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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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1-000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21〕2号
主    题 :
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工作;应急管理\应急工作;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宝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

《宝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23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各街镇、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街镇、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实施。

各街镇、园区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组织网格员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社区及农村规模及需要建立社区(农村)微型消防站。

(八)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所辖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宝坻经济开发区及所属分园,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每年将区消防救援支队确定的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区消防救援支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将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者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区住房建设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依法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二)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三)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指导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三)依法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宝坻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关于建立宝坻区警消联动火灾防控联勤联防联治机制的通知》(津消宝〔202040号)的要求履行相关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灭火疏散演习,积极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纳入日常教学日程,确保中小学校每学期不少于四课时。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培训机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八条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区交通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在客运车站及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四)指导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五)组织文化艺术团体开展消防文艺宣传活动,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及消防安全常识。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健康委履行下列职责:

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消防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灭火疏散演习,积极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点指导各医疗单位对氧气站、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危废储存室等部位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二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项目单位申请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相关项目每年末列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清单。

(二)负责监督指导粮食储备企业在储备粮储存、救灾物资储备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二)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商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区人防办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体育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区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督促农畜业及其他本行业领域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紧盯潮白河国家湿地公园等重点区域,开展好防火宣传、检查排查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区水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指导监督管辖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委网信办履行下列职责:

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第三十六条  区国资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内容。

第四章 有关组织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二)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发现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街镇报告。

(三)协助街镇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行为。

(四)在有条件的社区、村庄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八条  国网宝坻供电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用户规范用电。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

第四十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五章督促机制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街镇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的单位。

(二)各街镇负责督促下属有关部门。

(三)各街镇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将各项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考核标准由区消安办制定,会同区安办共同开展考核。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定期通报辖区火灾事故和消防工作情况,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对各街镇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的。

(二)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需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依法实施联合激励惩戒。

第四十六条  各街镇及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起火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街镇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的,依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开展调查,由区政府组织消防、应急、纪检等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牵头开展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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