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 服务 |
法规文件 |
城乡规划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纸质载体■公开查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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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民互动 |
城乡规划事项的意见征集、咨询、信访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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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事服务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实时公开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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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划编制 |
城市、镇总体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规划批准文件、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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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乡规划及同级的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纸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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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镇详细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图表等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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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规划编制 |
部分村庄编制完成的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
脱密后的文本及附图等 |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公开查阅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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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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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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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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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规划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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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基本信息 |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及证件编号、职责、权限、查处依据、工作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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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事后公开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城乡规划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
7个工作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政府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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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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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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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批准服务信息 |
办事指南 |
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申报要求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实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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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理过程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办理部门、办理进展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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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咨询监督 |
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实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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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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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批准结果信息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19〕11号)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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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19〕11号)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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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单位、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19〕11号)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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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结果、核准时间、核准单位、核准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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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批准结果信息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备案号、备案时间、备案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天津市2017年本)的通知》(津政发〔2017〕31号)《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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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批准结果信息批准结果信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总局令第29号)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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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审核结果、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施工许可日期、发证机关、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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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取水许可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修订)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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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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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批准结果信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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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批准结果信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许可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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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许可 |
审批结果、批复时间、批复文号、批复文件标题、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等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2002年) |
同上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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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
1 | 1.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 1.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 |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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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3 | 1.3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 1.交易标的名称 2.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3.转让底价 4.交易价格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宝坻政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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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4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信息披露 | 1.标的基本情况 2.交易条件 3.转让底价 4.竞价方式 5.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5 | 1.5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 1.交易标的名称 2.评估价格 3.转让底价 4.交易价格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宝坻政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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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政府采购信息 | 2.1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随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7 | 2.2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
■《中国财政杂志》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8 | 2.3采购合同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供应商名称;合同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
■《中国财政杂志》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9 | 2.4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合同编号;履约供应商名称;验收单位;验收结果;验收人员。 |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 | √ | √ |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
■《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报》) | |||||||||||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 |||||||||||
■《中国财政杂志》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1 | 政府采购信息 |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具体成交记录 |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的名称、成交金额以及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的具体成交记录,也应当予以公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时公开 | 政府采购中心 |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 | √ | √ | ||
2 | 政府采购信息 | 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 | √ |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
3 | 政府采购信息 | 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 |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 | 同上 | 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 | 财政部门 |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 | √ | ||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土地出让计划 | 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导向;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落实计划供应的宗地;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 | 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2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出让人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 | √ | √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 公告调整 | 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拍挂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拍挂活动相应顺延 |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中国土地市场网或者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 | √ | √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4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成交公示) | 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 出让人 | ■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一般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政府媒介) | √ | √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5 | 供应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及时公开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 ■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网站 | √ | √ | |||
1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审批核准信息 | 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估算金额、招标事项审核或核准部门。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政府网站 | √ | √ | ||
■管理部门网站 |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4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5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中标结果 | 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项目负责人、中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9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澄清或修改事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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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停、终止招标 | 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标暂停或终止原因、联系方式、其他事项。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及时公开 |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11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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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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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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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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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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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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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6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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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7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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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8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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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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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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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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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标准 |
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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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大决策草案 |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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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政策 文件 |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应 |
有关重大政策的解读与回应,安全生产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与回应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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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要会议 |
通过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请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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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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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法 行政 |
行政处罚 |
办理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级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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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强制 |
办理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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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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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 管理 |
应急管理 |
承担处置主责、非敏感的应急信息,包括事故灾害类预警信息、事故信息、事故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应对结果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全面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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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黑名单管理 |
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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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 管理 |
事故通报 |
1、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 2、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 3、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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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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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 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灾害预警信息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精准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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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 服务 |
政务公开目录 |
