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传染病防制 |
1.1 |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
1 |
1.2 |
传染病防控措施制定及实施、培训及指导 |
2 | ||
1.3 |
传染病个案流调及处置 |
3 | ||
1.4 |
传染病暴发疫情调查处置 |
5 | ||
2 |
消毒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
2.1 |
消毒与病媒生物防制 |
7 |
3 |
免疫规划 |
3.1 |
免疫规划宣传、人员培训 |
9 |
3.2 |
免疫服务与监测 |
10 | ||
3.3 |
常规免疫监测、督导考核与质量控制 |
12 | ||
3.4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调查诊断 |
13 | ||
3.5 |
疫苗管理 |
15 | ||
4 |
突发公共卫生 |
4.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
16 |
5 |
艾滋病 |
5.1 |
艾滋病咨询检测 |
18 |
6 |
结核病防治 |
6.1 |
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及处置 |
20 |
6.2 |
肺结核病人健康管理 |
22 | ||
6.3 |
肺结核患者追踪 |
24 | ||
6.4 |
结核病防治培训 |
26 | ||
6.5 |
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 |
27 | ||
7 |
地方病防控 |
7.1 |
碘缺乏病监测 |
28 |
7.2 |
饮水型氟中毒监测 |
30 | ||
7.3 |
重点地区饮用水水砷监测 |
33 | ||
7.4 |
地方病健康干预 |
35 | ||
7.5 |
地方病患者服务及治疗 |
38 | ||
8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农村环境卫生监测 |
8.1 |
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 |
40 |
8.2 |
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 |
42 | ||
8.3 |
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 |
44 | ||
8.4 |
农村环境卫生监测 |
46 | ||
9 |
学校卫生监测与干预 |
9.1 |
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 |
48 |
9.2 |
学生因病缺课监测 |
50 | ||
9.3 |
中小学生体质监测数据收集 |
52 | ||
9.4 |
小学生快乐十分钟开展情况督导 |
54 | ||
9.5 |
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督导 |
56 | ||
10 |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评价、公共场所危害因素监测 |
10.1 |
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备案 |
58 |
10.2 |
职业、放射卫生综合管理 |
60 | ||
10.3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 |
62 | ||
10.4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
64 | ||
10.5 |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
65 | ||
10.6 |
公共场所监督抽检 |
67 | ||
11 |
食品安全 |
11.1 |
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
69 |
11.2 |
食源性疾病监测 |
71 | ||
11.3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73 | ||
12 |
微生物检验 |
12.1 |
血清学实验 |
75 |
12.2 |
消毒实验 |
77 | ||
12.3 |
病毒性检测 |
79 | ||
12.4 |
水质检测 |
81 | ||
12.5 |
霍乱食品检测 |
83 | ||
13 |
非传染病预防控制 |
13.1 |
慢性病综合防治 |
85 |
13.2 |
居民死因监测 |
87 | ||
13.3 |
肿瘤、冠心病、脑卒中、肝硬化、糖尿病、精神疾病、伤害等慢性病发病报告 |
89 | ||
14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14.1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综合管理 |
91 |
15 |
理化检验 |
15.1 |
理化检验检测综合管理 |
93 |
15.2 |
环境卫生理化检验 |
95 | ||
15.3 |
职业卫生理化检验 |
97 | ||
15.4 |
食品理化检验 |
99 |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1.1 |
名称 |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控制科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分析总结,上报反馈 |
运行要件 |
津卫疾控〔2017〕402号 |
责任事项 |
1.负责辖区传染病报告管理 2.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3.负责辖区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培训指导和报告质量评价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传染病防控措施制定及实施、培训及指导)信息表 | |
序号 |
1.2 |
名称 |
传染病防控措施制定及实施、培训及指导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控制科 |
运行流程 |
制定防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业务培训,防控指导 |
运行要件 |
津卫疾控〔2017〕402号 |
责任事项 |
1.负责辖区传染病监测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组织各医疗机构开展实施落实。 2.负责辖区传染病防控工作业务培训,各单位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督导和指导。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传染病个案流调及处置)信息表 | |
序号 |
1.3 |
名称 |
传染病个案流调及处置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控制科 |
运行流程 |
开展新冠肺炎、不明原因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流行性出血热、布病、流感、手足口病、水痘等重点传染病个案流行病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提出防控建议。 |
运行要件 |
津卫疾控〔2017〕402号 |
责任事项 |
1.完成辖区报告的重点传染病病例个案调查,输入数据库。 2.重点传染病个案病例疫点处置和周围人群感染情况监测调查。 3.年底完成全年重点传染病单病种疫情分析,提出防控建议。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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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表 | |||||||||||||||||||||||||||||||||||||||||||||||||||||||||||||||||||||||||||||||||||||||||||||||||||||||||||||||||||||||||||||||||||||||||||||||
序号 |
4.1 | ||||||||||||||||||||||||||||||||||||||||||||||||||||||||||||||||||||||||||||||||||||||||||||||||||||||||||||||||||||||||||||||||||||||||||||||
名称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医学救援 | ||||||||||||||||||||||||||||||||||||||||||||||||||||||||||||||||||||||||||||||||||||||||||||||||||||||||||||||||||||||||||||||||||||||||||||||
运行流程 |
信息接报-信息核实-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现场处置-风险评估-总结评估 | ||||||||||||||||||||||||||||||||||||||||||||||||||||||||||||||||||||||||||||||||||||||||||||||||||||||||||||||||||||||||||||||||||||||||||||||
运行要件 |
天津市较大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2018版) | ||||||||||||||||||||||||||||||||||||||||||||||||||||||||||||||||||||||||||||||||||||||||||||||||||||||||||||||||||||||||||||||||||||||||||||||
责任事项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信息收集、监测预警、调查确认、现场处置和效果评估。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艾滋病咨询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5.1 |
