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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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的宝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7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8〕1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城乡建设\房屋管理;自然资源\土地管理;农业农村\农业市场信息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的宝坻区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国土资源分局拟定的《宝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第31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210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区国土资源分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天津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镇街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和《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津政办函〔20181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街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国有单位(以下简称镇街及相关单位)对宝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区域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天津市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国有单位法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对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镇街及相关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合宝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等实际情况,确定有农业的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载入耕地保护责任书。

  镇街及相关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第六条天津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镇街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天津市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年度自查

  

  第八条镇街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开展自查。主要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镇街及相关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形成镇街及相关单位考核结果,于520日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纳入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期中检查

  

  第十条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镇街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镇街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镇街进行实地抽查,结合镇街及相关单位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于期中检查年的520日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纳入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镇街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镇街及相关单位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考核部门对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各单位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镇街及相关单位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20日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街及相关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单位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镇街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区委组织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宝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5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