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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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货物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16B/2022-000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22〕3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政府采购;财政审计\预决算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货物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货物服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购买货物及服务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投资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推进财政性投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及《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购买货物及服务财务行为,以及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上述财务行为。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购买货物及服务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市级专项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一般由决策、设计、实施、交付使用四个过程组成,主要包括九个阶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组织施工、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及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签订各类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合同》。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严格项目管理,切实根据资金来源做到限额设计。可研有估算、初步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结算、验收有竣工财务决算,保证在批准的概(预)算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八条  基本建设、购买货物及服务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购买服务和货物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成本核算,及时办理项目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等。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切实做好项目勘察、设计、可研论证分析、规划许可、招投标等前期手续,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实施中做好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做到合法、规范施工。工程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一条  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算的原则

(一)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要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二)编制工程预算与审核工程预算的原则必须一致,即工程量按施工图纸逐项核算实际计算,综合单价按依据天津市预算基价和宝坻区建设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  预算审核范围及程序

(一)工程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由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1.审核预算范围:已列入年度重点工程计划或财政年度预算的工程且预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行《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为50万元,工程60万元)的项目。

2.审核预算程序: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审核函,在函中明确工程概况、列入重点工程计划情况、资金来源、工程预算等内容,将审核工程预算所需资料(图纸、预算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各一份)直接报送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须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盖章认定,并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区财政局将工程预算审核意见直接推送至各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同时退还审核资料。

(二)工程预算未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按照《宝坻区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货物服务管理流程》(见附件)执行。

(三)非基建类货物及服务:卫生系统专用设备、教育教学装备(课桌椅、实验仪器等),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其它的货物及服务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由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报送程序参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未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参照《宝坻区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货物服务管理流程》(见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重点工程计划或财政年度预算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特殊情况下,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并安排资金来源后实施。审核工程预算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涉及结构、规模、标准等),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施工,审批部门的批复意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施工变更、增减项签证、变更洽商需要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如果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或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发生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情况的不得计入结算金额内。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结算审核范围及程序

(一)招标控制价超过政府采购限额

1.由财政部门审核结算的项目范围及程序

(1)审核结算范围:还迁楼项目、EPC项目、PPP项目、使用基建专项资金项目、变更增减总额大于200万元或比合同额增加超过20%的项目、区政府或财政指定的其他项目。

(2)审核结算程序: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审核函,在函中明确开竣工时间、工程概况、合同金额、增减项金额、结算金额等内容,将结算资料(详见第十八条)直接报送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

2.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审核结算范围及程序

(1)审核结算范围: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1.由财政部门审核结算的项目范围及程序”外的项目。

(2)审核结算程序: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结算审核具体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共同选取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

(二)工程招标控制价未超过政府采购限额

按照《宝坻区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货物服务管理流程》(见附件)执行。

(三)非基建类货物及服务结算

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其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货物及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行分阶段验收,以时间为单位,间隔最长不大于7天。主要检查、核对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人员、车辆里程、数量、质量、标准、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与合同相一致,阶段验收单上需要乙方、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并甲乙双方盖章确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文件;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

(四)设计变更图纸、增减项签证、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

(五)重大设计变更原审批部门批复意见,竣工图纸;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招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

(四)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

(五)工程结算资料;

(六)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财政部门负责一级预算单位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兼顾、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进行编制部门预算。经由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将部门预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指标。使用中央、市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预算指标文件及时下达项目专项资金指标。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申请拨付中央、市专项资金时,需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成本: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结算管理的制度规定,按合同、按进度、按质量、按结算进行支付价款。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竣工结余的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资金。

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转入单位的相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

项目终止、报废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形成的剩余建设资金中,按照项目实际资金来源比例确认的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及时向国有投融资公司提供上级补助资金的拨款文件,国有投融资公司定期与项目单位核实上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相关资料、会计报表、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如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截留或挪用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规避招标的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宝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宝坻政发〔2018〕6号)及《关于<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 》废止。

附件:宝坻区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货物服务管理流程

附件

宝坻区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工程货物服务管理流程

一、项目前期阶段

(一)确定工程项目。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确定工程的必要性、实施方案、明确工程资金来源、明确项目负责人。

二)编制工程预算。实施方案或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到财政部门登记,并抽取造价咨询公司,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按照建筑市场价格出具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

(三)选取施工单位。召开党委(党组)会,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做出决策或自行组织招标工作,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二、项目实施阶段

建设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全面监管,重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方面进行控制。

(一)工程产生变更增项确认。必须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二)过程中验收。有明显分部的项目,分部验收;没有明显分部的项目,按时间验收,间隔最长不应大于7天。过程验收单上需要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三)工程完工后竣工验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党委(党组)组成联合验收小组签署竣工验收单。

三、项目完工阶段

(一)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建设单位审核把关,若与合同额不一致,须签订补充协议。

(二)档案管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料(包含前期、施工过程、结算等资料)进行登记、整理、统一存档。

四、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参照上述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