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承办单位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同时,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及时提请区政府进行调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相关规定,制定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原则
重大决策目录的确定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二、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
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区政府重大决策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
(三)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部门 |
1 |
宝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
农业农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