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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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5-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25〕6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城市管理\废弃物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已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5—2035年)


  

第一章 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二、编制目的

三、规划原则

四、规划依据

五、规划范围及期限

六、规划对象

第二章 现状分析

一、区域概况

二、建筑垃圾产生现状

三、建筑垃圾收运现状

四、建筑垃圾处置现状

五、目前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规划目标及指标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指标

第四章 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

一、边界条件

二、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

第五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一、落实源头减量主体责任

二、源头减量措施

三、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第六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一、建筑垃圾收运模式

二、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三、装修垃圾投放点

四、转运设施规划

五、收运污染防治要求

第七章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一、无害化处置策略

二、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终端处置设施规划

五、存量治理

六、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规划

七、处置污染防治要求

第八章 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规划

一、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二、主要部门职责

三、核准要求

四、联单管理要求

五、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六、监管体系

七、执法体系

八、运输监管

九、突发应急预案

第九章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保护与防治

二、水环境保护与防治

三、噪声环境保护与防治

四、土壤环境保护与防治

五、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章 近期工作实施计划

一、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

二、提升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水平

三、推动收运处置设施建设

四、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用地保障

四、宣传保障

第一章 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资源整合、因地制宜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提升本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水平。

二、编制目的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建筑垃圾是宝坻区产生量最大的固体废物。为加强建筑垃圾全周期全过程全方位管理,补齐短板,解决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宝坻区实际,组织编制《宝坻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

三、规划原则

(一)全面调研,深入分析。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利用)设施情况,梳理分析宝坻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

(二)目标导向,补齐短板。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置,深入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加快补齐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加强与《天津市宝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相关规划的衔接。按照协同利用、设施共享原则,合理配置建筑垃圾收运体系,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综合堆填场、转运调配场、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等消纳处置(利用)场所的建设目标和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四)全程谋划,分类管控。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测算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探索资源化利用途径。

四、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2019年4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修正)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12月修正)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修正)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相关政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印发〈建筑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6号)

《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城管废〔2020〕71号)

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三)标准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2018)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导则》(T/CECS 1320-2023)

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四)相关规划及其他

《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

《天津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

《宝坻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

五、规划范围及期限

本规划范围为天津市宝坻区行政管辖范围,包括6个街道、18个镇:宝平街道、钰华街道、海滨街道、周良街道、朝霞街道、潮阳街道,大白庄镇、口东镇、霍各庄镇、史各庄镇、牛道口镇、大口屯镇、新开口镇、牛家牌镇、郝各庄镇、大唐庄镇、尔王庄镇、王卜庄镇、方家庄镇、林亭口镇、八门城镇、黄庄镇、大钟庄镇、新安镇。宝坻区的建成区范围为东至津蓟铁路,北至通唐公路,西至新仓路,南至潮白河。

规划期限为2025年至2035年。规划基准年为2024年,近期至2030年,远期至2035年。本规划每隔5年进行修编。

六、规划对象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是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2.工程泥浆: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以金属、混凝土、沥青和模板等为主要成分的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以金属、混凝土、沥青、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土等为主要成分的弃料。

5.装修垃圾: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是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以金属、混凝土、砖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土等为主要成分的废弃物。

第二章 现状分析

一、区域概况

宝坻区是天津市的市辖区之一,位于中国天津市中北部、华北平原北部、燕山山脉南麓,属于华北平原北部的一部分,地处京、津、唐三角地带,临近渤海湾。立足宝坻区自身资源本底及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利用的要求,结合协同引领、产业重塑、交通强区、生态共育、功能重构、乡村保障、文化承扬七大战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目标。

二、建筑垃圾产生现状

根据目前统计资料,2022年全区建筑垃圾统计产生量约10.26万立方米,2023年全区建筑垃圾统计产生量约15.78万立方米,2024年全区建筑垃圾统计产生量约18.10万立方米,2025年1-11月全区建筑垃圾统计产生量约35.86万立方米,详见表2-1。

表2-1 建筑垃圾统计产生量汇总表   单位:万m³

年份

2022

2023

2024

2025年1—11月

产生量

10.26

15.78

18.10

35.86

三、建筑垃圾收运现状

建筑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基本建立。工程渣土(含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由运输企业直运至处置(利用)场所。居民小区的装修垃圾由收集点或堆存点收集后运至处置(利用)场所。截至2024年12月,全区共有渣土运输企业11家,运输车辆151辆。

四、建筑垃圾处置现状

本区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2座,处理能力合计180万吨/年,详见表2-2。

表2-2现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情况统计

序号

设施名称

坐落位置

处理能力

(万t/y)

