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宝坻区畜禽养殖
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宝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第70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改善全区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美丽宝坻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四)《天津市畜牧条例》
(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六)《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二、划分标准
(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三、禁养区域
宝坻畜禽养殖禁养区包括三大部分:引滦宝坻段水源保护区、天津青龙湾固沙林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两个城区建成区(宝坻新城和京津新城),总面积163.587平方公里,占宝坻区面积的10.84%。
(一)引滦宝坻段水源保护区
范围为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两部分:引滦明渠和尔王庄水库,总面积约74.08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20.47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约53.61平方公里。
1.引滦明渠
一级保护区:明渠上开口以内及上开口往外50米范围,其中九王庄、高八庄、岔古、东田伍庄、庞桥头、尔辛庄、阎皮庄等村处以明渠管理范围(现有围网或围墙)为界。局部段上开口以外50米范围小于明渠管理范围(围网位置)的,以管理范围(围网位置)为界。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向外延伸500米。不包括在此范围内的宝坻区农产品交易市场、宝坻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天津宝坻低碳工业区(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等区域。
2.尔王庄水库
一级保护区:水库明渠侧同引滦明渠一级保护区。无明渠侧为水库截渗渠内坡肩以内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库明渠侧同引滦明渠二级保护区。无明渠侧为:宝坻区大白街道小白庄村东,向西穿小白庄村、孙校庄村南、东中心台村南至大尔公路,沿大尔公路向南至明渠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界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范围。
(二)青龙湾固沙林自然保护区
范围为天津青龙湾固沙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总面积2.507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1.304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1.203平方公里。
(三)两个新城
1.宝坻新城规划范围东至津蓟铁路,南至潮白新河,西至新仓路,北至通唐公路。规划总面积约34平方公里。
2.京津新城规划范围东至潮白新河,南至引青入潮,西至津蓟高速公路,北至福源大街。规划总面积约53平方公里。
四、畜禽种类及养殖规模
(一)畜禽种类
本次禁养区划定所包含的畜禽种类为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种类。
(二)养殖规模
列入禁养范围的养殖专业户标准是指常年存栏量猪为300头以上、鸡为10000羽以上、牛为50头以上、羊为5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
列入禁养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为:猪存栏300头以上;家禽存栏10000只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3000只以上;其他畜存栏100头以上。
五、禁养区管理要求
禁止在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青龙湾固定沙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建设养殖场。
禁止在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场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拟定的宝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6〕2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