名称 |
艾滋病咨询检测 |
法定依据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科负责样品采集及检验 |
运行流程 |
咨询检测、重点人群高危人群宣传、干预、检测--初筛--确证--首次流调--随访管理 |
运行要件 |
检测咨询无需携带任何资料,初筛有反应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并接受首次随访服务。 |
责任事项 |
1.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制定中心艾滋病防制工作计划并实施; 2.负责艾滋病防制相关信息资料收集; 3.组织开展各类艾滋病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4.承担基层艾滋病防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任务; 5. 负责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工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及处置)信息表 | ||
序号 |
6.1 | |
名称 |
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及处置 | |
法定依据 |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2、《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19) 3、《中国学校结核病防控指南》(2020)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 | |
运行流程 |
监测专报网、大疫情网——发现疫情——通知相关人员——疫情处置 | |
运行要件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 |
责任事项 |
1.负责辖区结核病疫情的报告管理 2.负责结核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 3.负责辖区学校结核病病例流调、处置 4.负责辖区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控工作技术指导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肺结核病人健康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6.2 |
名称 |
肺结核病人健康管理 |
法定依据 |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2、《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19) 3、《天津市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4、《天津市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办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乡镇医院结防专职人员 |
运行流程 |
监测专报网、大疫情网——发现疫情——通知乡镇医院——病人随访、管理---反馈 |
运行要件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易督导患者管理系统 |
责任事项 |
负责本辖区确诊的肺结核患者随访管理工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肺结核患者追踪)信息表 | |
序号 |
6.3 |
名称 |
肺结核患者追踪 |
法定依据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乡镇医院结防专职人员 |
运行流程 |
发现疫情--电话追踪--追踪未到位发送至所在社区—社区追访--反馈 |
运行要件 |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 |
责任事项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区疾控中心结防科,对已进行疫情报告但未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追踪,督促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结核病防治培训)信息表 | |
序号 |
6.4 |
名称 |
结核病防治培训 |
法定依据 |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19)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 |
运行流程 |
制定人员培训内容--召开培训会--培训考评。 |
运行要件 |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19) |
责任事项 |
结合需掌握的相关业务知识,对培训内容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制定培训教材,开展集中培训、考核。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信息表 | |
序号 |
6.5 |
名称 |
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 |
法定依据 |
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19)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 |
运行流程 |
拟定健康教育方案--下发通知--举办活动--总结。 |
运行要件 |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19) |
责任事项 |
1.制定宣传活动方案,收集整理印制宣传材料,参与宣传活动,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 2.采用不同形式宣传及实施重点人群目标健康干预项目。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碘缺乏病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7.1 | |
名称 |
碘缺乏病监测 | |
法定依据 |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关于印发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要点的函》(国卫疾控评价便函〔2021〕8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21〕22号) 《关于上报2021年《天津市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等6个地方病工作方案的函》(津疾控办发〔2021〕127号) 《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科:按要求组织协调开展调查,进行采样工作,并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实验室:对碘盐样品、尿碘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查。 医疗机构:协助疾控中心开展工作。 | |
运行流程 |
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监测-采样-送检-实验室检测-数据汇总、上报和总结。 | |
运行要件 |
津疾控办发〔2021〕127号;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
责任事项 |
1. 制定居碘缺乏病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对居民户、儿童、孕妇、成人开展监测,进行碘盐采样、尿碘采样及儿童甲状腺B超检查; 3. 对监测结果数据审进行汇总、上报和总结。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8.2 | |
名称 |
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 | |
法定依据 |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市卫生健康委 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天津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4号) 《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科:负责水样采集及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和总结。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负责水样检测工作。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组织实施-采样-送检-实验室检测-数据整理上报 | |
运行要件 |
津卫疾控〔2021)214号;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
责任事项 |
1.撰写年度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 2.进行集中式供水工程调查和覆盖全街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样采集; 3.水样送检; 4.对监测结果数据进行收集整理、上报和总结。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8.3 | |
名称 |
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 | |
