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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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印发宝坻区投资奖励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14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10〕1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印发宝坻区投资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宝坻区投资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宝坻区投资奖励政策

为推动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打造经济强区,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宝坻实际,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一、对新办项目的奖励

(一)实体型投资项目

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新设立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含量、社会影响力、经济拉动作用等予以奖励。

1.对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5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额度奖励两年,减半奖励三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三年。

2.对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或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额度奖励两年,减半奖励三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额度奖励四年。

3.对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实行一事一议。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1.总部型企业

(1)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我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1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②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名牌的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③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下属企业2个以上,且税收在我区汇总交纳的企业;④上市公司;⑤符合我区发展产业导向,经我区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等。

(2)对在我区新设立的总部型企业,自开业年度起,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奖励三年;自获利年度起,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奖励三年,之后在企业注册经营期限内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给予奖励。企业新购建自用办公房产,按所发生的契税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所发生房产税额度奖励三年。

(3)总部型企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奖励五年。

(4)对达到天津市总部经济奖励条件的总部型企业,按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服务型企业

对只在我区注册不在我区生产的企业,在注册经营期限内,自纳税之日起,年纳税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其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予以奖励;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其主体税种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予以奖励。

3.在我区新设立的具有区域性集散功能的大型商品批发、仓储、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或在我区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或在我区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及大型金融租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按其实缴主体税种的地方留成部分80%的额度奖励两年,50%的额度奖励三年。

二、对企业升级的奖励

(一)老企业增资扩规。对区内老企业增资扩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组成的验收小组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增到位投资额的1%。

(二)对属于新能源新材料、塑料制品、轻纺及服装地毯、光机电一体化、不锈钢制品、农机装备制造、新型建材、食品八大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设备并在产业链中起到提升拉动作用的,经区政府组成的验收小组认定后,一次性奖励企业新引进设备购置金额的3%—10%(与第(一)条“老企业增资扩规”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中设备部分的奖励)。

(三)鼓励提升市场建设。对被新评为市级重点市场和国家级重点市场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0万元。

三、奖励兑现

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兑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区、乡镇街、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附则

(一)本文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二)本文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三)本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宝坻政发[2007]12号、宝坻政发[2008]1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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