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区统计局关于做好劳动合同制统计员和
兼职统计员聘用管理和使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区统计局拟定的《关于做好劳动合同制统计员和兼职统计员聘用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1月18日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制统计员和
兼职统计员聘用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按照市政府《关于充实基层统计力量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99号)文件要求,经区委、区政府同意,我区新招录街道、乡镇合同制统计员30名,居委会兼职统计员35名。为切实做好对他们的聘用、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基层统计中的作用,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形式
专职统计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各街道、乡镇、开发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续签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兼职统计员采取选配方式,由区统计局和街道与居委会签订《工作责任书》,明确统计工作职责。
二、管理办法
专职统计员由所在街道、乡镇、开发区统一管理,接转档案关系、组织关系、劳动关系等,发放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制定工作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
兼职统计员由区统计局结合街道按照《工作责任书》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工作职责
专职统计员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在街道、乡镇、开发区的领导下从事专职统计工作。
兼职统计员在街道统计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居委会统计工作职责,组织完成本居委会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并负责各项统计调查资料的收集、汇总、审核、上报,同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经费保障
专职统计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和兼职统计员的工作津贴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并分别纳入财政预算。专职统计员一次性办公设备购置费和上岗培训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各项经费专款专用,由区财政直接划拨到街道、乡镇、开发区。
五、工资待遇
专职统计员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报酬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和待遇执行,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