法定依据 |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市卫生健康委 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天津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科:负责水样采集及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和总结。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负责水样检测工作。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组织实施-采样-送检-实验室检测-数据整理上报 | |
运行要件 |
津卫疾控〔2021)214号;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
责任事项 |
1.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 每月对辖区二次供水和末梢水进行生活饮用水进行水样采集; 3. 水样送检; 4. 对监测结果数据进行收集整理、上报和总结。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农村环境卫生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8.4 | |
名称 |
农村环境卫生监测 | |
法定依据 |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2020年版)等3个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439号)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方案(2021年版)等3个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63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科 | |
运行流程 |
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入户调查-数据收集整理上报, | |
运行要件 |
国卫办疾控函〔2020〕439号;津疾控办发〔2021〕97号;津卫疾控〔2021〕263号 | |
责任事项 |
1. 制定工作方案; 2. 按要求抽取镇街、村、居民户和学校进行农村环境卫生问卷调查; 3. 对调查结果进行收集整理、上报和总结。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信息表 | |
序号 |
9.1 |
名称 |
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 |
法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0号) 《市卫生健康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19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组织实施监测与干预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育局:统筹部署,人员协调。 近视防控基地医院:负责近视调查。 |
运行流程 |
撰写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工作-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实施常见病干预-形成报告 |
运行要件 |
津卫疾控〔2021〕196号 |
责任事项 |
1.撰写辖区工作方案; 2.按要求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儿童青少年近视影响因素调查、学生常见病监测、学生行为影响因素监测、学校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测和学校卫生工作基本情况调查6项调查 3.开展学校卫生标准普及行动、中小学生健康月行动、健康父母行动、专家进校园行动、学校教学生活环境改善行动和重点人群关爱行动6项干预; 4.对监测和干预结果进行数据收集和上报,撰写近视调查报告和学生常见病监测与干预报告;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学生因病缺课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9.2 |
名称 |
学生因病缺课监测 |
法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和上报。 教育局:协调学校配合工作。 学校:按要求进行原始数据上报。 |
运行流程 |
原始数据收集-数据整理录入-数据上报 |
运行要件 |
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责任事项 |
1. 每月对辖区一所中学、一所小学和一所高中3所点校进行学生因病缺课情况进行数据收集; 2. 对数据进行整理录入; 3. 上报市疾控; 4. 形成年报表。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中小学生体质监测数据收集)信息表 | |
序号 |
9.3 |
名称 |
中小学生体质监测数据收集 |
法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0号) 《市卫生健康委 市教委关于印发2021年天津市儿童青少年近视调查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19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负责数据收集整理和上报。 教育局:协调学校配合工作。 学校:按要求进行原始数据上报。 |
运行流程 |
原始数据收集-数据整理录入-数据上报 |
运行要件 |
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责任事项 |
1. 收集辖区一所中学、一所小学和一所高中3所点校学生每年度体质监测原始数据; 2. 将收集的数据进行输机录入; 3. 上报市疾控;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小学生快乐十分钟开展情况督导)信息表 | |
序号 |
9.4 |
名称 |
小学生快乐十分钟开展情况督导 |
法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负责快乐十分钟活动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教育局:组织开展快乐十分活动。 学校:按要求开展工作并进行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
运行流程 |
对辖区点校快乐十分钟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每年不少于2次,将督导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和上报。 |
运行要件 |
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责任事项 |
遵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岗位职责,按具体工作流程落实责任和义务。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督导)信息表 | |
序号 |
9.5 |
名称 |
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督导 |
法定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关于印发2021年度天津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疾控〔2021)21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负责常见病防控工作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教育局:组织开展工作。 学校:按要求开展工作并进行原始资料整理归档。 |
运行流程 |
制定工作计划-建立抽样框架-开展督导工作-总结上报 |
运行要件 |
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责任事项 |
1. 制定辖区工作计划; 2. 建立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名录及督导学校的抽样框架,对抽到的学校开展督导,每年不少于1次; 3. 留存督导记录和工作照片,并进行辖区学生常见病防治督导汇总表和督导小结。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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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射卫生综合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10.2 | ||||||||||||||||||||
名称 |
职业、放射卫生综合管理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津卫疾控〔2016〕491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监测-信息管理-调查、处置-指导、培训 | ||||||||||||||||||||
运行要件 |
按照上级方案要求 | ||||||||||||||||||||
责任事项 |
负责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信息表 | |||||||||||||||||||||
序号 |
10.3 | ||||||||||||||||||||
名称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津卫疾控〔2016〕491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运行流程 |
接到卫生健康委选取被监测单位名单-监测前准备-现场监测并填写采样记录-出具报告 | ||||||||||||||||||||
运行要件 |
按照上级方案要求 | ||||||||||||||||||||
责任事项 |
1.承担卫生健康委选取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的实施、质量控制、数据总结和报送;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10.4 | |
名称 |