1

天津市通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史各庄镇唐通线与宝武线交叉口西100米

80

2

天津市立鑫金石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通唐公路引滦河东500米

100

五、目前存在的问题

处理设施布局不科学,转运设施缺失。目前现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2座,均为未纳入《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临时设施,运营主体均为民营企业,我市和我区扶持和补贴政策尚不健全,难以确保长期稳定运行;2座设施均位于宝坻区北部,南部部分街镇运距较远,布局不科学。目前宝坻区尚无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和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协同管理机制尚需完善,执法监管效能不足。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和治理体系建设仍需完善,非法运输、处置、堆放行为未得到有效根治。信息化监管手段相对滞后,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尚未全面推行。跨区域监管有待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仍需进一步畅通。

存量建筑垃圾分布零散,治理工作仍需持续推进。本规划的存量建筑垃圾指的是在规划基准年之前已经产生但尚未计划治理的建筑垃圾。一是宝坻区区域面积较大,存量建筑垃圾数量多且分布较为分散,如何有效摸底排查并及时清运,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二是存量建筑垃圾“前清后乱”问题反复出现,存量点位销号后如何有效控制新增点位,亦是当前需要突破的关键任务。

第三章 规划目标及指标

一、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完善现有的建筑垃圾收运系统和管理机制,建立与本区发展相协调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通过科学系统地规划建设,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水平,实现建筑垃圾的精细化治理。

(二)分期目标

1.近期目标(2025—2030年)

到2027年,健全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到2030年,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

2.远期目标(2031—2035年)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健康良性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体系进一步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利用、高效运行、智慧监管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面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化、绿色化、智能化进一步巩固,助力打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

二、规划指标

表3-1  规划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类别

指标内容

规划近期

(2030年)

目标值

规划远期

(2035年)

目标值

备注

1

减量化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m2

≤300

满足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相关文件要求

约束性指标

2

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t/m2

≤200

满足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相关文件要求

约束性指标

3

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

40

满足国家、行业和天津市相关文件要求

约束性指标

4

资源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55

≥70

预期性指标

5

无害化

建筑垃圾密闭化收运率(%)

100

100

约束性指标

6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率(%)

100

100

约束性指标


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

本规划规划期内(2025—2035年),宝坻区全社会高质量发展,常住人口稳步增长,积极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以及城市更新项目,旨在提升城市居住环境,增强城市功能品质,并推动建筑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同时,随着本区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的推广以及绿色设计、绿色建造技术逐步应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得以逐步推进。全面综合分析多方面因素,预测未来10年(2025—2035年)全区建筑垃圾产生量整体近期呈下降趋势,远期呈小幅上涨趋势。

一、边界条件

本规划中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测算是基于规划建设工程的体量和现有建设工程的经验数值,但未将以下四种情况考虑在内:

1.因城市发展需要实施,但尚未纳入现有规划的建设工程或取消已纳入规划的建设工程;

2.已纳入规划但建设时序未按规划实施的建设工程;

3.现存或已纳入规划但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等有变更的建设工程;

4.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等导致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建设工程。

二、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发布〈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建筑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导则》(T/CECS 1320-2023),结合《天津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35年)》和我区历年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等,对本区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测算,详见表4-1。

表4-1  宝坻区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表

年份

工程垃圾

(万t/y

拆除垃圾

(万t/y

装修垃圾

(万t/y

工程渣土

(万t/y

工程泥浆

(万t/y

合计

(万t/y

2030

2.97

0.41

6.09

3.76

13.23

2035

3.28

0.46

6.79

4.16

14.69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一、落实源头减量主体责任

落实建设单位源头减量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可增加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估测建筑垃圾产生量并编制处理方案。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二、源头减量措施

1.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分类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因地制宜明确处置方式。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垃圾,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处置,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

2.开展绿色策划

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实施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和设备,使用可再生、可循环的建筑材料,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在建设单位主导下,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技术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辅助施工现场管理,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构建有利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组织模式。

3.实施绿色设计

树立全生命周期理念,统筹考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设计单位采用高强、高性能、高耐久性和可循环材料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尽量做到“少挖少填、土石方平衡”,减少渣土外运,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审查标准,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可增加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说明。

4.推广绿色施工

推广使用绿色环保材料,鼓励废弃材料重复利用。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提出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具体措施。

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节点构造和具体做法。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确定施工工序,推行数字化加工和信息化管理,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

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推行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引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再利用,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宜实时公示建筑垃圾类型、出场排放量、处置方式、处置去向及运输单位。增强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做到工完场清,多余材料及时回收再利用。

三、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1.在建成区、车站、广场的施工现场内,地面应当实行混凝土硬化;其他地区的施工现场从大门入口处应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绿色防尘网苫盖。在大门入口处应当设置冲车设备,对驶出场区的车辆进行冲洗。

