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镇产业服务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农业技术推广 |
1.1 |
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
1 |
2 |
疫情防控 |
2.1 |
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情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 |
2 |
3 |
农业科技项目服务 |
3.1 |
指导农业科技项目的审核、申报、实施 |
3 |
4 |
技术培训 |
4.1 |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培训 |
4 |
5 |
农业水利工程建设 |
5.1 |
农业水利基本建设 |
5 |
5.2 |
地上、地下水资源管理 |
6 | ||
6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服务 |
6.1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 |
7 |
7 |
村级财务监督 |
7.1 |
村帐镇管 |
8 |
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9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安镇产业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技术服务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技术引进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情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情的预测、预报及防治工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章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安镇产业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监测—预报—防治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对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情进行监测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指导农业科技项目的审核、申报信息表
序号 |
3.1 |
名称 |
指导农业科技项目的审核、申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三章 第十七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发展的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安镇产业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 |
运行要件 |
项目申报书 |
责任事项 |
1.受理所辖区企业项目申报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培训信息表
序号 |
4.1 |
名称 |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培训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安镇产业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宣传—报名—组织—培训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调研培训需求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农业水利基本建设信息表
序号 |
5.1 |
名称 |
农业水利基本建设 |
法定依据 |
《农田水利条例》第一章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安镇产业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申请 |
运行要件 |
申请 |
责任事项 |
1.材料受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地上、地下水资源管理信息表
序号 |
5.2 |
名称 |
地上、地下水资源管理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安镇产业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预案—事件处置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制定预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信息表
序号 |
6.1 |
名称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安镇产业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调解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受理当事人诉求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村账镇管信息表
序号 |
7.1 |
名称 |
村账镇管 |
法定依据 |
《关于推行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的指导意见》津党农[2011]26号中村级财务委托乡镇代理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安镇产业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记账 |
运行要件 |
原始凭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提交的材料;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新安镇党群服务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
1.1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 |
1 |
1.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
2 | ||
1.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老年人补助死亡手续办理 |
3 | ||
2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
2.1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 |
4 |
2.2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 |
5 | ||
2.3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 |
6 | ||
3 |
城职养老、医疗保险 |
3.1 |
失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登记、核定缴费 |
7 |
4 |
就失业管理 |
4.1 |
就失业登记 |
8 |
4.2 |
失业金申领与签到 |
9 | ||
5 |
就失业管理 |
5.1 |
生育登记 |
10 |
5.2 |
再生育子女许可申请 |
11 | ||
6 |
社会保障卡办理 |
6.1 |
社会保障卡办理 |
12 |
7 |
困难群体就业援助 |
7.1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13 |
8 |
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
8.1 |
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
14 |
9 |
医疗救助 |
9.1 |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
15 |
10 |
医疗费用 |
10.1 |
医疗垫付票据报销 |
16 |
10.2 |
国企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事项办理(丧葬费、救济费、丧葬补助费) |
17 | ||
11 |
政务服务一网通 |
11.1 |
政务服务一网通 |
18 |
12 |
残联 |
12.1 |
残疾证申请、补办 |
19 |
13 |
民政 |
13.1 |
敬老卡补办 |
20 |
13.2 |
老年优待证申请、补办 |
21 | ||
13.3 |
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申请 |
22 | ||
13.4 |
临时救助 |
23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税务机关委托街镇党群服务中心代办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津税发【2021】9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号);《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文)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工作人员网上操作,打印缴费单去税务或银行缴费 |
运行要件 |
户口本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每年的1月1日----12月19日办理(遇节假日不顺延)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2 |
名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文)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区人社局、社险分中心主管部门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网上信息录入提交 |
运行流程 |
本镇居民,年满60周岁,缴费年满15年,携带要件来党群服务中心网上录入信息申报,人社局审批,社险复核。 |
运行要件 |
户口本、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3 |
名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老年人补助死亡手续办理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9号文)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本镇居民,根据死亡证明或登记表,党群服务中心网上录入信息申报停发保险或补助金。 |
运行要件 |
死亡证明或终止基本养老待遇人员登记表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税务机关委托街镇党群服务中心代办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津税发【2021】9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7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参保人员每年9-12月携带户口本、身份证进行下一年度的登记缴费,次年6月30日前可办理参保登记补缴手续。新生儿出生一年内携带户口本随时参保。通过指导手机APP参保,或者打印缴费通知单到税务或银行缴费。 |
运行要件 |
