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宝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宝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区生态环境局
为保障地下水安全,深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根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天津市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津政发〔2018〕1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从“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四方面,加快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宝坻区地下水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宝坻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突出重点。以扭住“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严控地下水污染源。
3.风险防控。聚焦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薄弱、污染源环境风险大、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保障不足等问题,以问题为导向,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4.明确责任。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水质变化趋势和污染防治措施双重评估考核制、“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责任追究制。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4年,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35年,宝坻区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落实国家“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重点任务。一保,即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二建,即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完善规划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水十条》确定的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工作、封井回填工作。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1.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在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的基础上,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20年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排查及设置工作。2020年完成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排查及建设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标志管理维护。2020年底前,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等环境问题;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具体分工详见附件)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落实《天津市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相关任务。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风险源进行排查。加快推进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安全。
(二)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2020年底前,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建立各类监测井清单,2021年完成宝坻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调查评估。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地下水监管能力。按照国家和我市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三)完善规划体系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1.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6月底前,制定宝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按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流程,在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导则、指南等。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严格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全面加强排水管网建设,建成区污水管网基本实现全覆盖,减少管网渗漏。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灌溉水质管理实施方案》,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灌溉相关标准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在地下水“三氮”超标地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天津市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依据《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纳入地下水相关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要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要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要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严格执行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标准规范。在中央储备库污染防治项目立项、实施及绩效评估环节上,做到与国家项目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场地层面,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
(五)以落实《水十条》任务为抓手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持续开展调查评估。继续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有序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2020年,以“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要针对辖区内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企业(区域)以及辖区内城镇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建立清单;参考《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逐步推动开展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
2.推进防渗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严格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要采取措施加强防渗处理。
3.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2020年底前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有序开展修复。
4.实施封井回填。2020年,开展报废取水井排查登记。2021年,推进封井回填工作。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相关部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任务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
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地方责任,区政府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重点任务,加快治理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确保地下水污染防治任务按要求落实,按时限见效。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责任追究制。重点行业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
(三)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建立市、区两级政府财政支撑,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融资机制。区政府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
(四)统筹整合资源
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项目协调,充分借助国家和我市重大科技计划、科技专项,加快科技资源整合,推进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
(五)加大科普宣传
综合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广播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件:宝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宝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任务 |
工作内容 |
任务分解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完成时限 |
1 |
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
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
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排查及设置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务局 |
2020年 |
2 |
完成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排查及建设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务局 |
2020年 | ||
3 |
强化饮用水水源标志管理维护。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4 |
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等环境问题。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务局 |
2020年 | ||
5 |
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 |
区水务局 |
—— |
长期坚持 | ||
6 |
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7 |
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项目并组织实施。 |
区生态环境局 区水务局 区卫健委 |
—— |
长期坚持 | |
8 |
加快推进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安全。 |
区水务局 |
区农业农村委 区生态环境局 |
长期坚持 | ||
9 |
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
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
按照天津市安排,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建立各类监测井清单。 |
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 |
2020年 |
10 |
完成宝坻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调查评估。 |
区生态环境局 |
—— |
2021年 | ||
11 |
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 |
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 |
按国家要求 | ||
12 |
完成宝坻区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逐步提升地下水监管能力。 |
区生态环境局 |
—— |
2020年 | ||
13 |
构建宝坻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我市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
区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 |
2024年 | ||
14 |
完善规划体系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
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 |
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启动开展宝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研究相关工作,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天津市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 |
2020年 |
15 |
严格执行标准规范 |
按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流程,在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导则、指南等。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 |
长期坚持 | |
16 |
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严格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全面加强排水管网建设,全区建成区污水管网基本实现全覆盖,减少管网渗漏。 |
区住建委 |
区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发改委 |
长期坚持 |
17 |
各街镇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加强灌溉水质管理实施方案》,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灌溉相关标准要求。 |
区水务局 |
区农业农村委 |
长期坚持 | ||
18 |
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 |
区农业农村委 |
区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19 |
降低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在地下水“三氮”超标地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
区农业农村委 |
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种植业中心 |
长期坚持 | ||
20 |
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宝坻区打好净土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农业农村委 |
长期坚持 | |
21 |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相关的内容。 |
区生态环境局 区农业农村委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22 |
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23 |
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24 |
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25 |
严格执行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标准规范。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26 |
在天津市储备库污染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力求做到与天津市项目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27 |
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宝坻区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 |
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农业农村委 |
区水务局 |
2020年 |
28 |
场地层面,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农业农村委 |
市水务局 |
长期坚持 | ||
29 |
落实《水十条》任务 |
持续开展调查评估 |
继续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城市管理委 |
长期坚持 |
30 |
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有序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卫健委 |
长期坚持 | ||
31 |
2020年,以扭住“双源”为重点,我区要针对辖区内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企业(区域)以及辖区内城镇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建立清单;参考《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逐步推动开展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城市管理委 |
—— | ||
32 |
开展防渗改造 |
完成全区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防渗池设置。 |
区生态环境局 |
区商务局 |
2020年 | |
33 |
严格相关项目环评审批,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要采取措施加强防渗处理。 |
区政务服务办 区生态环境局 区城市管理委 |
—— |
2020年 | ||
34 |
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工作 |
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有序开展修复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委 |
2020年 | |
35 |
实施封井回填 |
开展报废取水井排查登记。 |
区水务局 |
—— |
2020年 | |
36 |
推进封井回填工作。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
区水务局 |
区住建委 相关街镇 |
2020年 | ||
37 |
开展试点示范 |
在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筛选报送防渗改造项目试点、封井回填项目试点,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
区生态环境局 |
市规划资源局宝坻分局、区水务局 |
按天津市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