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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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消防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3-000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23〕1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天津市宝坻区消防专项规划(2021-2035年)》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宝坻区消防专项规划(2021~2035年)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时代消防工作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结合《天津市宝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工作,开展《天津市宝坻区消防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编制工作,为宝坻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4、《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津政令第16号)

5、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阶段成果)

6、《天津市消防规划(2021~2035年)》

7、《天津市宝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阶段方案

8、《天津市社会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津政办发[2021]30号)

9、《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1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

12、《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13)

1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1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1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16、其他相关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划

17、其他有关城市规划和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规划目标

构建完善的消防安全体系,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装备精良、设施完备、技术先进、体制合理的消防安全体系,从根本上提高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适应宝坻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建设“多层级、广覆盖”的先进消防体系

针对城区和功能组团,推动大力发展“特勤消防站—一级、二级普通站—小型消防站”的三级陆上消防站,探索积极推行密集布点、打早灭小、联勤联动的消防站点建设模式。

2、建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智慧消防体系

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及消防物联网建设工作,从消防监督精准化、区域灭火时速化、火灾防范社会化、队伍管理数字化四个维度进行智慧消防体系搭建,实现数字化、精准化管理。

3、形成全方位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在现有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城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全方位适应森林防火、高空救援、防汛抗旱、地质震灾、地下空间等综合应急救援需求。

四、规划范围

宝坻区整个行政辖区,总面积约1509平方公里。

五、规划期限

本次专项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近期规划至2025年,远期规划至2035年。

六、消防救援站规划

(一)消防站布局原则

1、消防站的布局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构、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消防重点防护区域的分布状况进行统筹考虑。

2、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应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对于火灾风险高的区域应加强消防装备的配置。

3、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二)消防站辖区划定和面积

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城市道路网和火灾风险等,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河流,并应兼顾现状消防站辖区范围。

(三)消防站设置标准

结合宝坻区建设发展要求和道路情况,针对不同区域交通流量及可通达性差异采用不同消防站服务范围要求。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其辖区面积,其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

(四)消防站规划

保留现状消防站,规划消防站按照消防站布局原则进行布置,消防站的辖区面积和建设面积要满足规划设置要求,在确有困难的地区要进行研究论证,确保消防站的建设符合灭火救援的实际需要。到规划期末,形成覆盖全区、分布合理、出警迅速、规模适中的消防站布局。

七、消防装备规划

(一)消防装备的配备原则

(1)统一规划原则

根据各区域消防保护对象的类型和特点,统一规划全区消防装备种类和数量,使其更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和系统性。

(2)结构合理原则

根据消防处置对象的类型和特点,合理配置装备结构,使得常规消防装备和专勤消防装备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发挥装备的功效。

(3)实战高效原则

消防装备的配备应立足实际,面向消防实战,从提升作战效能角度出发,根据作战编成、力量等级调派进行消防车辆等装备的编组、调配、整合,以达到相互配套、优势互补、形成体系。

(4)前瞻性原则

消防装备建设必须立足消防实战,适度超前,不仅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装备配备标准,还应拥有一定数量科技含量较高、满足城市灭火救援现实需求的高精尖技术装备。

(5)持续性原则

建立消防装备的维护、维修机制,建立消防装备的更新机制,根据消防装备退役报废情况安排装备更新经费预算,确保消防装备的可持续发展。

(二)消防装备的配备标准

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扑救本辖区内的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和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战勤保障站的装备配备应适应本地区灭火救援战勤保障任务的需要。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品种、技术性能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的规定。

八、消防给水规划

(一)市政消防用水量

市政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以及火灾延续时间共同确定。

(二)市政消防水源

保留现状泉州水厂和东山水厂,新建宝坻二水厂。至2035年,规划全区共3座水厂,总规模45万吨/日。

(三)市政消防给水设施

规划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为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新区结合城市建设、道路修筑,同步建设给水管网及消火栓,老区应尽快补建欠账消火栓,更新改造老旧管网及消火栓。市政给水管网及消火栓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中对消防给水的要求。

(四)其他消防水源

在火灾危险性较大或市政消防给水水源未覆盖地区,应设置天然水源或人工水源。天然水源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沟渠、坑塘、海洋等天然水面。沿河设置消防取水口,取水口设置应方便消防车停靠及取水,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取水处设置取水码头。人工水源主要包括景观水系、人造水景等人工水体以及消防水池。

九、消防通道规划

(一)消防车通道等级划分

1、一级消防车通道,主要依托国家高速公路、国道一级公路。

2、二级消防车通道,主要依托省道一级公路、国道、省道二级公路,市域内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环城四区、外围各区的跨城区消防车通道网络。

3、三级消防车通道,主要依托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

(二)消防车取水通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消防水池及其他人工水体应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米,消防车距吸水水面高度不应超过6米。

(三)紧急状态专用车道

在城市次干道及次干道以上等级的道路中设置紧急状态专用车道。

(四)消防通道设置要求

1、街区内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其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

2、消防车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的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

3、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供消防车停留及作业的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4、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米×12米,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米×18米。

5、规划设置取水平台或取水口的水源地,应同时设置通向取水点的消防车通道。

6、石油化工企业内消防车道设计必须满足相关法规要求。

7、城市各组团及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必须满足消防车通道的设置要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和堵塞消防车通道。

8、对部分老城区交通道路被占用、人为路障堵塞及路网改造困难等情况,在采取综合治理方式的同时,宜采取智能交通系统给予引导,保障消防车通道的畅通。

十、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完善各行各业消防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协调和督促财政、供水、供电、城建、电信等部门制订消防规划的实施细则,明确安全职责,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消防规划。

(二)组织实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各街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规划管理。

《规划》结合宝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城市的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

(三)落实保障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落实消防建设用地、保障消防建设经费,逐年建设、改造和更新消防装备和消防基础设施,将《规划》落到实处。

(四)规划修订

本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内容。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进行调整的,需按程序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涉及本规划内容的,随之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