暴雨、台风等灾害影响评估;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气象局气象台承担。

(2)水情组。由区水务局负责组建。负责区域内各河系雨水情采集上报、旱情测报、洪水预报工作;及时掌握分析流域内各大水系的雨水情信息,根据上游雨水情,开展洪水预报工作,提前预判洪水对我区影响,提出水情预警意见,向市有关部门、区防指通报雨水情、旱情及洪水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抗旱会商会议;协助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开设临时观测站点,并做好重要点位水情信息加报;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水务局河长制事务中心承担。

(3)调度组。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北三河管理中心组建。负责掌握与本区相关的流域防洪工程、工情、雨水情、旱情、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负责联系协调市水务局,做好河系防汛调度工作;根据雨水情、旱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会议,提出调度参谋意见;负责拟定、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执行;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水务河长制事务中心、北三河管理中心水管科落实。

(4)抢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组建。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水情、旱情、工情和险情,掌握全区一级行洪河道的工情与险情;指导责任部门制定抢险、抗旱方案,汇总险情,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提出抢险队伍、物资需求;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根据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治管理科、应急指挥和调查评估科承担。

(5)转移安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公安宝坻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商务局组建。负责监督指导蓄滞洪区相关各镇人民政府和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和安置,落实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指导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卫生医疗和防疫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和调查评估科承担。

(6)物资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国资委、区粮食购销公司组建。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组织防汛抗旱物资调运工作;负责外援物资的接收、调配和调运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治科承担。

(7)通讯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宝坻分局、区水务局、区人防办、中国移动宝坻分公司、联通宝坻分公司、电信宝坻分公司、天津铁塔宝坻公司组建。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防汛抗旱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在防汛抗旱紧急时期,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管理科承担。

(8)保卫组。由公安宝坻分局牵头,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宝坻分局治安管理支队承担。

(9)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负责组建。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抢险设备、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协调交通、铁路、公路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运输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交通局执法监督科承担。

(10)生活保障组。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组建。负责做好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等生活保障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区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商务局商贸综合科承担。

(11)财务组。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组建。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上级防汛、救灾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防汛抗旱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农财科承担。

(12)信息宣传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委宣传部、区水务局、区融媒体中心组建。负责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简报编写等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宣传教育科承担。

2.5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当发生一般、较大洪水或轻度、中度干旱,一般由区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事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现场处置;当发生大、特大洪水或严重、特大干旱时,按照《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接受市防指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水旱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人民政府、市防指协调处置。

2.6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建立辖区水旱灾害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区防指的决定,与其他部门配合组织本辖区内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辖区内河道清障工作;按照区防指指令,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引导工作等。

2.7专家组

应急、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专家库,负责水旱灾害调度、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每年5月底前,各相关单位向区防办备案专家名单。

区防办根据工作需要调派专家时,通过电话或发商调函,协调相关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导任务。

3预防和预警

3.1风险防控

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各级防办每年汛前组织各有关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抗旱工作中责任制落实、体制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排查梳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同时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意识。

3.2监测

为有效防控水旱灾害的发生,做好对突发事件风险因素评估,依托气象、自然资源、工程管理和水务部门及上游地区发布的监测信息,建立完善日常监控机制。

(1)气象信息监测:区气象局密切关注相关气象信息,随时掌握趋势预测和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区防办。

(2)水旱灾害信息监测:区水务局密切关注流域及我区雨水情、旱情信息,掌握分析洪水、干旱发展趋势预测和预警预报信息,及时通报区防办。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掌握农业旱情、农田作物受灾情况,及时通报区防办。

(3)防洪工程信息监测:市北三河管理中心、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对堤防、闸站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汛期当河道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时,巡堤查险工作由市北三河管理中心、区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持续上涨,由市北三河管理中心、区水务局及时通报区防办,巡堤查险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防汛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市北三河管理中心、区水务局负责技术指导;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3预警

3.3.1暴雨预警

当预计我区及上游地区有较强降雨过程时,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预警情况,由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天气变化,根据降雨量级、降雨范围及时发布暴雨信息、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3.3.2洪水预警

当我区及上游地区发生强降雨,预计我区主要行洪河道将出现洪峰过境时,由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市水务局发布的预警情况,结合我区河道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3.3.3干旱预警

由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有关部门分析旱情发展趋势,按照发布程序,适时发布干旱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3.4预警行动

区防办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水情、旱情发展,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业、本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等工作。

3.5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天气、雨水情、旱情变化趋势和工程运用情况,预警发布部门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通报区防办。

