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决策落实,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1.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制定的政策措施、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2.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
3、市政府办公厅确定的督办事项和要求落实的事项;
4.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区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
5.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
6.全区重要会议和重大专题活动议定事项;
7.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和调研时提出的任务要求;
8.关系群众利益工作的落实情况;
9.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督查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政府的权威性。
(二)限期办理原则。督查、督办工作要高质高效,急事急办。对区领导的重要批示及急办件立即交办,并按照督查事项的时间要求开展督查,按时办结,及时报告。
(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四)讲求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政务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三、督查方式
(一)定期督查。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重点工作(工程)、督办项目、民心工程,每季度进行定期督查,并形成督查专报。
(二)专项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区政府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发督查通知单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落实。
(三)联合督查。对重大事项或阶段性重要任务,由区政府督查室牵头,结合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实施督查。
(四)实地督查。对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根据需要派出督查组直接配合承办部门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五)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基础上,进行动态跟踪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
四、督查程序
(一)立项登记。凡属政务督查工作内容或上级机关转来的市政府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先由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列入督查事项。
(二)督查通知。督查事项确定后,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不另发书面通知。
(三)检查催办。对转至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结,对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由政府督查室及时催办,并限期办结。
(四)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收到办理情况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及时呈送区政府领导,如需通报的情况,经政府督查室整理后进行通报。
(五)立卷归档。区政府督查室对督查事项的全部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搜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