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录制定的背景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区政府应当制定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目录制定过程
为妥善完成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司法局组织了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征集和筛选。区政府办公室分别印发了《关于征集2024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通知》《关于催报2024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通知》,同时向社会广泛征求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区司法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情况,在参考《2024年区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宝坻区2024年民生实事项目》及市级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初步拟定了十四个备选项目,并对十三家承办单位逐一进行了调研走访。在了解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后,经与区政府办公室共同分析研讨,本着合法、实际、可操作、可控的原则,最终选定六个事项作为我区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本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目录的意义
重大行政决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发展稳定大局,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是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决策事项的确定,是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制定和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进一步增强决策的计划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决策质量,规范决策程序,保障各项重大任务落实,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原则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的程序
(一)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二)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三)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四)合法性审核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五)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六)决策公布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