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津卫疾控〔2016〕491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
运行流程 |
发放-收集-录入个人剂量监测信息-评价 | |
运行要件 |
按照上级方案要求 | |
责任事项 |
负责协助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与评价。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10.5 | |
名称 |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 |
法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395号)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检测科、检验室 | |
运行流程 |
制定工作计划-选取被检测单位-采样前准备-现场检测及样品采集并填写采样记录-送检-数据汇总-上报 | |
运行要件 |
按照上级方案要求 | |
责任事项 |
按照卫生健康委方案要求选取被检测单位现场检测,负责报表、覆盖监测数量、项目开展率、数据准确率、原始记录、检验报告逻辑性、溯源性。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公共场所监督抽检)信息表 | |
序号 |
10.6 |
名称 |
公共场所监督抽检 |
法定依据 |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场所监测科、检验室 |
运行流程 |
联系指定被检测单位-采样前准备-现场检测及样品采集并填写采样记录-送检-出具报告 |
运行要件 |
按照上级方案要求 |
责任事项 |
负责资质范围内的现场检测及采样符合公共场所检测技术规范、检测项目符合指定要求、数据准确。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11.1 |
名称 |
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科 |
运行流程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科根据市级工作方案,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监测计划-样品采集-信息录入-样品提交实验室检测-录入检测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科审核数据提交-撰写阳性报告提交区卫计委 |
运行要件 |
根据天津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
责任事项 |
1.负责制定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辖区内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 3.承担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利用、风险评估相关的数据和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预测与预警工作; 4.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任务; 5.协助相关岗位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11.2 |
名称 |
食源性疾病监测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科 |
运行流程 |
医院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向区卫健委报告-区疾控中心接区卫健委指示进行现场核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科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食品卫生学调查-指导开展卫生学处理-汇总分析数据信息-实验室开展应急检测-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将报告同时提交区卫健委和区市场监管局 |
运行要件 |
根据天津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
责任事项 |
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处置流程和技术规范;2. 承担或参与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承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及预警工作; 3.承担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的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4.协助相关岗位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11.3 |
名称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法定依据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GB 4789.30-2016 沙门氏菌 GB 4789.4-2016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GB 4789.6-2016 甲肝病毒、戊肝病毒、札如病毒 天津市监测工作手册 2021 大肠埃希氏菌 GB4789.38-2012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4789.14-2016 蜡样芽孢杆菌GB4789.14-2014 诺如病毒 GB4789.42-2016 食品菌落总数GB4789.2-2016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 |
运行流程 |
相关业务科室采集样品-送检-实验室检测-出具报告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微生物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2.负责实验室检测;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血清学实验)信息表 | |
序号 |
12.1 |
名称 |
血清学实验 |
法定依据 |
HIV: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0年修订版) 梅毒:梅毒诊断WS273-2018 丙肝:丙型肝炎诊断WS213-2018 风疹:风疹诊断标准 WS297-2008 麻疹:麻疹诊断WS296-2017 布病:布鲁氏菌病诊断WS269-2019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 |
运行流程 |
相关业务科室采集样品-送检-实验室检测-出具报告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微生物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消毒实验)信息表 | ||
序号 |
12.2 | |
名称 |
消毒实验 | |
法定依据 |
医院消毒 GB15982-2012; 公共场所 GB/T 18204.3-2013; 托儿所 幼儿园消毒卫生规范 BD12/T 447-2011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 | |
运行流程 |
相关业务科室采集样品-送检-实验室检测-出具报告 |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微生物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病毒性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12.3 |
名称 |
病毒性检测 |
法定依据 |
手足口病诊断WS588-2018 麻疹诊断标准WS296-2017 风疹诊断标准WS297-2008 诺如病毒(2021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流感病毒 WS285-2008 WS284-2008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标准 《职业暴露人群血清学和环境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 |
运行流程 |
相关业务科室采集样品-送检-实验室检测-出具报告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微生物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霍乱食品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12.4 |
名称 |
霍乱食品检测 |
法定依据 |
卫生部《霍乱防治手册》第六版(2013年)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 |
运行流程 |
相关业务科室采集样品-送检-实验室检测-出具报告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微生物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2.负责实验室检测; 3.协助相关岗位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水质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12.5 |
名称 |
水质检测 |
法定依据 |
生活应用水 GB/T5750.12-2006 游泳池水 GB/T18204.9.10-2000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 |
运行流程 |
相关业务科室采集样品-送检-实验室检测-出具报告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微生物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非传染病预防控制)信息表 | |
