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1-04-01 11:02
政策原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供水管网延伸至农村供水后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立农村供水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农村供水安全保障与服务水平,根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村镇供水管理工作的函》,区水务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使我区农村人口供水水质全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按照全市统一安排,从2015年开始,我区连续组织实施了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六年来,共完成23个街镇、656个行政村自来水提升改造。完成建设内容包括:铺设村外管网996.8千米、村内管网11105.6千米,扩建水厂2座(泉州水厂、东山水厂),新建加压泵站16座。工程累计总投资245555.68万元。截止2020年11月30日,656个完成提升改造的行政村全部具备供水条件。

确保宝坻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农村供水工程建成、管好、长受益,区水务局结合当前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着眼未来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发展规划,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标准、相关部门职能予以明确、规范。

1、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为了更好地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明确了区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即区政府作为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供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人员及机构、管理经费等工作;区水务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检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供水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供水公司绩效考核,结合各镇街查处有关供水范围内的用水违法事件。供水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农村正常供水。

2、工程产权划分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2018年农村村内供水项目由社会资本方投资建设,产权由社会资本方所有,运营期结束后无偿转交政府,其余所有农村供水项目由国家投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3、日常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阻止和举报。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运行管理经费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制度。运行管理经费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管理办法》制定工作于2020年9月份开始启动,期间,区水务局征求了区卫健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供水企业等单位的意见;于2021年1月在区水务局召开了《宝坻区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代表、区群众代表、供水运行管理单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上征求了各参会代表的意见;于2021年1月22日至1月30日通过宝坻政务网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回复3条,采纳3条,与区司法局研究确定后,形成最终《管理办法》,并经区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