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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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强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1-000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0〕3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加强我区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津政办发〔2008〕38号),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确保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现就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二、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区保密局负责。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信息,对外发布前责任制履行以下保密审查程序:首先由政府信息制作单位进行初审,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复审,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后报区保密局进行终审,最后由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再予以公开。

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乡镇街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对于其自行制发的不能确定密级的信息,公开前需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区保密局共同审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审查、保密审查和要件审查。

法律审查主要包括: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并且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保密审查主要包括:信息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是否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要件审查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材料是否完整、准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及各乡镇街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将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按照《宝坻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手册》的要求进行梳理、编制,并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交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构按照本通知第三项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构要在信息产生后10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三)各单位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在“宝坻信息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予以公开。

(四)各单位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后3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1.已公开信息的目录编制说明、目录编制文件表和文件;

2.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审查意见;

3.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意见;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要同时报送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或本单位的书面说明。

五、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公开纪律,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机,对信息界定过程中难以区分的政府信息,可以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保密局共同审定。

六、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区保密局对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审核不严而出现问题的,要依照《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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