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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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坻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7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9〕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城乡建设\房屋管理;自然资源\土地管理;农业农村\农业市场信息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宝坻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拟定的《宝坻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419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

  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占补平衡,依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我区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方式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新增指标);二是通过国家跨省域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统筹指标);三是通过国家跨省域调剂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

  本办法所指的耕地开垦资金,是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接受用地单位委托落实占补平衡指标,按照规定收取的相应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指标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责任,补足补优。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二)保护优先,严控占用。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三)规范统筹,节约用地。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资金资源互补优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章指标统筹

  

  第五条深度挖潜新增指标。各街镇进一步挖掘本辖区内的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开发力度,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增加耕地。区农业农村委在推动各街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要结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充分考虑新增耕地这一重要指标。

  第六条积极申请统筹指标。由区发改委牵头根据我区下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结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测算需要国家统筹补充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区政府组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研究论证后按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申请国家统筹。

  第七条全额落实节余指标。提高政治站位,聚焦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任务,以落实调剂任务为目标,区财政提供资金保障,全额完成调入节余指标任务。

  第八条以上三项指标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统一入库,区政府统筹管理。

  

  第三章指标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占用耕地不能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使用指标的程序如下:

  1.申请。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提出指标需求。其中新增指标优先用于区财政投资基础设施类和公益民生类项目。土地出让收益较高的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项目,必须使用节余指标。

  2.签订协议。由用地单位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签订协议。我区耕地开垦资金收取参照以下标准:①使用统筹指标的一律按耕地等别定价,9等、10等、11等水浇地每亩分别为36万元、33万元、30万元;9等、10等、11等水田每亩分别为51万元、48万元、45万元。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申请降低标准的,以国家确定的价格为准。②使用新增指标的按项目类型定价,区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类和公益民生类项目每亩10万元;商业居住项目每亩50万元;其它项目参照①执行。③国家和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民生类项目使用我区自有指标的,价格参照①执行。④使用节余指标的,节余指标价格按我市结余指标标准执行。

  3.使用。耕地开垦资金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代收,用地单位将开垦资金通过非税系统足额上缴国库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安排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条区财政局收取的耕地开垦资金属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购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及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支撑我区发展的重要资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建立全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台账,实行精细化管理。

  第十二条区政府统筹合理安排使用开垦资金。

  第十三条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是确保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辖区内已使用占补平衡指标所在项目地块的后期管护,严禁撂荒、种树、挖塘养鱼等行为,严禁非农建设项目占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坻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区原有耕地开垦资金收取标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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