4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报告,各单位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个小时内书面向上一级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对正在进行处置的水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请求支援情况等。暂时无法判明事件严重程度时,应根据灾害达到的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区防指或区防办组织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区防指、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政府、区防指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市防指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本区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包括防洪应急响应、抗旱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应急响应、二级应急响应、三级应急响应和四级应急响应。

5.2启动程序

区防办负责启动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区防指负责启动防汛、抗旱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要及时上报市防指备案。其中: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办主任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5.3应急响应行动

5.3.1四级应急响应

(1)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区防办主任,气象组、水情组、调度组、抢险组、通讯组、物资组、信息宣传组和公安宝坻分局、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旅局、国网天津宝坻公司等区防指成员单位组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

(3)处置工作

区防办: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区防汛抗旱各有关单位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建议并组织防汛抗旱会商会议;起草下发防汛抗旱会商会议纪要,并抓好落实;做好洪涝、干旱灾情统计上报;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检查工作;组织做好防汛抗旱现场视频、图片等资料的采集整理;通知区级防汛抢险队伍集结人员,检查抢险设备,随时做好防汛抗旱抢险准备。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2次发布气象信息。

水情组:密切关注我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变化趋势,每日至少2次发布我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水文和水质采集测报等准备工作;做好分洪口门测报准备工作;视水情、旱情提请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会议。

调度组:及时掌握我区及上游地区雨水情、工情、旱情以及气象预报和洪水预报情况;视水情、旱情提请召开防汛抗旱调度会商会议;执行区防办调度令,发布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监督相关单位落实调度指令,并及时反馈。

抢险组:掌握全区一级行洪河道、水情、工情、险情,了解周边地区雨水情、工情、险情;通知抢险专家24小时待命,随时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准备;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待命;根据需要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及时汇总全区险情及抢险情况。

物资组:清点整理救灾物资及设备,做好调拨准备。

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通报雨水情、旱情和工作情况,视新闻媒体需要组织现场采访。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城区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适时停工准备;组织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危陋房屋的排查工作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准备工作。

公安宝坻分局: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工作,适时做好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的道路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力量和物资运输的交通保障等各项准备。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做好城市公园防汛自保准备工作,加强巡查巡护;组织督促各燃气企业做好区域内燃气安全检查。

区交通局:加强道路巡查,及时处置行道树倒伏等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组织做好所属公路、涵洞、低洼路段硬隔离各项准备,适时进行道路封闭。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适时关闭景区,疏导游客,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区水务局:组织做好所属下沉地道硬隔离各项准备,适时采取道路硬隔离措施。

区商务局:组织指导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组织商户停业,撤离疏散人员。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5.3.2三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副总指挥(负责日常工作)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在四级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副总指挥、区防办主任,区防指农村分部、城区分部、京津新城分部指挥,区防指各工作组组长,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水务局、区国资委等区防指成员单位组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

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公安宝坻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交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防办要求组织专业骨干到区应急管理局上岗,参加联合值守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准备。

(3)处置工作

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四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组织加密会商,及时掌握雨水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通知物资组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准备,根据险情灾情及时调运;通知抢险组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协调驻宝部队、民兵、预备役抢险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做好集结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3次发布气象信息。

水情组:及时掌握测报站点水情、旱情信息;接收滚动洪水预报;增加洪水预报频次,加密发布。

调度组:做好我区主要行洪河道调度运行工作;根据河道水情,适时提出农村排沥限禁排、蓄滞洪区启用准备、抗旱调水等调度综合建议;监督相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单位落实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抢险组: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根据需要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险情、灾情提出物资需求建议;掌握汇总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情况,落实区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准备安置群众所需救灾物资及设备,随时做好调拨准备,视情况及时调拨。

物资组:通知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单位相关人员上岗到位,做好调运防汛抗旱物资准备,视情况由储备单位及时组织调运。

通讯组: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根据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

交通运输组:筹划集结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所需运输车辆,随时执行交通运输任务。

生活保障组:指导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防汛抗旱应急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准备。视雨水情、旱情,随时协调调拨生活保障物资。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抗旱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区级防汛抗旱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防办向市级申请防汛抗旱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上级资金;会同区防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水情、旱情和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洪水、农业干旱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等。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降雨情况,组织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施弹性教学。按照区防指要求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准备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城区在建工程适时停工,人员避险工作;加强危陋房屋的排查力度,组织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做好危陋房屋排查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公安宝坻分局: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受困群众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治安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各城市公园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停止公园内游船、游艺等设施运营,及时劝离、疏散、安置游客。组织全区燃气企业做好供气保障工作,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做好抢修、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继续加强道路巡查,适时封闭影响通行安全较大的路段。及时组织开展损毁路段应急抢修,保障公路安全通行。