2. 临街工地设置实墙围挡,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过实墙围挡的高度,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并采取苫盖、固化措施。

3.鼓励采用现场泥沙分离、泥浆脱水预处理工艺,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4.废弃泥浆集中处置时,宜配备成套的泥浆处置设备,处置过程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5.工地建筑垃圾存放点按相关规定设置分类存放标识牌,制作围挡设施并采取防泄漏、防飞扬、消防应急安全等措施。

6.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或者捆装后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投放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7.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取喷淋压尘装载。禁止将建筑物内的垃圾凌空抛撒。

8.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一、建筑垃圾收运模式

(一)收运流程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收运流程示意图

图1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收运流程图

2.装修垃圾收运流程示意图


图2 装修垃圾收运流程图

(二)收运路线规划

1.运输路线基本要求

运输路线宜根据区域地势地形、沿途敏感目标分布特征,并结合转运设施与终端处置设施位置关系合理规划,尽可能避开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采取最优化的路线收集运输,确若无法避开则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垃圾收集、转运过程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2.收运路线宜遵循以下原则

(1)收运路线起始点位于工地(或消纳场、运输企业停车场)以内,沿途路线避开其他在建工地、消纳场以及城市快速路(不含辅路);

(2)收运路线涉及本区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以内道路的,禁限行区域以内通行路线应按照“就近驶入、原路驶离、外围绕行、限制跨区”的原则规划,并征求公安交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3)收运路线不宜穿越居住区,必须穿越的应按相关规定对车辆通行日期、时间、速度、苫盖等提出具体要求;

(4)收运路线不宜在交通拥挤的高峰时间段收集、运输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收运要求

(一)分类收集

1.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分类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宜根据土层、类别、土性分类收集,或根据土壤检测结果确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途径。

2.工程垃圾分类

(1)工程垃圾可按金属类、无机非金属类、有机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由专人进行清运处理。

(2)无机非金属类、其他类垃圾符合相关规定的,可采取露天堆放的方式,堆放高度不宜超过3m,超过3m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堆体和地基的稳定性验算,露天堆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覆盖,避免雨淋和减少扬尘,堆放区域四周按相关规定设置雨水排水沟及转运车辆出入口。

(3)鼓励根据工程垃圾尺寸及质量,采用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堆放。

3.拆除垃圾分类

(1)拆除垃圾可按金属类、无机类、其他类进行分类,并由专人进行清运处理。各类拆除垃圾堆放要求可按相关规定参照工程垃圾执行。大型拆除工程可编制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根据拆除工程资源化利用专项方案实施分类收集。

(2)建(构)筑物拆除前宜做好技术准备工作、现场准备工作,拆除过程应注重边拆除、边分类。

4.装修垃圾分类

(1)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无机装修废料(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等)不宜与有机杂物、金属等混杂。

(2)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源头管理。物业公司或居委会按相关规定在居民小区内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存放点。非住宅小区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按相关规定分类、集中堆放。

(二)收运车辆

1.运输车辆要求

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运输。收运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核准文件,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开启卫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不得丢弃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牌照号、放大号可辨,并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的其他要求。

2.推广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以稳步推进、平稳过渡为原则,在规划期内根据大型新能源载具发展情况,鼓励新增和更新使用新能源车,持续提高新能源运输车辆占比,并满足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关要求。选择新能源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在相关信用等级评定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装修垃圾投放点

因地制宜,推动居住社区(村)合理布局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鼓励设置“智能装修垃圾清运箱”。设置装修垃圾投放导引牌,公示装修垃圾收运预约联系电话或智慧标识二维码,推动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可追踪、可溯源。

1. 鼓励区域内新建居住小区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精装修成品住房宜在工地施工场地内单独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确保装修垃圾与其他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和商铺,可结合现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或小区大件垃圾收集点因地制宜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

2.新建住宅小区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宜以固定投放点为主、移动收集箱为辅;老旧小区可设置移动箱;沿街商铺、公共建筑等可因地制宜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或移动箱体。装修垃圾投放点宜设置在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硬质地面区域、宜设置在住宅小区主要道路旁,并留有回转场地。

3.装修垃圾投放点以半封闭或封闭式为宜,从建设形式上防止扬尘、乱堆放造成的环境污染。装修垃圾投放主体宜按规定时间投放,减少扰民;装修垃圾投放点在关闭时宜及时清理、打扫,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四、转运设施规划

(一)转运设施类型与功能

转运调配场。指在暂时不具备堆填处置条件的情况下,将具有回填利用或资源化利用再生价值的建筑垃圾集中临时分类堆放,待根据需要定向外运的设施。

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指临时用于收集贮存居民装修垃圾,并定期外运至相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利用)场所的设施。

