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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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47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5〕2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农村

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112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再审批宅基地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包括:

宝坻新城规划控制区域:东至津蓟铁路,南至规划京唐公路,西至宝武公路,北至京哈高速公路。涉及街镇有:牛道口镇、朝霞街道、霍各庄镇、海滨街道、宝平街道、钰华街道、潮阳街道。包括村庄96个:岳家庄村、桥头、西河务一村、西河务二村、西河务三村、西小庄、丁庄子、肖家堼、李苑庄、彭庄、单庄、贾庄、罗家务、桥头辛庄、杨庄、杜家庄、北苑庄、岳家庵、核桃园、李三园、高家庄、胡家园、张辛庄、刘举人庄、小北台、张丰庄、北黄辛庄、后白庙、芮家楼、后五里铺、苏家屯、吴辛庄、圣人庄、西台、佟家沟、沙窝、娘娘庙、田场、徐北台、喻庄子、纪家园、小道口、大道口、王庄子、梁庄、大口巷、驻防营、前白庙、石桥、太平庄、于庄头、刘辛庄、大马庄、岳家园、西方寺、黑豆窝、路家庄、歇马台、南苑庄、邓家庄、王家庄、姜家庄、东苑庄、郝庄、龙潭、前五里铺、苑家楼、后槐树庄、前槐树庄、三里屯、吴家塘、郭家庄、王家庵、松树庄、龚家庄、楼底下、南张家庄、段各庄、东大套、西大套、王家庄、陈家庵、连子营、果园辛庄、乔辛庄、庙辛庄、小赵各庄、小兰各庄、大兰各庄、王辛庄、于辛庄、甘泉、小套、庄头、马家店、双王寺。

京津新城规划控制区域:东至潮白新河,南至青龙湾,西至津蓟高速,北至福源大街。涉及街镇有:周良街道、大白街道。包括村庄20个:何家铺、周良庄、辛庄子、李贤庄、王良庄、聂庄子、木家铺、张唐庄、刘庄子、孝庄子、李山庄、赵聪庄、张旭庄、柴家铺、蔡家铺、田家桥、范家庄、北杨码头、南杨码头、朱家窝。

塑料制品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域:东北至西辛庄、上王各庄、东南至宝黑公路,西北至津蓟高速,西南至潮白新河。涉及街道为口东街道。包括村庄10个:大坚庄、石各庄、口东、东辛庄、西辛庄、上王各庄、于古庄、富王庄、西庄、东庄。

低碳工业区规划控制区域:东至潮白新河,南至规划环线南路,西至津蓟高速,北至青龙湾。涉及街道为大白街道、尔王庄镇。包括村庄9个:甜水井、靳家庄、小刘坡、张狼庄、马贵庄、小杨庄、大刘坡、随家庄、高庄户。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审核合格的,经村内民主程序通过后,在村内张榜公示七天。

    (三)村内公示无异议的,持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向街镇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四)街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出具《农村住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农村宅基地四至范围确认表。

    (五)填写四邻签字协议书。

    (六)街镇将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报送国土资源分局、审批局。

    (七)国土资源分局、审批局分别进行现场勘查。

    (八)经会审合格的,国土资源分局、审批局分别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农村住房拆旧建新,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并交验原件。

    (四)四邻签字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街镇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审批局。经区审批局现场踏勘、会审,符合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每个季度审批一次。未予审批的,街镇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未予审批的理由。

    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4.《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5.房屋测绘图纸。

    6.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二)街镇审核资料齐全的,报送区国土资源分局。

    (三)国土资源分局受理后,将登记申请事项在本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国土资源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章  购买商品房及还迁房补贴办法

    第八条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购买两个新城及区内其他城镇商品房(住宅楼房),申请政府补贴的,向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二)村委会出具经民主程序通过的申请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三)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的声明。

    (四)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房产证。

    (五) 申请人家庭现有宅基地情况确认表。

    第九条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购买两个新城及区内其他城镇商品房,申请政府补贴的,向街镇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二)申请人家庭现有宅基地情况确认表。

    (三)申请人的购房合同、房产证。

    (四)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已将富余宅基地连同地上物退还村集体的证明及相关协议、申请人上交的宅基地房产和土地证及批准文件、宅基地照片。

    第十条已购买两个新城及区内其他城镇的商品房,经街镇审核符合申报补贴条件的,每季度集中汇总,一个季度申报一次。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上报申报补贴请示、申报汇总表、申报表进行组卷,统一上报区政府,申请补贴资金,接受相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在村公开栏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发放补贴。

    (一)在宝坻新城和其他城镇购买商品房的,由金地公司将补贴资金拨付街镇。

    (二)在京津新城购买商品房的,由地城公司将补贴资金拨付街镇。

    (三)街镇收到补贴资金后,负责发放给申请人,并将领取补贴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项规定的条件,购买宝坻新城还迁房,申请人应向房建办购买,房建办出具购买还迁房证明。申请通过与拆迁户换名的方式,私下交易的,不予补贴。

    购买宝坻新城还迁房,申报补贴的程序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并提交房建办出具的购买还迁房证明及缴款票据。

第四章  宅基地流转、退还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之间自愿流转宅基地的,持以下材料,向街镇申请奖励资金:

    (一)流转合同。

    (二)流转双方的身份证明。

    (三)村委会出具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四)流转宅基地及地上物照片和勘测图。勘测图包括地理位置、长度、宽度和相邻地块权利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宅基地连同地上物退还村集体、又没有购买商品房的,向街镇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审查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根据退还宅基地的实际面积综合衡量,一般每所4万元。

    申报奖励资金的程序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并提交村委会证明及协议、照片等材料。

    第十四条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愿流转宅基地的,各街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宝平街道奖励政策:

    1.城镇非农业户及人员在原籍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自愿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不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流转),每户奖励1万元。

    2.村民自愿将富余的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不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流转),每户奖励1万元。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通过购买本村村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解决住房需求的(不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流转),每户奖励5000元。

(二)钰华街道奖励政策:

    1.城镇非农业户及人员在原籍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自愿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不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流转),每户奖励1万元;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每户奖励2万元。

    2.村民自愿将富余的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不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流转),每户奖励1万元;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每户奖励2万元。

    3.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通过购买本村村民闲置宅基地及房屋解决住房需求的(不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流转),每户奖励5000元。

    (三)海滨街道奖励政策:

    1.城镇非农业户及人员在原籍拥有宅基地和房屋,自愿将闲置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不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流转),每户奖励5000元;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每户奖励1万元。

    2.村民自愿将富余的宅基地及房屋流转给本村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缺房户(不包括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间的流转),每户奖励5000元;直接退还给村集体的,每户奖励1万元。

    (四)口东街道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流转宅基地的,每间房屋奖励1千元。

    (五)周良街道奖励政策:

    1.年满20周岁农业户口的子或无儿户女(男到女方生活且有户口迁入证明)因结婚原因急需建房,有购房能力的,可以购买还迁楼房。年满14周岁农业户口的子或无儿户女,签订未婚子女未批宅基地户享受购房奖励协议,可以享受优惠5万元。如果所在村拆迁,该户不再享受应批未批宅基地5万元优惠政策。

    2.子或无儿户女(男到女方生活且有户口迁入证明)是农业户口,已结婚与父母同住,人口较多,住房紧张,有购房能力的,可以购买还迁楼房。该户不享受应批未批宅基地5万元优惠政策。

    3.异性大子女(指子16周岁以上、女12周岁以上)与父母同住一所房且无抢建大房的,有购房能力的,可以购买还迁楼房。该户不享受应批未批宅基地5万元优惠政策。

    4.子已婚有房,父母无房,与子轮住,有购房能力的,可以购买还迁楼房。该户不享受应批未批宅基地5万元优惠政策。

    (六)朝霞街道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可获得奖励2000元。

    (七)史各庄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镇政府最高奖励每所5000元。

    (八)林亭口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镇政府每所奖励3000元。

    (九)王卜庄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每所宅基地和房屋奖励3000元。

    (十)尔王庄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流转宅基地的,可获得镇政府3000元奖励。

    (十一)黄庄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流转宅基地的,镇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元。

    (十二)方家庄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可获得镇政府奖励3000元。

    (十三)大钟庄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镇政府每间房屋奖励1000元。

    (十四)大唐庄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可获得政府奖励2000元。

    (十五)八门城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每间房屋奖励1000元,每所最高不超过三间。

    (十六)郝各庄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每所宅基地及房屋奖励2000元。

    (十七)牛道口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最高奖励每户50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八)霍各庄镇奖励政策:

    符合《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流转宅基地的,每所宅基地及房屋奖励3000元。

第五章  宅基地审批及补贴、奖励资金的审查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及资金发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乡规民约作参考。由村、街镇初审申报,审批局、国土分局、规划局、房管局、房建办、法制办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村民实际拥有宅基地情况,以政府批准文件和实地调查相结合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因继承、受赠、流转、买卖等原因,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名下虽无宅基地,但事实上拥有宅基地或房屋,能够满足居住、生产生活的,不得审批宅基地,也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

    第十八条因申请人原因将宅基地或房屋转让、赠与、出售他人的,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不得审批宅基地,也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

    第十九条购房补贴与流转、退还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一户一宅,指一户只能拥有一所宅基地。一般以一户三间正房户型计算确认,以申请人同一个村多数家庭宅基地通常户型作参考。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应综合考察申请人分户前后整个大家庭实际拥有宅基地情况。

    第二十二条因婚姻问题,离异无宅基地的家庭或个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出具本人婚姻状况证明。离异满三年的,三年期满后购房,可申请购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单女或多女无儿户招婿入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双方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证明男方户口已迁入,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招婿入赘的男方在原籍已获得宅基地的,在入赘村不再另行审批。无宅基地的,原籍村出具证明。单女或多女无儿户由于入赘申请补贴的,仅限一女申报。

    第二十四条宝坻新城、京津新城及区内其他城镇商品房(住宅楼房)楼盘名录,由区规划局、房管局、审批局确认并更新。购买列入拆迁改造的楼盘,不享受政府宅基地补贴。

    第二十五条实施整体搬迁改造的村庄,在公告后购买商品房(住宅楼房)的,不再申报政府宅基地补贴。

    第二十六条按照《宝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实施村庄成片老旧房屋改造的村,集中改造达到10户以上的,由街镇政府向区政府申请专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实施细则(宝坻政办发〔201418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至2020112日止。



附件:1宝坻新城、京津新城及区内其他城镇商品房(住宅楼房)楼盘名录

                   2各街镇申报补贴需要组卷报送材料(部分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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