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区政府转发了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街镇财政体制管理办法》(宝坻政发【2019】2号),为做好本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整上一轮财政体制必要性
上一轮区对街镇财政管理体制自2014年运行以来,充分调动了各街镇积极性,街镇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入持续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体制执行期间,随着“营改增”和减税降费等政策的调整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各街镇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街镇财力差距悬殊,另外从体制保障功能来看,随着各街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街镇政府所承担的管理职能日益扩大,街镇事权及支出标准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部分财力薄弱街镇收入逐渐无法满足自身基本需求,产生了“吃饭难”和“发展难”的问题,现行区对街镇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完善。
二、新一轮镇街体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区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增强全区综合经济实力,促进街镇财力增长为目标,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使街镇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约束机制,促进街镇政权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按照建立完善基层财政,确保公共财政向基层辐射的要求,合理界定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管理、交通运输、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事权范围和财权支出责任,体现镇(街道)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做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2)统筹兼顾,提高保障原则。统筹考虑区与街镇两级财政财力,加大对街镇财力倾斜力度,提高对街镇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和民生项目的财政保障能力,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稳定。
(3)平稳运作,简便规范原则。既考虑街镇既得利益和支出水平相对稳定,又要简化结算程序,强化收支管理,规范转移支付。
(二)主要内容
区对街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补助、收入归己、自求平衡、五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划分收支
(1)收入范围
①街镇辖区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纳入市、区除外)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税收收入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②街镇招商引资注册在开发区内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
③在街镇辖区范围内实施的重点项目缴纳的各项税费(房地产企业除外)
④纳入街镇财政收入范围内的各税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
(2)镇街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节能环保支出,城乡社区支出,农林水支出,交通运输支出,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
2、核定补助
(1)街镇教育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统一由区教育局管理拨付。
(2)抚恤和社救定期定量人员支出由区财政据实负担,街镇不再负担。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区级匹配部分由区财政据实负担,街镇不再负担。
(4)提高街镇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年补助标准,在职人员按区负担80%补助。按照现行工资标准测算,行政在职每人年标准16万元,其他事业单位每人年标准14万元,退休人员每人年补助0.5万元。
(5)离休、遗属、精简退职和军队安置人员按实际需求全部由区财政负担。
(6)民办退休教师、代课教师及电影放映人员等其他人员补助由区财政按政策规定标准据实安排。
3、收入归己
街镇完成的税收收入,按体制规定分成比例折算后的区级收入全部留归街镇。即: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30%、个人所得税20%、土地增值税50%、环保税50%以及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4、自求平衡
街镇财力达不到支出基数,出现亏空的,由街镇自行消化,区财政不予弥补。
5、五年不变
新体制一定五年不变,除国家或市出台对体制影响较大的新政策而需进行调整外,一般不做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上一轮体制内容是“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入归已、超收奖励、自求平衡、五年不变”,新一轮体制取消了“核定基数”和“超收奖励”,主要考虑因素:一方面从2015-2017年税源结构分析,总部企业已成为街镇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总部型企业不稳定,很难核定收入基数;另一方面“超收奖励”初衷主要是为促进街镇发展、壮大财政实力、平衡财政预算的激励政策,但在执行中成为各街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砝码,影响了正常税收秩序。
(三)体制中相关方面的说明
1、关于支出基数
区政府为减轻街镇财政负担,新一轮体制在支出基数上,区财政供给标准与上一轮体制相比有较大幅度提高,一是街镇教育人员工资及公用经费统一由区财政补助;二是调增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年补助标准,其中行政每人年标准16万元、其他事业单位每人年标准14万元;离休、遗属、精简退职和军队安置人员按实际支出数全部由区财政负担;三是抚恤和社救定期定量人员支出不再分级负担,均由区本级负担;四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区级匹配部分不再分级负担,均由区本级负担。
2、增加配套措施
一是建立收入奖惩机制。对完成当年一般公共收入预算的街镇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超收,对超过收入预算以上的部分按20%奖励。
二是建立协税护税奖励机制,在街镇辖区范围内实施的重点项目缴纳的各项税费(房地产企业除外),收入划归街镇,形成的财力由区与街镇“五五”分成,涉及多个街镇的,由税务部门对收入进行分配。此项收入不纳入兑现收入奖励机制基数。
三是建立协作招商机制。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街镇引进,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实体企业缴纳的税收和形成的财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并签订协议报区财政局、税务局备案,区财政根据协议进行收入统计和体制资金测算。
三、体制的实施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财政体制或税制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本体制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