(二)转运设施选址要求

1.转运调配场选址要求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性质的地块设置转运调配场,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转运调配场与资源化利用厂统筹建设。转运调配场可选择临时用地。

2.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选址要求

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宜按照“合理布局、规范建设、规模运营”的原则,综合考虑周边影响、运输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和布局。

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建设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应综合服务区域内装修垃圾产生量、资源化利用设施设置情况、选址条件、服务年限、交通等因素比选后确定。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等敏感区域。

(三)转运设施规划布局

宝平街道、钰华街道和海滨街道各自规划新建1座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服务本街道,规划期内满足各自街道装修垃圾转运需求;现状天津市通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史各庄镇,为未纳入《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临时设施,含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及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功能,服务史各庄镇,规划期内满足史各庄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装修垃圾中转暂存需求;现状天津市立鑫金石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位于方家庄镇,为未纳入《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临时设施,含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及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功能,服务方家庄镇,规划期内满足方家庄镇本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和装修垃圾中转暂存需求;朝霞街道、潮阳街道、周良街道、新开口镇、大口屯镇、郝各庄镇、牛家牌镇、大白庄镇、尔王庄镇、大唐庄镇、黄庄镇、八门城镇、林亭口镇、王卜庄镇、口东镇、大钟庄镇、新安镇、霍各庄镇、牛道口镇各自规划新建1座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服务本街镇,规划期内满足各自建筑垃圾转运调配需求和装修垃圾中转暂存需求。综上,全区共规划新建转运设施24座,详见表6-1。

(四)转运设施建设要求

1.转运调配场建设要求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主体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设置围挡设施、分类堆放区、场区道路、称重系统和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等设施。

2.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建设要求

(1)地四周应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围墙或围挡,做到场区相对封闭,与周边环境形成明显的隔离边界。

(2)具备分拣分流功能的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分拣应按相关规定在室内进行,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堆放区域应及时遮盖,四周应按相关规定设置排水沟,满足雨水排放要求。

(3)进出口道路及场区内部地面应按相关规定硬化。出入口处应按相关规定设置称重计量设备设置用于车辆冲洗的专用区域,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设备(高压水枪)及保洁设施,冲洗废水应按照有关规定排放。

(4)厂区内应按相关规定配置降尘、消防设施。


表6-1 转运调配场及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一览表

序号

设施名称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服务范围

备注

1

宝平街道 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宝平街道 博爱小学路南侧

11800

宝平街道

规划

2

钰华街道 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钰华街道津围路东侧蓝山城南侧

3000

钰华街道

规划

3

海滨街道 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海滨街道朝霞路与进京路交口东北侧

进京路老环卫站

7820

海滨街道

规划

4

天津市通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含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及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功能)

史各庄镇唐通线与宝武线交叉口西100米

51647

转运调配功能和中转暂存功能

服务史各庄镇

现状,规划增加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及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功能

5

天津市立鑫金石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含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及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功能)

方家庄镇通唐路东外环交叉口向南500米路西

13333

转运调配功能和中转暂存功能

服务方家庄镇

现状,规划增加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及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功能

6

朝霞街道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朝霞街道原丁家庄路丁家老村址

(山西建投项目部对面)

9387

朝霞街道

规划

7

潮阳街道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潮阳街道庙辛庄村老庄址东侧

1000

潮阳街道

规划

8

周良街道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周良街道京津新城珠江南环西路桃园七区

4000

周良街道

规划

9

新开口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新开口镇垃圾中转站院内

920

新开口镇

规划

10

大口屯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大口屯镇孙台村村委会南、北

8667

大口屯镇

规划

11

郝各庄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郝各庄镇高台村村北

(天津同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8667

郝各庄镇

规划

12

牛家牌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牛家牌镇赵家牌村西

1500

牛家牌镇

规划

13

大白庄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大白庄镇小刘坡村村北

4000

大白庄镇

规划

14

尔王庄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尔王庄镇西垃圾场旁

1940

尔王庄镇

规划

15

大唐庄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大唐庄镇南里自沽村南、道班东侧

4000

大唐庄镇

规划

16

黄庄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宝坻区经济开发区黄庄分园北侧

2507

黄庄镇

规划

17

八门城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八门城镇黄庄洼米业南

4000

八门城镇

规划

18

林亭口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林亭口镇三辣市场东头

1500

林亭口镇

规划

19

王卜庄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王卜庄镇陈家园村旧址村西

260

王卜庄镇

规划

20

口东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口东镇上王各庄村东侧

2000

口东镇

规划

21

大钟庄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大钟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厂房

