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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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印发宝坻区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098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8〕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印发宝坻区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

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宝坻区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发放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宝坻区农村老年人基本

生活费补助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65号)精神,确保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费补助”)及时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生活费补助是指津政发〔2007〕65号文件规定的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4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第三条 基本生活费补助由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委托天津市宝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个人账户的开立和发放

(一)各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宝坻区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花名册》(以下简称《补助花名册》,经村委会公示后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送区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送信用联社。

(二)信用联社根据《补助花名册》划分到乡镇(街)所在信用社,信用社根据《补助花名册》开立个人账户,并与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履行交接手续。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存折的发放工作。各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领取花名册,由包村干部和劳动保障信息员负责入户发放,经本人签字并按手印领取,领取花名册由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存档备查,并将复印件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故与本人无法见面的不允许他人或亲属代领,可将存折交回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到本人手中。

(四)领取人在领到存折后,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信用社修改密码;如不办理,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

(五)该存折可作为活期储蓄存折使用,除享受人员死亡或户籍变动外,不得清户。

第五条 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发放

(一)基本生活费补助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发放到位。

(二)人员统计及报送

1、各行政村在每季度首月的2日前将《宝坻区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人员变动花名册》(以下简称《人员变动花名册》)上报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新增人员应同时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同时提供遗体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实行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的,由村(居)委会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遗体火化证、死亡证明复印件由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留存备查。享受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供一张持当月某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正面)4寸彩色照片,并由村(居)委会报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备查。

2、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享受人员出生日期填制《宝坻区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调整花名册》(以下简称《标准调整花名册》),根据劳动保障信息员上报的《人员变动花名册》对《补助花名册》进行调整。审核后的《人员变动花名册》和调整后的《补助花名册》加盖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公章,由劳动保障信息员负责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3天,公示无误后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8日前将《补助花名册》、《标准调整花名册》、《人员变动花名册》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乡镇(街)上报的《补助花名册》、《调整花名册》、《变动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在每季度首月13日前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对所需资金进行测算,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补助花名册》送信用联社并将所需资金拨入信用联社账户。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一月份组织人员依据《补助花名册》对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的人员进行一次清查,同享受人员见面,并要求享受人员在《补助花名册》上签字、按手印。

(三)信用联社根据区财政局提供的《补助花名册》将资金划拨到各乡镇(街)所在信用社,信用社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基本生活费补助存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报表均需上报纸介及电子版。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行政村劳动保障信息员要随时掌握人员信息,认真填写各类信息表,及时提供人员变化情况,特别是人员死亡情况,要如实提供遗体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对劳动保障信息员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随时解决发放中存在的问题,配合信用社、行政村做好发放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领导,保障享受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享受人员的清查力度,防止吃空头和漏报现象的发生。

(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人员情况的审核、汇总,监督检查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信息员的信息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区财政局负责所需资金的筹集测算,保证及时拨付,并对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信用联社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本生活费补助存入个人账户,及时增加或清理账户,不得代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扣款,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或利用各种手段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要追回冒领补助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享受人员不如实提供照片的,停止发放补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宝 坻 区 财 政 局

                          宝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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