区水务局:组织供水企业加强供水工程巡视巡查,做好供水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适时增加各类生活必需品储备。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宝坻供电分公司: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电力保障工作。

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准备。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5.3.3二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在三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人员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各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准备。

(3)处置工作。若市防指启动市级二级应急响应,我区按照市防指要求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我区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三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武装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水旱灾害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督查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发布4次气象信息。

水情组: 每日至少3次发布我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提请召开水情、旱情会商会议;配合做好分洪口门及蓄滞洪区的测报工作。

调度组:根据河道、蓄滞洪区雨水情以及气象预报、洪水预报、各地区旱情,分析提出综合调度建议。及时反馈相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单位调度指令落实情况。

抢险组:专家全员上岗,24小时待命;定期召开抢险组会商例会;掌握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驻宝部队、民兵、预备役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分洪口门破口分洪等任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落实区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根据需要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

物资组: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上报物资库存情况,与各生产、经营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生产动态,各物资储备单位按区防指指令组织做好调运工作。

通讯组:根据区防办下达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地点通信保障要求,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根据需要支援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

生活保障组:根据需要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

信息宣传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水情、旱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赴现场采访。

区教育局:根据雨情、水情,组织做好相关区域各级学校停课准备,适时组织停课,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配合工作。

区交通局:组织做好长途客运、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安全运行工作,适时采取停运措施。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全区城市公园视情况停止一切户外作业活动,转移公园内游客和工作人员至安全区域。视洪涝灾情,适时组织各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停止作业,人员撤离等工作。

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防指相关要求,分别组织驻宝部队、预备役、民兵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

其他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3.4一级应急响应

(1)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区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单位、本部门上岗到位,组织分管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各单位根据区防办安排,做好到区应急管理局集中办公的准备。

(3)处置工作。若市防指启动市级一级应急响应,我区按照市防指要求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我区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二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建议区防指发布抗洪抢险动员令,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救灾;提出停工停业停学建议,报请区防指总指挥,作为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提请市防指给予物资、队伍支援,并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将区防指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组:汛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滚动发布气象信息,根据区防办需要及灾害变化趋势,随时报送气象信息。

水情组:通报市水务局等部门的水情、旱情会商意见;做好破堤或决口等相关信息采集报告工作;根据区防办需要,随时报送水情、旱情信息。

调度组:根据上级部门对当前雨水情、工情以及防御地区的重要程度和超标准洪水调度安排,执行上级部门调度安排;及时反馈调度指令落实情况。

抢险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上级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物资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市防指及其他地区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准备,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运工作。

交通运输组:协调做好国家、省市、区县间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的运输。

通讯组: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信息宣传组: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水旱灾害处置进展情况。

其他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各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4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各分部、成员单位、工作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如下要求向区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气象组负责报送气象信息、天气预报、实况、影响分析等。四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根据区防办要求,随时报送。

水情组负责报送我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旱情、河道水势信息。四、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一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

区防指城区分部、京津新城分部、农村分部负责报送中心城区积水及排除、京津新城积水及排水情况、国有扬水站开车、农业抗旱和农作物受灾情况。四、三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二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一级应急响应根据区防办要求,随时报送。

公安宝坻分局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情况;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报送响应期间危陋房屋情况;其他区防指成员上岗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

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区防办。

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加测加报准备。

5.5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应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立即向区防指提出提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本区抢险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需上级提供支援时,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5.6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防汛抗旱工作进展,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防汛抗旱准备、即时雨水情、旱情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工作流程:区防办和区防指各分部、各工作组等单位提供新闻素材或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有关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区应急管理局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抗旱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5.7应急结束

5.7.1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水旱灾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区防办负责结束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区防指负责结束防汛、抗旱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其中: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办主任批准,三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一、二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防洪、抗旱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

5.7.3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6后期处置

6.1修复重建

应急响应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相关部门及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损毁的防汛抗旱设施进行修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2调查评估

6.2.1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水旱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上一级党委、政府。

6.2.2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本年度发生的水旱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对水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6.3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区财政部门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区级防汛抗旱应急代储物资由各代储单位负责及时补充到位。

6.4保险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6.5征用补偿

在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1.1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区水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其中区水务局组织我区水务防汛抗旱专业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区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7.1.2区人武部组织驻宝部队、预备役和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工作实际情况组建各自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队伍。

7.1.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防指应切实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不断提升与驻宝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1.4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市级、国家支援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对接保障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本区防汛抗旱物资采取区和街镇两级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需要物资首先使用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无法满足需求时,应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防指向区防指提出申请调用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经批准后调用。