1500

大钟庄镇

规划

22

新安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新安镇工业园区东侧

1333

新安镇

规划

23

霍各庄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霍各庄镇陈家口村北

4113

霍各庄镇

规划

24

牛道口镇

转运调配场兼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

牛道口镇郭家深村原窑地

3000

牛道口镇

规划

注:在满足使用需求和功能等要求情况下,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和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选址均可在各自街镇域范围内进行规划调整。


(五)转运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在运行管理转运设施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以下几方面

1.配备监督人员,检查进出场车辆运输证件、装载量等情况并做好出入场记录。

2.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失稳滑坡、环境污染或者其他危害。

4.配置作业机械、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5.加强场地人员管理,落实场地生产安全管理责任人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现场作业人员有劳动保护措施,分拣作业环境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使用消防设备,熟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分区、分类堆放建筑垃圾,不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7.转运调配场不超过经核准的堆放容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规划、设计和运营。

8.转运调配场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并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9.装修垃圾不长期或超高堆积,及时安排清运。

五、收运污染防治要求

1.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滴漏、遗撒;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2.做好建筑垃圾收运路线规划,避免建筑垃圾运输路线选择不当,产生噪音、扬尘污染,影响沿途居民。

3.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区周边的道路,需减速注意观察,严格执行禁止鸣喇叭要求;在城市划定的禁鸣区域的入口处,驾驶员严格执行禁止鸣喇叭要求。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一、无害化处置策略

规划按照“源头减量、回用为主、资源利用、安全处置”的原则,采用“就地处理+就近回用+区内集中处理+市内统筹”的技术路线协同处理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宜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处置及利用优先次序宜按下表确定。详见表7-1。

表7-1 建筑垃圾处置及利用优先次序

类型

处置及利用优先次序

工程渣土、

工程泥浆

资源化利用;堆填;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盖用土;

填埋处置


工程垃圾、

拆除垃圾

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


装修垃圾

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

1.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处置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一般优先采用直接回填方式就地处理,如不具备就地处理条件,则由取得许可的专业车辆运输至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场所。工程泥浆应按相关规定先进行干化处理,如施工现场具备场地条件,则采取就地晾干方式;如场地条件不具备,则采取就地脱水干化、泥沙分离等方式。

部分项目就近区域平衡后,再将剩余部分分类进行外运处置。其中可利用的优质土壤(生土需进行培育)可按相关规定应用于城市园林绿化,碎石页岩等可通过生产砂石骨料、流态固化土、制砖等资源化利用。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处置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依相关规定在源头进行分拣,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剩余少量可燃物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鼓励在拆除现场就地设置临时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利用)设施进行处置,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实现最大资源化利用,力争弃料“零排放”;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进入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场所安全处置。

3.装修垃圾处置

装修垃圾进入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分拣后可资源化的如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可进入下游企业资源化利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燃物可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

二、建筑垃圾直接利用

1.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干化后)直接利用

工程渣土中的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等。

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直接利用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经分类后的混凝土、砖块等,经过必要的预处理,达到设计相关要求后,其利用方法主要有:用作渣土桩填料;用作夯扩桩填料;完整尺寸的砖块用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围墙、公路防护墙建设;大型建筑、广场、市政设施建设时,将其作为回填材料使用。

3.装修垃圾的直接利用

装修垃圾成分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分类之后才能进行直接利用。其中宜直接利用的材料主要有砖块、混凝土、竹木、金属等。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1.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

工程渣土应按相关规定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2.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

工程泥浆经脱水、固化后形成的泥饼,经检测符合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相关特定条件的,可用作回填、场地覆盖或制备再生产品。工程泥浆分选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作再生粗(细)骨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

3.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

符合工程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特定条件时,工程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可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可优先用于生产再生混合料;废弃模板宜根据材质分类回收,竹木材质宜用作再生板材、纸张或生物质燃料等的原材料。

4.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

符合拆除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特定条件时,拆除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废弃沥青混合料可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宜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5.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

符合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特定条件时,装修垃圾中的废弃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材料可用于生产掺合料;废弃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宜根据材质分类回收利用。

四、终端处置设施规划

(一)终端处置设施类型与功能

宝坻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分为资源化利用厂、综合堆填场、填埋处置场。

资源化利用厂。指采用一定的工艺手段,将建筑垃圾加工成为再生材料,并部分或者全部采用再生材料为原料生产再生产品的设施。

综合堆填场。指利用低洼地块或即将开发利用,但地坪标高低于使用要求的地块,且地块经有关部门认定,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替代部分土石方进行回填或堆高的场所。

填埋处置场。指采取防渗、铺平、压实、覆盖等对建筑垃圾进行填埋处置的设施

(二)终端处置设施选址要求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规划与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卫设施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处置设施的布局遵循“全面覆盖、运距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结合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统筹确定。

1.资源化利用厂选址要求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建设选址可考虑工业用地,优先利用旧厂房进行选址建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循环产业园的形式与转运调配场统筹建设,并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2018)等相关要求。

