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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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务委拟定的宝坻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6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7〕4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综合政务\其他;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时效到期,已废止。
有   效  性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商务委

  拟定的宝坻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商务委拟定的《宝坻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98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区商务委

  

  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在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在我区履行纳税义务,承诺10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的现代金融、科技研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及楼宇经济的企业或机构。

  一、项目落地奖励

  新注册并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企业,承诺约定期限内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每年不低于3000/平方米,按照企业购房或建房支出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如果约定期限内未达承诺标准的,则需退回购房或建房补贴。退回的金额从其对地方经营贡献奖励金额中扣除。

  二、经营贡献奖励

  新注册的楼宇总部型企业从其正式运营年份起,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地方留成80%的额度予以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地方留成90%的额度予以奖励;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坚持一事一议,重点扶持。

  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10强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实体型现代服务企业,按照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的予以奖励。

  对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6名),按照个人缴纳的所得税额的10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

  三、做大做强奖励

  在我区培育的首次入选世界500中国500民营500天津100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统计达到限上企业标准且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额。

  四、盘活闲置楼宇奖励

  对楼宇经营管理机构通过招商引资盘活区内现有闲置商务或商业楼宇,使其使用率达到70%以上的,经专门的评审小组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本项奖励不高于楼宇内入驻企业当年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额。

  五、产业联盟发展及中介人奖励

  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有效发挥招商引资桥梁纽带作用的,经认定可给予1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

  为我区成功引荐区外、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资中介人),项目纳税之日起,按所纳税收主体税种(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中稽查、罚补收入及其他税费不计在内)地方留成部分5%的额度连续奖励中介人三年。自其引荐的符合认定条件项目认缴的注册资本到位之日起,先期按照到位注册资本0.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引进项目纳税后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差额部分奖励在项目对地方经济产生贡献的三年内分期补足。

  中介人为两人以上或两个单位以上时,奖励资金只支付给一人或一个单位,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单位依照税法规定进行代扣。

  六、重点项目扶持

  对引进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企业总部、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及大中型央企、国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和整建制迁入我区的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综合性的政策扶持。

  本政策中经营贡献奖励投资中介人奖励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街镇、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列支。其他补贴均由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支。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各类奖励总额不高于同期内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额。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届满或届满前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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