政务公开事项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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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政务公开标准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流程性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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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公共 服务 |
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 |
同级政府审批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职权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如有更新,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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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要业务办事指南 |
主要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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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每年1月31日前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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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财政资金信息 |
预算、决算 “三公”经费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等财政资金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
按中央要求时限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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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政府采购信息 |
本单位采购实施情况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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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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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重点 领域 信息 公开 |
重大工程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执行措施、责任分工、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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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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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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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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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查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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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订)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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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修订)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订)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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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非中央管理企业)(市级权限委托实施)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2015年修订)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 人民政府 |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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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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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规范性文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 | √ | √ | ||||||||
3 | 纳税服务 | 纳税人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两微一端 □ 发布会\听证会 □ 广播电视 □ 纸质媒体 □ 公开查阅点 □ 政务服务中心 □ 便民服务站 □ 入户/现场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 精准推送 ■ 其他:办税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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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 | √ | √ | ||||||||
5 | 纳税服务 | A级纳税人名单 | 1.纳税人识别号 2.纳税人名称 3.评价年度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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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 | 1.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 2.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3.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2.《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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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税服务 | 办税地图 | 1.办税服务厅名称 2.地址 3.电话 4.办公时间 5.主要职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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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税日历 | 1.申报征收期 2.申报征收项目 3.备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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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税指南 | 1.事项名称 2.设定依据 3.申请条件 4.办理材料 5.办理地点 6.办理机构 7.收费标准 8.办理时间 9.联系电话 10.办理流程 11.纳税人注意事项 12.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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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执法 | 权责清单 | 1.职权名称 2.设定依据 3.履责方式 4.追责情形 5.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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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 | 1.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 2.设定依据 3.项目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审批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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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执法依据 3.案件名称 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处罚事由 6.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7.处罚结果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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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执法 | 非正常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1号)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户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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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执法 | 欠税公告 |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 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 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4.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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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执法 | 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告 | 1.纳税人名称 2.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生产经营地址 4.定额项目 5.行业类别 6.核定定额 7.应纳税额 8.定额执行起止日期 9.主管税务机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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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执法 | 委托代征公告 |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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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街镇、村级 | ||||||
1 |
部门文件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 |
文件分类、生成日期、标题、文号、有效性、关键词和具体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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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解读 |
上级政策解读 |
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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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级政策解读 | ||||||||||||
4 |
计划实施 |
任务分配 |
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5 |
组织培训 |
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文件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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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6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
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相关标准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7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8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9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合格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要求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10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11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 | ||||
12 |
预算管理 |
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有关内容,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有关内容 |
同上 |
经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财政、住房和建设部门 |
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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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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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决策部署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等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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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年度任务实施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15 |
舆情收集、热点及关键问题回应 |
舆情收集回应 |
接受投诉、咨询、建议等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信息形成之日 起20个工作日 内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门户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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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互动回应 |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 |
及时发布信息;对涉及重大舆情的,要快速反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
天津市宝坻区 新安镇人民政府 |
镇街公示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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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企业或单位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结果;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结果;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审批结果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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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处罚流程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处罚执行情况: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精准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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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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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
行政强制流程 |
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精准推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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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强制决定 |
查封、扣押决定书(全文公开)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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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命令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全文公开)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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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 |
行政奖励 |
奖励办法、奖励公告、奖励决定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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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 |
行政确认 |
运行环节:受理、确认、送达、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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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
运行环节:受理、审理、裁决或调解、执行;责任事项 |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 |
√ |
√ | |||||
10 |
行政管理 |
行政检查 |
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11 |
其他行政职责 |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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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职责 |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13 |
生态建设 |
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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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
《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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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 咨询 |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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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
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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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7 |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18 |
公共服务事项 |
污染源监督监测 |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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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 |
污染源信息发布 |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及治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双随机)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 | ||||
20 |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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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共服务事项 |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PM2.5浓度;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 |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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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书(表)全本;拟决定环节:拟审查环评文件基本情况公示;决定环节:环评批复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总局令第29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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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企业或单位关闭、闲置、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核准结果;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结果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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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10年修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总局令第29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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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排污许可证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31号,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国务院令第28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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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辐射安全许可(市级部分权限委托实施)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2008年修正)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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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核准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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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生产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镍镉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7年修正)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修订)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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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建设项目夜间施工许可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型、办理依据、办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4.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信息 |
《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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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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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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