户口本、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2.2 |
名称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垫付医疗费申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23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61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区医险分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收票、审核、录入、报送区医险分中心 |
运行流程 |
报销人员带着票据到党群服务中心申报,中心工作人员审票,录票,每周报送到区医险分中心。 |
运行要件 |
垫付产前检查:门诊收据、费用明细;垫付门诊医疗费:门(急)收据、费用明细、诊断证明或病历;垫付住院医疗费:住院收据、费用明细、成员记录或小结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2.3 |
名称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垫付医疗费申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2015)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发(2015)37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区医险分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收票、审核、录入、报送区医险分中心 |
运行流程 |
报销人员带着票据到党群服务中心申报,中心工作人员审票、录票,每周一次报送到医险分中心。 |
运行要件 |
全额垫付材料:诊断证明、收据、清单、处方;住院垫付材料:出院小结、收据、清单、病案首页。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3.1 |
名称 |
失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登记、核定缴费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税务机关委托街镇党群服务中心代办城乡居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管理操作规程(津税发【2021】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发(2014)58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党群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后指导通过手机APP操作缴费或打印缴费单,去银行或税务部门缴费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户口本 |
责任事项 |
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申报缴纳社保,每年12月20日至31日,停止申报缴纳社保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4.1 |
名称 |
失业登记 |
法定依据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年)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接件核对材料-当场受理-是否同意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法定工作日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4.2 |
名称 |
失业金申领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供身份证,金保二期核查是否已核定失业金,申请失业金,首次申领后于每月5-25日,在天津人力社保APP刷脸签到或持本人有效证件进行面签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法定工作日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5.1 |
名称 |
生育登记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订)《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携带相关要件来中心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系统登记信息,出具生育服务证。通过网上自助申请的直接网上审核确认。 |
运行要件 |
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5.2 |
名称 |
再生育子女许可申请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订)《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申请收件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 |
运行流程 |
夫妻双方携带相关要件来中心填写申请表,材料齐备合格后交付公共服务办,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下来后通知其领取 |
运行要件 |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子女户口页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6.1 |
名称 |
社会保障卡办理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试行办法》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银行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上传信息 |
运行流程 |
携带要件到中心,工作人员网上操作上传信息后去指定银行制卡 |
运行要件 |
90KB-30KB电子版照片、户口本或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现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7.1 |
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法定依据 |
《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试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流程》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村居、区人社局主管部门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查询、信息录入、上报材料、通知缴费 |
运行流程 |
查询申请人状态是否合格,符合申请人员去村居交要件,村居初审合格后报送中心,进行系统录入,报送区里审批,审批合格后通知申请人填表缴费。 |
运行要件 |
户口本、身份证、就失业证及各类申请类型所需要件 |
责任事项 |
15个工作日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8.1 |
名称 |
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要求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来中心系统操作认证或指导通过手机线上认证 |
运行要件 |
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现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9.1 |
名称 |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5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区医保局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收件、初审、公示、救助发放 |
运行流程 |
申请救助人员提供相应要件,中心初审后由公共服务办进行经济核查,核查后提交区医保局复审,复审合格后公示,区医保局审批拨付救助款,中心发放救助金 |
运行要件 |
诊断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承诺书 |
责任事项 |
法定工作日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0.1 |
名称 |
医疗垫付票据报销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2015)7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发(2015)37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区医险分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收票、审核、录入、报送区医险分中心 |
运行流程 |
报销人员带着票据到党群服务中心申报,中心工作人员审票、录票,每周一次报送到医险分中心。 |
运行要件 |
全额垫付材料:诊断证明、收据、清单、处方;住院垫付材料:出院小结、收据、清单、病案首页。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10.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0.2 |
名称 |
国企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事项办理(丧葬费、救济费、丧葬补助费) |
法定依据 |
津国企退休办[2020]3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区人社局、社险分中心主管部门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初审、信息录入、提交 |
运行流程 |
国企退休人员按需要办理的事项提供相应要件,工作人员网上操作提交,区主管部门审核拨付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劳动能力鉴定表、火化费收据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5811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1.1 |
名称 |
政务服务一网通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发﹝2019﹞39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综合办、相关业务科室 |
职责边界 |
一网通设备设置在党群服务中心窗口,负责接待有需求群众,协调相关业务科室 |
运行流程 |
本人携带要件到中心,工作人员网上操作相关业务或者线上处理群众提交有关业务需求。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2.1 |
名称 |
残疾证申请、补办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公室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申请受理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携带要件到中心填写申请表,然后将材料交到公共服务办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户口本、2寸相片、相关病例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3.1 |
