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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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拟定的宝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1-000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6〕23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此文件依据宝坻政办发〔2020〕1号《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宝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已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环保局拟定的《宝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1221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区环保局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当前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分布情况和今后发展趋势,制定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天津市畜牧条例》

(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六)《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划分标准

(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三、禁养区域

(一)水源保护区

1.辖区内引滦输水明渠, 范围是尔王庄水库环库公路以内及引滦输水明渠两堤从外坡脚向外各扩延五百米以内。面积约54平方公里。

 2.尔王庄水库,范围是南面从水库管理处向东至高庄户桥梅丰公路以内;东面从高庄户桥向北至孙校庄正东青龙湾故道右堤以内;北面从孙校庄正东穿孙校庄村南至东中心台乡村公路以内;西面从东中心台至水库管理处大尔公路以内。面积约11平方公里。

(二)自然保护区

范围是辖区内天津青龙湾固沙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该保护区呈不规则四边形,其范围东起大口屯镇庞家湾村,西至石辛庄村,南至青龙湾河北堤,北到绣针河,总面积416公顷,其中,核心区130.4公顷、缓冲区120.3公顷。

(三)两个新城

1.宝坻新城规划范围东至津蓟铁路,南至潮白新河,西至新仓路,北至通唐公路。规划总面积约34平方公里。

2.京津新城规划范围东至潮白新河,南至引青入潮,西至津蓟高速公路,北至福源大街。规划总面积约53平方公里。

(四)工业用地

1.节能环保工业区:北至京沈高速,南至通唐公路,西至宝武公路,东至蓟宝公路。规划总面积19.42平方公里。

2.低碳工业园区:北至青龙湾河,东至大刘坡排干渠,南至规划环线南路,西至环线西路。规划总面积18.8平方公里。

3.塑料制品工业区:东至现状基本农田边界,南至潮白新河,西至津蓟高速公路,北至口东镇镇区北部。规划总面积10.77 平方公里。

4.马家店工业区:北至天津市林木种苗基地,南至双王寺村、烧角村,西至大兰各庄村,东至津蓟铁路。规划总面积10.32平方公里。

5.其它列入远景规划的工业用地。

四、畜禽种类及养殖规模

(一)畜禽种类

本次禁养区划定所包含的畜禽种类为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种类。

(二)养殖规模

列入禁养范围的养殖专业户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猪为300头以上、鸡为10000羽以上、牛为50头以上、羊为5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

列入禁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猪存栏300头以上;家禽存栏10000只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其他畜存栏100头以上。

五、禁养区管理要求

禁养区划定后,区域内禁止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区域内列入禁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户全部关闭。

附件:宝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宝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企业关闭工作

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宝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实际出发,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企业关闭工作,确保2016年底完成。

三、方法步骤

搬迁关闭工作分为组织发动、全面关闭、检查验收三个阶段,20161231日前全部完成。

(一)组织发动

各街镇具体负责实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宣传关闭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性,动员养殖企业、养殖户主动开展关闭工作,在全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全面搬迁关闭

各街镇、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密组织,科学实施,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企业关闭到位。

关闭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养殖设施、转移畜禽、清除养殖饲料和废弃物。

(三)检查验收

2016年底,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企业的关闭工作。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关闭工作进行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企业关闭工作是我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畜禽养殖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镇街、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企业的关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

(二)齐抓共管

相关镇街:负责所属区域内规模养殖场关闭工作。

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企业要加大监管力度。

行政审批局:对依法关闭的养殖企业,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消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对养殖企业关闭不到位的街镇实行养殖建设项目限批。

市场监管局:对关闭的养殖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畜牧水产中心: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企业情况分类汇总。

供电公司:对关闭养殖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部门:对漏报、瞒报、谎报关闭养殖企业,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关闭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责任追究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不成关闭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工作的,视为该单位环保目标责任没有完成,并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漏报、瞒报、谎报关闭养殖企业的街镇、有关单位提请区政府通报批评;对关闭不到位的养殖企业,挂牌督办,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加强调度

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限期关闭企业的督促工作,并于每月20日前向区环保部门报送本月关闭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