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中心血库职责清单

来源:区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1-09-07 14:41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献血法宣传

1.1

普及献血知识

1

2

临床用血提供

2.1

提供临床悬浮红细胞、冰冻血浆

2

2.2

提供临床特殊用血

3

3

凭证用血、还血

3.1

退还用血费用

4

4

血液质量保障、输血技术指导

4.1

血液运输、存储质量安全保障

5

4.2

评估临床用血、保护血液资源

6

     

(普及献血知识)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普及献血知识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平台,在“6.14”世界献血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在宝坻区献血方舱现场组织无偿献血宣传活动。通过“宝坻区中心血站”微信公众号平台,定期发布无偿献血知识。

运行要件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做宣传品、宣传材料。

责任事项

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监督方式

电话:022-29226101 电子邮箱:bdqwjw80@tj.gov.cn

单位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8号 邮政编码301800

        

(提供临床悬浮红细胞、冰冻血浆)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提供临床悬浮红细胞、冰冻血浆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2、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患者经住院医师评估,需要输血治疗,医师向医院输血科提交输血申请,输血科联系血库调取患者所需血液后,为患者开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申请单》患者或家属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申请单》到中心血库发血室办理用血审批手续后,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申请单》回执送回输血科,经输血科交叉配血成功后医务人员将患者所需血液取回病房。

运行要件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申请

责任事项

为临床患者提供无偿献血者捐献的血液,保障血液质量安全。

监督方式

电话:022-29226101 电子邮箱:bdqwjw80@tj.gov.cn

单位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8号 邮政编码301800

  

(提供临床特殊用血)信息表

                                                                                                                                                                                                                                                 

序号

2.2

名称

提供临床特殊用血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条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2、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患者经住院医师诊断,需特殊血液品种(如RH阴性血、血小板、冷沉淀及交叉配血不相合等)治疗,医师向医院输血科提交输血申请,由输血科开据《医疗机构特殊用血申请单》,患者或家属持《医疗机构特殊用血申请单》到中心血库发血室预约用血、缴纳押金。中心血库向市血液中心预约该特殊血液品种,待血液取回后,医院输血科调取该血液,由医务人员将该血液取回病房,患者或家属持押金收据办理退费手续。

运行要件

医疗机构特殊用血申请

责任事项

为临床患者提供稀有、特殊血型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血液质量安全。

监督方式

电话:022-29226101 电子邮箱:bdqwjw80@tj.gov.cn

单位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8号 邮政编码301800

  

(退还用血费用)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退还用血费用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无偿献血者及家属临床用血后,到宝坻区献血办公室(位于宝坻区中医院)办理退还用血费用审批,然后电话预约办理退费时间,按约定时间持相关要件到中心血库发血室进行登记后,到财务科退还用血费用。

运行要件

退还用血互助金审批单、献血证、身份证

责任事项

无偿献血者及家属临床用血后,按规定为患者退还相关费用。

监督方式

电话:022-29226101 电子邮箱:bdqwjw80@tj.gov.cn

单位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8号 邮政编码301800

     

(血液运输、存储质量安全保障)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血液运输、存储质量安全保障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第十条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3、《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167号】)管理职责2.1 必须建立和持续改进质量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和严格监控。质量体系应覆盖所开展的采供血和相关服务的所有过程。2.2 质量体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由装有运输冷链设备的急救送血车随时出发到市血液中心调取血液,按患者需要及时预约特殊用血,预约成功后立即出发调取血液制品。血液取回后及时验收入库,按规定分别存储于医用血液冷藏箱、医用低温保存箱、血小板恒温振荡保存箱中。

运行要件

急救送血车、运输冷链设备、医用血液冷藏设备、医用低温保存设备。

责任事项

保障为全区住院患者提供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安全有效。

监督方式

电话:022-29226101 电子邮箱:bdqwjw80@tj.gov.cn

单位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8号 邮政编码301800

           

(评估临床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信息表

                                                                                                                                                                                                                                                 

序号

4.2

名称

评估临床用血、保护血液资源

法定依据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中心血库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用血情况,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开展用血质量评价,提高合理用血水平。

运行要件

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责任事项

保护血液资源、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监督方式

电话:022-29226101 电子邮箱:bdqwjw80@tj.gov.cn

单位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广川路8号 邮政编码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