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道路运输 事务性服务 |
1.1 |
1 | |
1.2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 |
2 | ||
1.3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 |
3 | ||
1.4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确认 |
4 | ||
1.5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5 | ||
1.6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备案 |
6 | ||
1.7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备案 |
7 | ||
1.8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8 | ||
2 |
水路运输 事务性服务 |
2.1 |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木质船舶) |
9 |
2.2 |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木质船舶) |
10 | ||
2.3 |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木质船舶) |
11 | ||
3 |
受理道路运输行业信访、投诉 |
3.1 |
处理道路运输行业信访投诉 |
12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
法定依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归档 |
运行要件 |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 4、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5、技术人员相关材料(技术人员汇总表、相关人员学历和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6、维修设备设施相关材料(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明); 7、环保措施相关材料;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
序号 |
1.2 |
名称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备案 |
法定依据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6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归档 |
运行要件 |
1、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登记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场所登记表; 2、营业执照 ; 3、经营场所、服务机构的产权证、租赁合同、停车场地证明; 4、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法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6、企业负责人员、管理人员明细及身份证明。经营网点负责人、服务人员明细及身份证明; 7、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3级及以上);本年度信息系统等级测评报告中等级测评基本信息表、等级测评结论(含扩充表)和总体评价。(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须提交); 8、租赁车辆调配服;务人员明细及身份证明.(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需提交)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信息表
序号 |
1.3 |
名称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 |
法定依据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6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归档 |
运行要件 |
1、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确认)信息表
序号 |
1.4 |
名称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确认 |
法定依据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6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制证发证 |
运行要件 |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制证发证; 5.将从业人员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信息表
序号 |
1.5 |
名称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正)第39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归档 |
运行要件 |
1、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2、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3、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4、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书》; 7、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8、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 9、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备案)信息表
序号 |
1.6 |
名称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备案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正)第39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归档 |
运行要件 |
1、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2、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3、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4、《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7、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备案)信息表
序号 |
1.7 |
名称 |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备案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修正)第39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备案申请-受理审核-备案登记-向社会公布-归档 |
运行要件 |
1、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2、《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书》; 3、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4、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 5、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8、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9、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信息表 | |
序号 |
1.8 |
名称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法定依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企业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相关材料—受理审核—进行初评—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向社会公示—考核结果上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运行要件 |
1.从业人员 2.安全生产 3.维修技师 4.服务质量 5.遵章守纪 6.环境保护 7.企业管理 8.其他项目 |
责任事项 |
4.对评分完毕的维修企业进行依法公示。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木质船舶))信息表
序号 |
2.1 |
名称 |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木质船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修正)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3条、第4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运行要件 |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船名核准书; 3、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图纸批准书; 4、船舶所有人授权申报检验的委托书或船舶修造合同; 5、现有船的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制证发证; 5、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木质船舶))信息表
序号 |
2.2 |
名称 |
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木质船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修正)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3条、第4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运行要件 |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现有船的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3、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制证发证; 5、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木质船舶))信息表
序号 |
2.3 |
名称 |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木质船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修正)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3条、第4条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运行要件 |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现有船的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制证发证; 5.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
(处理道路运输行业信访投诉)信息表
序号 |
3.1 |
名称 |
处理道路运输行业信访投诉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受理-核查-调查取证-决定-答复 |
运行要件 |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事实;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3、调查信访投诉事项; 4、告知办理结果。 |
监督方式 |
电话:022-29241392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津围路1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