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基本建设货物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4-13 14:00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货物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区基建工程、购买货物和服务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率,按照区领导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系统梳理我区基本建设、购买货物和服务管理流程,对原《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宝坻政发【2018】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货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四十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购买货物及服务的财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预算、结算、决算、项目绩效、专项资金管理、检查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与原办法相比较,主要变化为:

  ()文件名称的变化。由原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改为《财政性基本建设货物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扩大财政审核范围。增加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预算审核,原办法中行政事业单位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预算由主管单位或项目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变更为除卫生系统专用设备、教育教学装备(课桌椅、实验仪器等),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其它的货物及服务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由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

  (三)降低财政审核额度。有原办法中已列入年度重点工程计划的工程预算超过2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审核函,调整为政府采购限额以上(货物和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的项目。

  (四)增加了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流程。对项目的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完工阶段做了相应规定,规范了小额项目的流程、预算、结算等。

三、《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我单位征求了6位副区长、住房和建设委、卫生和健康委、城市和管理委、农业和农村委、交通局、水务局、教育局、审计局、周良街道、宝平街道、金地公司、宝星工贸公司等12个部门的意见,收到了审计局和水务局共计2条意见并采纳。

四、审查情况

《办法》已委托我局法律顾问审查校验,并出具了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法律意见书;通过了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