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建立
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财政局拟定的《关于建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建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意见
为保证政府债务按时偿还,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资金来源
区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3%,作为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的资金来源。
二、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
偿债准备金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由区财政设立专账,分公司核算,滚存使用,不得挪用或转作他用。动用偿债准备金须符合资金使用规定,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宝坻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