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
宝坻区街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街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街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理顺区与街镇财政分配关系,促进街镇事权与财权匹配,调动街镇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的积极性,增强街镇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增强全区综合经济实力,促进街镇财力增长为目标,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使街镇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约束机制,促进街镇政权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按照建立完善基层财政,确保公共财政向基层辐射的要求,合理界定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管理、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事权范围和财权支出责任,体现街镇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做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2.统筹兼顾,提高保障原则。统筹考虑区与街镇两级财政财力,加大对街镇倾斜力度,提高街镇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和民生项目的财政保障能力,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
3.平稳运作,简便规范原则。既考虑街镇既得利益和支出水平相对稳定,又要简化结算程序,强化收支管理,规范转移支付。
二、街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区对街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补助、收入归己、自求平衡、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收支
1.收入的划分:按照属地和税种分为区本级收入和街镇级收入:
(1)区本级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①本区辖区范围内区直所属各类纳税人(纳入市级除外)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环保税等税收收入。
②本区辖区范围内征收的契税、耕地占用税。
③本区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区重点项目缴纳的各项税费。
④金融保险业等市直属局代管户划转的税收。
⑤纳入区本级财政收入范围内的各税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⑥本区辖区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缴纳的专项收入(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教育资金收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入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街镇级收入
①街镇辖区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纳入市、区除外)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税收收入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②街镇招商引资注册在开发区内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
③在街镇辖区范围内实施的重点项目缴纳的各项税费(房地产企业除外)。
④纳入街镇财政收入范围内的各税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3)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以后,新开征税种和一些不确定收入的归属,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2.支出的划分
(1)区本级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商业服务业等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2)街镇级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
(二)核定补助
1.街镇教育人员工资及生均公用经费统一由区教育局管理拨付。
2.抚恤和社救定期定量人员支出由区财政据实负担,街镇不再负担。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区级匹配部分由区财政据实负担,街镇不再负担。
4.提高街镇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年补助标准,在职人员按区负担80%补助。按照现行工资标准测算,行政在职每人年标准16万元,其他事业单位每人年标准14万元,退休人员每人年补助0.5万元。
5.离休、遗属、精简退职和军队安置人员按实际需求全部由区财政负担。
6.民办退休教师、代课教师及电影放映人员等其他人员补助由区财政按政策规定标准据实安排。
(三)收入归己
街镇完成的税收收入,按体制规定分成比例折算后的区级收入全部留归街镇。即: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30%、个人所得税20%、土地增值税50%、环保税50%以及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四)自求平衡
街镇财力达不到支出基数,出现亏空的,由街镇自行消化,区财政不予弥补。
(五)五年不变
新体制一定五年不变,除国家或市出台对体制影响较大的新政策而需进行调整外,一般不做调整。
三、预算资金划拨
(一)收入统计
税务部门征收的街镇级财政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国库。街镇财政收入的统计以税务局提供的街镇收入数为依据。
(二)资金拨付
1.街镇正常补助资金、民政优抚对象补助、基层组织运转经费、保洁员工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等由区财政按月拨付。
2.区财政根据各街镇收入完成进度按月预拨体制资金,年底结算时,对街镇体制分成资金多退少补。
需说明的是:年底结算时,按当年截止12月20日税收完成数为准测算体制资金,收入据实统计。因收入口径偏差测算的体制资金盈亏纳入下一年度。
(三)凡属街镇事权范围内的各项支出,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街镇负担,原则上不安排区级匹配资金。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收入奖励机制。对完成当年一般公共收入预算的街镇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超收,对超过收入预算以上的部分按20%奖励。
(二)建立协税护税奖励机制。在街镇辖区范围内实施的重点项目缴纳的各项税费(房地产企业除外),收入划归街镇,形成的财力由区与街镇“五五”分成,涉及多个街镇的,由税务部门对收入进行分配。此项收入不纳入兑现收入奖励机制基数。
(三)街镇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区财政当年依照规定标准追加经费,下年度按所增人员类别纳入预算。
(四)国家或市出台新政策增加的支出,当年区财政按按照100%比例给予补助,下年度按80%比例给予补助。
(五)根据天津市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规定,核定各街镇出口免抵退税基数,通过区与街镇年终体制结算实行定额上解。
(六)经市财政局确认为区县间异地经营的企业,年终结算划转的财力,按企业经营地及归属地确认各街镇财力的划出划入。
(七)建立协作招商机制。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街镇引进,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实体企业缴纳的税收和形成的财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并签订协议报区财政局、税务局备案,区财政根据协议进行收入统计和体制资金测算。
(八)建立再生资源行业鼓励机制。执行《宝坻区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快速发展的扶持政策》(宝坻政发〔2018〕1号)。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镇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原则,合理使用好财政体制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合理安排财政支出,并确保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强化财源建设
各镇街要立足本地实际,依托本地优势,科学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既要加大现有企业帮扶力度,又要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不断培植后续财源,扩大财政收入规模,壮大街镇财政实力。
(三)强化预算管理
继续提高街镇资金计划性、规范性管理水平,按照《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按年度编制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并报区财政局备案,预算方案优先保障基本支出、下划事权项目支出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其间如遇国家、天津市财政体制或税制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