区级储备物资分为区级专项储备物资、各企业单位代储物资两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储备按照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河道及防汛抗旱责任划分区域储备相应物资,落实运输车辆,并制定预案。一般情况下,调用区级储备物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织调运;若确有困难,经区防指批准,由区防指物资组组织调运,具体由交通运输组负责运输。

7.2.2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工作。

7.2.3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市级、国家级支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工作。

7.3资金保障

处置水旱灾害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4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害地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7.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打击破坏防汛抗旱工作的犯罪活动;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交通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7.6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通讯组做好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汛抗旱工作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7交通运输保障

7.7.1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协调铁路、公路等单位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

7.7.2公安宝坻分局组织做好防汛抗旱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7.8电力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天津宝坻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保障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9设施保障

加强对防汛抗旱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抗旱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10技术保障

区防办通过建立完善宝坻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依托区防汛抗旱专家组,定期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和评估,为预警和抢险救灾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

7.11宣教培训演练

7.11.1健全预警、响应发布渠道,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预警响应信息媒体发布工作,区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面向党政领导、主要涉灾部门责任人和公众广泛发布暴雨灾害预警、响应信息。必要时,组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通过本单位、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发布渠道滚动播发预警响应信息,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组织动员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7.11.2区防办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和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区水务局应及时完成水务防汛抗旱专业队伍人员调整,开展防汛抗旱技术培训及机械设备维修保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防汛抗旱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8附则

8.1名词解释

汛期:是一年中降水量最大的时期,容易引起洪涝灾害,是防汛关键期。天津市的汛期是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

8.2责任与奖惩

8.2.1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区防指的年度工作考核。

8.2.2区防办组织对各部门防汛抗旱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8.2.3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8.3.2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分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区防办备案。

8.3.3区防办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编修,并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区防办进一步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指导各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水或中度以上级别干旱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8.3.6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宝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保障方案,确保在突发险情时规范高效应急处置。

附件:1.洪水、干旱分级标准

2.宝坻区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3.宝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事机构设置情况

4.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1

洪水、干旱分级标准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1%以上。


附件2

宝坻区防汛抗旱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序号

预案名称

牵头编制单位

1

防洪抢险保障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

2

分洪口门开设方案

区人武部、区水务局

3

蓄滞洪区运用方案

区水务局

4

农村分部农村除涝方案

区农业农村委

5

城区分部中心城区排水方案

区水务局

6

京津新城分部城区排水方案

京津新城建管委

7

防汛抗旱物资保障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

8

防汛抗旱通信保障方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9

防汛抗旱交通保障方案

公安宝坻分局

10

防抗旱汛电力保障方案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宝坻供电分公司

11

其他部门保障方案

区防指成员单位


附件3

宝坻区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置情况

指挥部名称

主要职责

指挥部

办公室

负责人

宝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起草区防指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各分部及各工作组,检查指导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开展防汛抗旱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宝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编修,并督促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联络应急专家组;负责区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调动和物资的调拨;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宝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京津新城分部

负责安排部署京津新城城区防汛排水工作;启动、终止京津新城城区分部防汛应急响应;组织做好京津新城城区河道巡堤查险,并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京津新城建管委

京津新城分管负责同志

宝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城区分部

负责安排部署中心城区防汛排水工作;启动、终止城区分部防汛应急响应;组织做好中心城区河道巡堤查险,并督促检查相关各街道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区水务局

区水务局分管市区排水工作负责同志

宝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农村分部

负责组织、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田除涝、农业抗旱工作;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田沥涝、农业抗旱、墒情监测、灾情统计工作;组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国有扬水站开车排水统计工作;适时启动 、终止农村分部防汛应急响应。

区农业农村委

区农业农村委分管防汛工作负责同志


附件4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一)我区及上游区域将发生流域性强降雨。

(二)一级行洪河道发生一般洪水。

(三)10个及以上街镇发生轻度干旱。

(四)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一)一级行洪河道发生较大洪水。

(二)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或河道堤防局部发生险情。

(三)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较大险情。

(四)一个蓄滞洪区即将达到分红条件。

(四)10个及以上街镇发生中度干旱。

(六)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一)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二)一级行洪河道发生大洪水。

(三)一级行洪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

(四)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五)一个蓄滞洪区启用。

(六)10个及以上街镇发生严重干旱。

(七)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一)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二)预计一级行洪河道将发生特大洪水。

(三)黄庄洼蓄滞洪区、大黄堡蓄滞洪区启用。

(四)一级行洪河道堤防发生决口险情。

(五)10个及以上街镇发生特大干旱。

(六)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