序号 |
13.1 |
名称 |
非传染病预防控制 |
法定依据 |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 2017〕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7〕98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10〕73号) 《营养工作规范》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科: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指导检查。 医疗机构:组织实施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督导-技术指导-分析总结 |
运行要件 |
工作方案、记录、工作总结等 |
责任事项 |
1.制定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2. 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3.实施心脑血管疾病综合防治策略; 4.组织实施营养宣传、干预; 5.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 6. 协助相关岗位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非传染病发病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13.2 |
名称 |
非传染病发病监测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肿瘤、四种病发病及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天津市恶性肿瘤、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发病及死亡登记报告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恶性肿瘤、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发病登记报告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糖尿病等非传染性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津卫疾〔2005〕209号) 《天津市糖尿病、伤害、肝硬化、精神疾病发病登记报告实施方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科: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重点慢性病发病信息,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指导检查。 医疗机构:上报疾病相关信息。 |
运行流程 |
接诊医生填写报告卡—医院管理科室上报-疾控中心审核、整理、分析 |
运行要件 |
疾病首诊报告卡 |
责任事项 |
1. 制定慢性病发病报告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慢性病发病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报告; 3. 对报告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与督导评估; 4. 承担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与伤害专题调研和监测评估技术研究工作; 5. 协助相关岗位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居民死因登记)信息表 | |
序号 |
13.3 |
名称 |
居民死因登记 |
法定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 《天津市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办〔2014〕158号)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卫办〔2014〕7号) 《关于下发天津市危重儿自动出院追踪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疾控综发〔2009〕5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科:收集、整理、分析居民死亡病例,评价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指导检查。 医疗机构:上报死亡病例相关信息。 |
运行流程 |
家属携带死者户口本、死者身份证、本人身份证和(或)死者病历,到死者死亡医院(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医院),医院为死者开具《死亡证》,并将死亡证信息及时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分析。 |
运行要件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简称《死亡证》) |
责任事项 |
1. 制定居民死因监测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死因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报告; 3. 对报告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与督导评估; 4. 承担慢性病相关危险因素调研和监测评估技术研究工作; 5. 协助相关岗位开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综合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14.1 |
名称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综合管理 |
法定依据 |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科: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指导检查。 医疗机构:针对辖区居民实际健康需求,组织实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监测评估-业务指导 |
运行要件 |
工作方案、记录、总结等 |
责任事项 |
1.负责组织制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2.负责对辖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3.负责组织辖区内健康行为监测与评估工作 4.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行动,提升公众健康素养水平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理化检验检测综合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15.1 | |
名称 |
理化检验检测综合管理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津政办发 〔2009〕12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其他相关业务科室 | |
运行流程 |
上级任务及本单位监测计划-检验检测 |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理化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环境卫生理化检验)信息表 | ||
序号 |
15.2 | |
名称 |
环境卫生理化检验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津政办发 〔2009〕12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其他相关业务科室 | |
运行流程 |
上级任务及本单位监测计划-检验检测 |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理化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业卫生理化检验)信息表 | |
序号 |
15.3 |
名称 |
职业卫生理化检验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津政办发 〔2009〕12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其他相关业务科室 |
运行流程 |
上级任务及本单位监测计划-检验检测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理化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食品理化检验)信息表 | |
序号 |
15.4 |
名称 |
食品理化检验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09-2011年)》(津政办发 〔2009〕12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21年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业务工作安排》的通知》(津疾控办发〔2021〕97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职责边界 |
天津市宝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检验科、其他相关业务科室 |
运行流程 |
上级任务及本单位监测计划-检验检测 |
运行要件 |
相关实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标准和作业指导书 |
责任事项 |
1依据上级要求制定理化检验工作计划并督导计划实施;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41864 联系地址:宝坻区海滨街道学街2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