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农业农村委
拟定的宝坻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农业农村委拟定的《宝坻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区农业农村委
为深化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脱贫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40号)《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通知》(津林政〔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区自2009年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的改革任务,初步建立起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但是,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存在不到位、不深入的问题,亟需完善和提高。如区、镇两级林改档案建设不规范,林权发证数量较少,林权管理服务中心不健全,林权流转不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没有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林下经济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不强等等。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突破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解放和释放林业发展潜力,推进全区林业产业发展意义重大、迫在眉睫。
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到2020年,我区基本建立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融资制度更加健全,管理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实现集体林业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农民收入显著增加的目标。
三、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关系
(一)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在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确权发证后续工作,切实开展集体林改“回头看”查缺补漏等工作。对已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要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合同,统一合同样本,明确合同附图标准,落实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对联户发放的林权证,要细化到户,实行“一户一合同一证”。要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档案建设,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管理规范。
(二)强化林权管理。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的程序,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完善集体林权流转体系
完善林权流转服务,推进区、镇两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完善区、镇、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区、镇两级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资产评估、林权交易、抵押贷款等综合服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推广使用原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林权流转合同签订。林权流转要依法履行程序,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要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鼓励国有林权到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流转交易,要利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坐落在宝坻的优势,加强协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市区镇联网、服务高效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林权交易线上线下服务。
五、转变集体林业经营方式
(一)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在自愿基础上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解决农民产品购销难、信用贷款难、享受政策难、科技服务难、经营管理难等问题,提高竞争能力,促进林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区农业农村委要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社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合作组织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示范带动作用。
(二)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各镇街要把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推进。因地制宜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发林下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和森林旅游业。利用好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空间环境,大力发展林下经济,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促进绿色增长和农民就业增收。积极支持林下经济、特色经济林、木本粮油和苗木花卉等规模化基地建设。引导林农在林下以圈养舍饲为主要方式的鸡、鸭等林下养殖。利用森林景观环境开展森林人家、采摘园、生态疗养等森林旅游休闲活动,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特色鲜明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
六、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要加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努力推动林业科技特派员下乡制度建设,大力培养林业科技示范户、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员、林业技术明白人,逐步形成以区、街镇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为依托,以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技术员为主体的林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提高农民技术水平。
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要加大林业建设的投资比重。逐步完善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林木良种、森林保护等项目的补贴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费减免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事权划分予以安排。
八、完善金融支持服务制度
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 积极与银行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丰富发展林业产业信贷品种。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切实简化贷款手续,扩大贷款规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农民发展林业生产。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民积极参与森林保险。
九、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依法办理采伐证。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对森林经营的管理和指导,科学编制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依法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确保林业生态安全。区政务服务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应用延伸到所有街镇,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
十、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要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利用、补偿和监管机制。积极协调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集体所有的市级生态公益林承包到户且由农户负责管护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央和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给承包农户。加大地方公益林补偿力度,逐步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对于我区境内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林带、干线公路绿化带、西北防风阻沙林带等,逐步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十一、健全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要加强对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健全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依托区农业(林业)仲裁调解委员会和街镇林权纠纷调处小组,开展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纠纷,做好各类纠纷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区集体林业改革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人员、基层林业站长、农经站长是纠纷调解骨干。每年对区镇两级纠纷调解仲裁员组织一次法律培训和政策培训。
十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提升林权管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林业专业服务队伍和市场化服务组织的作用,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森林保护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支持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与电商企业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
十三、保障措施
区政府督查室按照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所明确的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区农业农村委、区政务服务办、区科技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财政、金融、保险、旅游、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
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