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承担全区水文水资源的测验、水质监测、水情监测预报等 |
1.1 |
全区地下水动态监测资料整编,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维护 |
45 |
2 |
承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节约用水、城乡供水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
2.1 |
地下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地下水污染防治 |
46 |
2.2 |
实施宝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
47 | ||
2.3 |
配合审批部门完成全区取水许可审批 |
48 | ||
2.4 |
拟定全区控沉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地下水开采,实施控沉预审制度 |
49 | ||
2.5 |
实施地下水压采计划 |
50 | ||
2.6 |
对控沉监测设施进行维护,进行控沉宣传 |
51 | ||
2.7 |
配合地税部门完成地下水资源税的征缴工作 |
52 | ||
2.8 |
农村供水管理 |
53 | ||
2.9 |
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行业监督 |
54 | ||
2.10 |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
55 | ||
2.11 |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备案 |
56 | ||
2.12 |
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57 |
3 |
负责农业用水供水保障、水资源管理信息服务 |
3.1 |
核定全区农田作物及养殖水面面积,制定供水方案,做好全区农业用水、地表水供水服务保障工作 |
58 |
3.2 |
负责协调上游北京、河北各河系引调水源,保障全区自有水源的调蓄工作 |
59 | ||
4 |
组织水资源规划编制 |
4.1 |
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划工作 |
60 |
(全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及资料整编,
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维护)信息表
序号 |
1.1 |
名称 |
全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及资料整编,国家级地下水动态监测设施维护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六条 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实时监测——监测资料整理——上报共享监测数据——应用于地下水规划的评价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地下水水位观测、开采量调查、水质动态检测、其他水文地质资料搜集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朝霞路2号 |
(地下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 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表 | ||
序号 |
2.1 | |
名称 |
地下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地下水污染防治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制定区域水资源管理规划——区域地下水资源评价——按规划控制开采地下水——对区域环境水文地质灾害评估,制订污染防治计划——修正区域开采计划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保护、污染防治。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
(实施宝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信息表 | ||
序号 |
2.2 | |
名称 |
实施宝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 |
法定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
职责边界 |
水资源科牵头水文资源服务站配合 | |
运行流程 |
严格取水审批——规法审批文件——制定用水计划严禁超计划取水——控制退水与排污 | |
运行要件 |
取水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计划用水使用证 | |
责任事项 |
严格控制深层地下水开采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
(配合审批部门完成全区取水许可审批)信息表 | ||
序号 |
2.3 | |
名称 |
配合审批部门完成全区取水许可审批 | |
法定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
职责边界 |
审批部门牵头水文资源服务站配合 | |
运行流程 |
用水户申请——地下水资源论证——取水审批——成井验收——对用水、计划、节水、排水等全面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用水户按计量交纳地下水资源税 | |
运行要件 |
水资源论证报告 | |
责任事项 |
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保护 |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拟定全区控沉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地下水开采, 实施控沉预审制度)信息表 | |
序号 |
2.4 |
名称 |
拟定全区控沉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地下水开采,实施控沉预审制度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六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涉及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的,应当对地面沉降区区域范围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制定区域控沉防治方案——按控沉方案对地下水开采进行监督管理——在取水许可审批前进行控沉预审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控制全区平均沉降量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实施地下水压采计划)信息表 | |
序号 |
2.5 |
名称 |
实施地下水压采计划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控沉管理工作,承担市控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并直接负责市内六区的控沉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项目建议书——编制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
运行要件 |
实施地下水压采及水源转换实施方案 |
责任事项 |
1、制定压采规划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对控沉监测设施进行维护,进行控沉宣传)信息表 | |
序号 |
2.6 |
名称 |
对控沉监测设施进行维护,进行控沉宣传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沉工作的领导,将控沉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对照点之记进行定位、拍照——汇总检查情况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对监测设施进行维护 |
(配合地税部门完成地下水资源税的征缴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2.7 |
名称 |
配合地税部门完成地下水资源税的征缴工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地税部门牵头水文资源服务站配合 |
运行流程 |
积极做好与地税部门交接工作——按时进行水量核定——上报地税部门——严格检查用水单位的相关手续 |
运行要件 |
取水许可证 |
责任事项 |
严格计量、如实抄收、认真检查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农村供水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8 |
名称 |
农村供水管理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村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对供水单位进行行业监管 |
运行流程 |
无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及实施,农村供水技术指导,水质监测,供水宣传等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行业监督)信息表 | |
序号 |
2.9 |
名称 |
对城市供水及二次供水行业监督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或:建立统计制度——部署统计任务——组织行业单位开展运营状况统计,实施统计监督——行业统计分析——统计资料管理——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58879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信息表 | |
序号 |
2.10 |
名称 |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时,应当与供水企业就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协商。供水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58879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备案)信息表 | |
序号 |
2.11 |
名称 |
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备案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行政备案——通知相对人取件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58879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2.12 |
名称 |
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法定依据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供水、燃气、供热、排水、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许经营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29258879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核定全区农田作物及养殖水面面积,制定供水方案, 做好全区农业用水、地表水供水服务保障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3.1 |
名称 |
核定全区农田作物及养殖水面面积,制定供水方案,做好全区农业用水、地表水供水服务保障工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无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准确核实用水亩数,制定供水计划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负责协调上游北京、河北各河系引调水源, 保障全区自有水源的调蓄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3.2 |
名称 |
负责协调上游北京、河北各河系引调水源,保障全区自有水源的调蓄工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无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负责协调全区范围内供水水源调度;制定街镇用水定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
(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划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4.1 |
名称 |
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划工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文资源服务站 |
职责边界 |
水文资源服务站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无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负责区域地下水资源管理规划。 |
监督方式 |
联系电话:022-82658065 电子邮箱:bdqswj@tj.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