2.综合堆填场选址要求

堆填场宜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滩涂造地等。

(三)终端处置设施规划布局

1.资源化利用厂

根据宝坻区建筑垃圾测算产生量及现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布局情况,规划新建宝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位于王卜庄镇,为已纳入《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非临时设施,服务宝坻全区,视当期本区临时资源化利用厂能力规模,经评估后确定是否启动建设及建设规模,详见表7-2。

同时,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将建筑垃圾移动处理设备作为宝坻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补充。

2.填埋处置场

规划期内,根据实际处置需求,经评估后,对宝坻区泉泰垃圾填埋场适时启动、分期实施库容腾退和提升改造,具备相应条件后,作为少量暂时无法资源化建筑垃圾的最终消纳场所,详见表7-3。


表7-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一览表

名称

2025

2030

2035年

规划占地

面积

(hm2)

备注

三类建筑垃圾测算产生量(万t/y)

三类建筑垃圾需资源化利用量(万t/y)

资源化利用厂能力规模

(万t/y)

三类建筑垃圾测算产生量(万t/y)

三类建筑垃圾需资源化利用量(万t/y)

资源化利用厂能力规模

(万t/y)

三类建筑垃圾测算产生量(万t/y)

三类建筑垃圾需资源化利用量(万t/y)

资源化利用厂能力规模(万t/y)

宝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资源化利用功能)

2025年1-11月份统计量为28.69万t/y,

则2025年全年测算产生量为28.69÷11x12=31.30万t/y

10.96

——

9.47

5.21

资源化利用厂总能力规模应达到10

宝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能力规模=总能力规模-当期临时资源化厂能力规模

10.53

7.37

资源化利用厂总能力规模应达到10

宝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能力规模=总能力规模-当期临时资源化厂能力规模

10

已纳入《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

天津市通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功能)

80

——

临时

天津市立鑫金石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功能)

100

——

31.30

10.96

180

9.47

5.21

10

10.53

7.37

10

——



注:1.本表中“三类建筑垃圾”包括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2.各期三类建筑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需资源化利用量=三类建筑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测算产生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其中2025年为35%,2030年为55%,2035年为70%)。

3.统筹考虑规划总体布局,根据三类建筑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需资源化利用量和资源化利用厂能力规模,定期开展设施建设计划评估,分期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求适时启动建设。

4.本表中的临时设施为现状,在本规划中不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

表7-3 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一览表

设施名称

场址

现状

规划

备注

宝坻区泉泰垃圾填埋场

宝坻区潮阳东路

已关闭

封场

适时启动、分期实施库容腾退和提升改造,具备相应条件后,作为少量暂时无法资源化建筑垃圾的最终消纳场所。

已纳入《天津市环卫设施布局规划(2022—2035年)》

(四)终端处置设施建设要求

1.资源化利用厂建设要求

(1)主体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设置,一般包括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原料及成品贮存设施等。

(2)辅助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设置,一般包括通风除尘和降噪设施、厂区道路及称重计量设施、供配电设施、给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车辆冲洗设施、消防设施、视频监控及数字化管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等。

(3)工程总平面布置宜以预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宜按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

(4)处置设施应以实现连续稳定运行,避免二次污染,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保证安全高效、环保节能为目标,按相关规定配置成熟可靠的工艺与设备。

2.综合堆填场建设要求

综合堆填场鼓励设置称重、冲洗及视频设备。

(五)终端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在运行终端处置设施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以下几方面:

1.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2.配备监督人员,检查进出场车辆运输证件、装载量等情况并做好出入场记录。

3.收运、处置全过程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4.应按规定配置作业机械、劳动工具与职业病防护用品。

5.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护用品。

6.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7.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加强处置(利用)场所规范管理,场内实行分区作业,配齐各类作业设施,制定环境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控等措施。

8.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

五、存量治理

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进行存量治理。

1.存量治理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问题反馈整改机制;在摸底排查阶段,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调研、数据分析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卫星图片、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对存量问题进行准确的分类和评估;在全面治理阶段,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同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2.存量治理工作要求

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及时清理无主垃圾,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对未经审批的建筑垃圾堆放点依法予以取缔、查处,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严格控制增量,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对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进行精准定位和动态监测。

3.存量治理工作措施

实行清单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点位,能立即清理复原的要立即清理复原。不能立即清理的要限时清理复原,并建立整改清单,按点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一点一方案。

规范点位整治。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等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要同步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满足耕种条件,坚决杜绝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六、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规划

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

倡导绿色装修,鼓励选用绿色建材、家具和节能家电。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规模,在政府投资、市政公用、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七、处置污染防治要求

