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分局关于
宝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国土分局拟定的《宝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和《关于印发区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0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街(镇)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合宝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各街(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目标,载入耕地保护责任书。各街(镇)政府对区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负责,街道办主任、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各街(镇)政府按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与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区政府负责对街(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每年一次。具体考核时间为下一年度的1月份。
第五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依据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中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街(镇)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区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区政府每年组织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街(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街(镇)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该行政辖区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街(镇)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区政府下达的该行政辖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的图、表、账册等档案资料要齐全,并与实地相一致。
(四)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按街(镇)、村、户逐级签订。
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街(镇)政府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监管,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大面积遭到破坏造成耕地减少的,由区政府约谈街(镇)政府第一责任人。
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委、区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区政府每年通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在全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街(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街(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街(镇),由区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同时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情况作为街(镇)政府第一责任人离任审计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