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及目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09 10:30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及目录的通知

一、背景和依据

2019年05月08日国务院发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9日天津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经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后在宝坻政务网公开了《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同时为实现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依据《条例》和《规定》要求,2021年3月11日公开发布了《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二、目标任务

公布《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条例》和《规定》的法定要求。列入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项目要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同时,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实现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主要内容

《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确定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事项的原则。

二是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标准符合以下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区政府重大决策目录: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决策目录的其他事项。

三是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

(三)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确定《宝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我区2021年度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承办单位为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四、涉及范围

《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按照《条例》

和《规定》要求,是区政府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标准。《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主要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及时提请区政府进行调整。

五、执行标准

《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照《条例》和《规定》制定,在决策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时按照《条例》和《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六、关键词诠释

重大行政决策:根据《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