建筑垃圾处置环节的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1.接纳处置核准文件确定的建筑垃圾种类,不得接纳非建筑垃圾的其他固体废物。

2.设施、场所四周按相关规定设置围蔽设施,配备降尘所需的洒水车、雾炮车(机)等设备;非作业区域宜采取临时覆盖、绿化或喷洒生物抑尘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车辆冲洗清洁后方可出场,采取扬尘污染、水污染防控措施,保持出入口、通行道路以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环境整洁,并合理设置冲洗废水收集系统。

4.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可包括设置环境保护宣传展板、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维护环境保护设备与设施、建立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等。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设施、场所设置有效的扬尘、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采用绿化降噪,并根据环保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堆放场地需硬化处理。

6.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物料输送设备与设施宜采用全封闭设计,进料端及出料端必须设置收尘及降尘装置;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宜配置收尘系统与降尘设施,粉尘排放指标应按相关规定满足环保要求;工厂的厂界、车间、设备宜采取声源降噪、传播途径降噪和人员防护相结合的降噪措施;破碎筛分车间、粉磨车间等建筑物,宜减小外墙上的门、窗面积,外墙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能力;设备降噪设计宜进行设备基础减振处理。

7.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中建筑垃圾无法利用的部分应当按相关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置。

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规划

一、管理制度机制建设

(一)联合执法制度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运输过程、消纳及资源化利用等各个环节落实严密措施,实施严格监管。城市管理、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务、公安等部门和各街镇应全面落实联勤联动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到各司其职,协同共管。

(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实现精准有效管理,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包括:建筑垃圾具体分类;分时段、分部位、分种类收集存放要求;各单位各区域建筑垃圾管理责任;台账管理要求等。

(三)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依法查处;对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督促立即整改重新报备。

(四)运输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结合《天津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信用评价机制,依法将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五)绿色付费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根据相关指导意见,明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具有规范清运和处置的主体责任,需缴纳相关清运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

(六)源头责任机制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落实施工工地保洁措施。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支持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日常巡查和入户宣传工作,督促业主做好袋装密闭收集和规范清运等事宜,形成“业主报备、社区备案、确定收运单位、清运及时、去向明确”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探索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设置装修垃圾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装修垃圾分类装袋、捆绑,可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置,也可以交由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修垃圾给予指导、服务。

(七)投诉举报机制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窗口或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部门转办或其他部门移交查处的施工车辆撒漏、乱倒案件,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二、主要部门职责

严格落实“职责法定、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原则,形成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治理体系。

1.区城市管理委

统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及消纳场所备案,管理运输企业准入。推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规范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指导街镇抓好居民社区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市容环境、园林绿化、燃气、供热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处置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抛洒滴漏、偷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消纳处置(利用)场所建设及备案管理,监督末端消纳处置场所稳定达标运行,督促管理单位做好进场登记、称重计量以及跨区域消纳调剂等工作。依职责查处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倾倒填埋、违规设置堆存点等行为。

2.区住房建设委

督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24项提升措施》和“六个百分百措施”。督促建设(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存放于封闭式垃圾站并及时清运。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项目开工前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要求在物业小区内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切实配合做好装修垃圾管理工作。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应用和推广。

3.区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施工单位场内作业期间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建筑垃圾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测,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加大巡查排查等线索发现力度,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及时将涉及建筑垃圾的线索与城市管理部门共享,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加强运行管理,落实污染防控与治理措施。

4.区水务局

负责在水利工程设计施工中加强源头管控,减少建筑垃圾源头产生量。加强水务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苫盖、控尘、装载等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治理措施。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推进河湖库“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河湖库日常巡查监管,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5.区交通局

负责在公路建设工程中,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治理措施。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堆放、苫盖、控尘、装载等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负责依法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超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检查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和卫星定位装置是否在线从事经营活动。对运输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6.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推动设备更新,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并指导建筑垃圾相关信用管理工作。

7.区农业农村委

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对发现的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点位情况,推送属地街镇和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8.区政务服务办

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开工“一件事”实施方案》办理宝坻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9.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管部门

不定时到施工周边道路巡查,及时发现、记录、查处中重型货车闯红灯、涉牌涉证、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做好路面执法检查,加强对车辆涉牌涉证、闯红灯、违反禁限行规定的查处。积极配合城管、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从严从速从重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速、假牌套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10.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

配合推进处置设施或临时消纳场所建设,负责根据环卫设施相关专项规划的用地需求,落实保障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倾倒建筑垃圾情形纳入重点监测监管范围,对发现的新增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

11.各街镇

各街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职责查处建成区范围外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查处违法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等行为。建成区街道办要落实市级关于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全链条管理要求,引导物业公司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12. 其他

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要督促本行业接收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申报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备案登记。