名称 |
敬老卡补办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发﹝2019﹞39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开具申请单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来中心开具申请单,再去城市一卡通机构办理取卡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3.2 |
名称 |
老年优待证申请、补办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发﹝2019﹞39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公室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申请受理及证件发放,材料交给公共服务办公室 |
运行流程 |
携带所需要件来中心申请,材料交给公共服务办,待审批结束后优待证交给中心通知本人领取。 |
运行要件 |
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照片、户口页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3.3 |
名称 |
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申请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发﹝2019﹞39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公室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收取要件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员全部到中心现场填写表格,留下所需要件,然后报送至公共服务办公室 |
运行要件 |
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等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党群服务中心信息表
序号 |
13.4 |
名称 |
临时救助申请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发﹝2019﹞39号) |
实施机构 |
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公室 |
职责边界 |
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收取要件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员全部到中心现场填写表格,留下所需要件,然后报送至公共服务办公室 |
运行要件 |
户口本、身份证、申请书、医疗票据原件、诊断证明、刑满释放证明等 |
责任事项 |
当场办理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
新安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提供农业科技服务 |
1.1 |
提供农业科技服务 |
1 |
2 |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
2.1 |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
2 |
3 |
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
3.1 |
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
3 |
4 |
推动乡村旅游建设 |
4.1 |
推动乡村旅游建设 |
4 |
序号 |
1.1 |
名称 |
提供农业科技服务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办字﹝2019﹞39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新安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提供服务—接受监督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提供农业科技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电子邮箱: bdqxaz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新安镇商贸街 |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办字﹝2019﹞39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新安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提供服务—接受监督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电子邮箱: bdqxa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新安镇商贸街 |
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信息表
序号 |
3.1 |
名称 |
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办字﹝2019﹞39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新安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开展活动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电子邮箱: bdqxa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新安镇商贸街 |
推动乡村旅游建设信息表
序号 |
4.1 |
名称 |
推动乡村旅游建设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办字﹝2019﹞39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科技文化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林新安科技文化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无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推动乡村旅游建设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电子邮箱: bdqxa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新安镇商贸街 |
(新安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退役军人服务 |
1.1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
1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
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新安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
运行流程 |
开展退役军人结业创业培训;根据上级审批开展优抚帮扶;根据各级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开展走访慰问;对来访退役军人及家属进行信访接待;协助退役军人开展权益保障。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信访接待、权益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电子邮箱: bdqxaz@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新安镇商贸街 |
(新安镇综合治理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各类平台的综合管理 |
1.1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等各类平台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
1 |
2 |
各类综合管理问题的受理、转办 |
2.1 |
各类综合管理问题的受理、转办 |
2 |
序号 |
1.1 |
名称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各类平台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
法定依据 |
《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委办公室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办字﹝2019﹞39号)综合治理中心(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网格化管理中心)。负责负责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等各类平台的综合指挥管理;负责平台的运行的日常管理、维护、承担各类本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道路养管等综合管理问题的受理、转办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综合治理中心 |
职责边界 |
由新安镇综合治理中心行使 |
运行流程 |
按区网格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等各类平台的日常管理及维护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29937800 电子邮箱: bdqxaz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新安镇商贸街 |
各类综合管理问题的受理、转办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各类综合管理问题的受理、转办 |
法定依据 |
《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委办公室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津宝编办字﹝2019﹞39号)综合治理中心(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网格化管理中心)。负责负责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等各类平台的综合指挥管理;负责平台的运行的日常管理、维护、承担各类本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道路养管等综合管理问题的受理、转办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新安镇综合治理中心 |
职责边界 |
由新安镇综合治理中心行使 |
运行流程 |
按区网格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承当本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消防安全、道路养护等综合管理问题的受理、转办等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2469107 电子邮箱: bdqxaz03@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宝坻区新安镇商贸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