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0-15 10:00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落实国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立的新制度和新要求,2019年11月我市出台了《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该《规定》对2007年颁布的《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尤其是规定了新的制定程序,提出了新要求。

  自2019年12月1日新的《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后,各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要求与制定程序存在诸多困惑与疑难问题,急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为不断推进我区行政规范性文的精准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起草了《宝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八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制定原则。二是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利主体。三是对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了要求。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规范、倡导“短实新”文风、精简发文数量等。四是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新要求,(比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关于评估论证、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相关要求、对涉企文件征求企业意见制度、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进行了系统化,包括调研论证、制定草案、征求意见、报送审核、公开发布等五个环节。五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清理作出了规定。

  三、关键问题的解读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准类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区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的规定,不得作出下列规定: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律、行业自律、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重实际、讲实效,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不得重复发文。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制定机关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