本规划未明确的单位及其他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三、核准要求

(一)排放环节

建筑垃圾排放环节核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加强建筑工地管理。

(二)运输环节

建筑垃圾运输环节核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参与建筑垃圾收集。

(三)处置环节

建筑垃圾处置环节核准工作应符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不得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联单管理要求

采用线上或线下联单管理模式,对建筑垃圾全生命周期内的审核、收运、处置等形成监管记录。

建筑垃圾转移联单内容包括排放单位、排放工地地址、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员、行驶路线、运输时间、消纳单位、消纳方式等信息,自运输车辆离开排放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预定消纳单位时结束。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单位宜分别指定工作人员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联单信息核对、确认。

五、安全风险防控要求

建筑垃圾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等规定,加强对登记备案的综合堆填场、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等设施单位的运行监管,推动隐患排查整治,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措施缺失,堆体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监管体系

加强源头减量监督,包含建筑垃圾的就近平衡方案、源头分类情况、源头利用情况等。加强运输过程监督,包含运输安全、运输作业规范、运输环保措施等。各类消纳处置(利用)场所不得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违规受纳未经核准的车辆卸载的建筑垃圾,不得接纳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七、执法体系

配合建立市、区、街镇建筑垃圾三级监管体系,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全过程闭环监管,进一步落实“市级统筹指导、属地组织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

加大信息互通力度,建立联动办案、行刑衔接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建立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的协同监管与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京津冀”联合打击建筑垃圾跨省市偷运乱倒行为“零点行动”。联合北京、河北相关管理部门,对省际边界卡口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跨省(市)市非法偷运乱倒行为,追溯非法倾倒源头与末端,做好线索通报与案件移送。

八、运输监管

装备监管: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和监管,确保其配备符合要求的密闭运输、卫星定位、自动计重、安全辅助提醒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信息公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纳入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单位名称、车型、号牌等信息,以便社会公众监督。

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运输企业依法履行职责,不擅自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不超限超载,不违反交通规则。

信息反馈: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投诉,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九、突发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建筑垃圾处理突发事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突发应急预案,同时配合建立市、区两级建筑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章 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大气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程应按相关规定通过洒水降尘、封闭设备、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并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 51322-2018)的要求。

2.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按相关规定持续开展工地扬尘监测工作。

3.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按相关规定及时清运。若未及时清运的,宜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二、水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水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运调配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生产废水应按相关规定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未经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不应直接外排。

2.生活污水应按照相关要求经厂(场)内预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的,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3.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废水及泥浆处置工作负总责,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废水及泥浆处置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

三、噪声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环节的噪声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应按相关规定选取低噪声运输车辆,噪声控制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场(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要求。

3.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和振动影响。并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要求。

4.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完善夜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督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进行公示公告。

四、土壤环境保护与防治

建筑垃圾产生、处置环节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于工程渣土,按相关规定开展土壤性质调查,根据不同土质性状和用途,按照工程渣土分类标准,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2.针对建筑垃圾对土壤带来的污染种类,应按相关规定做好源头控制。

3.建筑垃圾治理项目用地和周边环境用地土壤保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环境影响评价

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筑垃圾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设施环境监测工作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章 近期工作实施计划

一、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

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等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

二、提升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水平

支持街镇引导辖区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规范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鼓励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立;支持非物业小区由街镇负责设立。

深化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推动装修垃圾投放点落地能力,积极改造装修垃圾投放点,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三、推动收运处置设施建设

逐步推广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推动建筑垃圾转运设施建设,优化布局。对于规划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及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应根据各街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需求及装修垃圾中转暂存需求,结合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和装修垃圾中转暂存场建设运营实际情况,经评估后,于2030年前适时启动,分期分批建设。

探索推动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管理企业化、市场化,建设投资多元化。规划新建宝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视当期本区临时资源化利用厂能力规模,经评估后,确定是否启动建设及建设规模。

四、推动资源化利用产业化

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以辖区内道路、园林绿化、河道治理、人行步道等采用政府资金相关工程建材使用需求为导向,支持资源化处置企业生产符合本区工程建设需求的再生产品。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并贯彻到规划实施全过程。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和时序要求,加强部署推进,确保规划落地落实。

二、资金保障

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行业补贴资金。同时依法依规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并完善企业、社会等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运营,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三、用地保障

严格按照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实施,落实设施建设用地,强化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刚性约束。鼓励以循环产业园等方式统筹规划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积极探索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对已规划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严格控制用途的变更,确保其长期稳定的用途和功能。适宜采用灵活用地的设施,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落实用地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审批中应明确相关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宣传保障

加大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重要性及必要性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积极宣传建筑垃圾“谁产生、谁付费”制度,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循环发展、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推广应用再生产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