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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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及目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1-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21〕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承办单位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同时,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及时提请区政府进行调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相关规定,制定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原则

重大决策目录的确定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

二、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

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区政府重大决策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

(三)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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