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目录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承担水务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征地拆迁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
1.1 |
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
24 |
1.2 |
招投标办理 |
25 | ||
1.3 |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26 | ||
1.4 |
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
27 | ||
1.5 |
开工备案 |
28 | ||
1.6 |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
29 | ||
1.7 |
协调征地拆迁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
30 | ||
2 |
承担区级防汛抗旱物资管理、节水排涝设备管理、水利物资管理、农田基本建设以及水利科技引进、推广 |
2.1 |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 |
31 |
2.2 |
节水、排涝设备管理 |
32 | ||
2.3 |
水利物资管理 |
33 | ||
2.4 |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
34 | ||
2.5 |
水利科技引进、推广 |
35 | ||
3 |
负责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 |
3.1 |
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关工作 |
36 |
4 |
组织、协调水务科研、新技术开发应用工作 |
4.1 |
组织、协调水务科研、新技术开发应用工作 |
37 |
5 |
组织有关水务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作 |
5.1 |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
38 |
5.2 |
项目资金管控 |
39 | ||
5.3 |
项目档案管理 |
40 | ||
5.4 |
项目法人验收 |
41 | ||
5.5 |
专项验收 |
42 | ||
5.6 |
竣工验收及移交 |
43 | ||
6 |
大中型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相关工作 |
6.1 |
大中型灌区管理 |
44 |
(组件或明确项目法人)信息表 | |
序号 |
1.1 |
名称 |
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新修)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联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上报区水务局审批→项目法人批复后→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留存原件 |
运行要件 |
组建方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简历、法人单位证明、人员培训证书复印件等 |
责任事项 |
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经审批后开展下一步建设程序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招投标办理)信息表 | |
序号 |
1.2 |
名称 |
招投标办理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扫描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售→中标通知书 |
运行要件 |
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负责招投标办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信息表 | |
序号 |
1.3 |
名称 |
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填写《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到天津市宝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科办理 |
运行要件 |
1.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2.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和投资计划批复等);3.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4.施工组织设计和经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纸;5.项目法人、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即工程建设单位质量检查体系、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登记表) |
责任事项 |
负责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安全生产监督备案)信息表 | |
序号 |
1.4 |
名称 |
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填写《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备案表》→到天津市宝坻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科办理 |
运行要件 |
1.《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备案表》;2.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具体包括:(1)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4)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制定;(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8)具体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等);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件(复印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项目法人、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即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检查体系、监理单位安全控制体系、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登记表) |
责任事项 |
安全生产监督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开工备案)信息表 | |
序号 |
1.5 |
名称 |
开工备案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6〕16号,2019年新修)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项目法人向区水务局办理报建备案→报区水务局存档。 |
运行要件 |
填写《天津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法人或项目部组建方案;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3.投资计划下达文件;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表;5.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包合同副本;6.招标报告;7.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8.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备案表;9.合同开工通知;10.开工备案表。 |
责任事项 |
负责向区水务局申报开工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信息表 | |
序号 |
1.6 |
名称 |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
法定依据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在项目开工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到区水务局建设管理科办理备案手续 |
运行要件 |
法人验收工作计划 |
责任事项 |
负责法人验收计划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协调征地拆迁等相关事务性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1.7 |
名称 |
协调征地拆迁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新修)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3.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二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联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项目管理的协调工作,明确任务分配,落实人员责任;分工合理,加强协作,通过实施过程的沟通使各单位有效地协调工作;发现潜在问题或就共同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行沟通协调;加强各单位间的分工合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
运行要件 |
征迁、补偿协议 |
责任事项 |
负责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1 |
名称 |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 |
法定依据 |
《中央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细则》(1996年4月11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第十条 代储仓库对中央防汛物资要专库专存,专人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并建立物资台账和物资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防汛物资库房要求保温、防潮、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污染措施。 第十二条 防汛物资在库内要整齐摆放,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物质。每件物品都应配有明显标签,标明品名、编号、数量、质量和生产日期,做到实物、标签、台账相符。 第十七条 各种防汛物资在每年汛前都要进行一次检查。 《天津市防汛预案》(2015年5月21日)6.2.1 本市防汛抢险物资采取市和区县两级储备。市级储备由市水务局物资管理部门和市防指物资组负责,储备物资分为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各企业单位冻结和储备物资两种。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物资出入库→物资标识→库房盘点→记账管理 |
运行要件 |
物资调拨单、物资出入库单 |
责任事项 |
账物相符、库房安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节水、排涝设备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2 |
名称 |
节水、排涝设备管理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2007年12月1日) 《天津市防汛预案》(2015年5月21日) 6.2.1 本市防汛抢险物资采取市和区县两级储备。市级储备由市水务局物资管理部门和市防指物资组负责,储备物资分为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各企业单位冻结和储备物资两种。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设备出入库→设备日常保养→定期检测 |
运行要件 |
物资调拨单、保养检测记录 |
责任事项 |
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水利物资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3 |
名称 |
水利物资管理 |
法定依据 |
《水利物资管理工作标准》(试行)(1996年6月28日)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物资出入库→库房盘点→单据整理 |
运行要件 |
出入库单 |
责任事项 |
账实相符、库房安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 |
序号 |
2.4 |
名称 |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 |
法定依据 |
《农田水利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由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管理→监督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全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及其他农田水利建设相关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 |
序号 |
2.5 |
名称 |
水利科技技术推广 |
法定依据 |
《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由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引进→推广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负责全区有关的水利科学新技术的推广工作和其他水利科学技术推广有关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 |
序号 |
3.1 |
名称 |
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有关工作 |
法定依据 |
《农田水利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组织制定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的与农田水利有关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由宝坻区水利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指导→协调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统筹、指导、协调农业农村委、街镇人民政府和下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 |
序号 |
4.1 |
名称 |
组织、协调水务科研、新技术开发应用工作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由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组织→协调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协调农业农村委和科技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水务科研新技术开发的组织和推广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5.1 |
名称 |
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6〕16号,2019年新修)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联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项目实施阶段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扬尘管控、文明施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运行要件 |
建设管理制度汇编、项目划分、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合同文件及来往各项文件由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留存。 |
责任事项 |
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项目资金管控)信息表 | |
序号 |
5.2 |
名称 |
项目资金管控 |
法定依据 |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联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制定年度资金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
运行要件 |
各参建单位建设合同、项目工程价款审批单 |
责任事项 |
负责资质工程完工结算、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善竣工前各项工作,申报工程竣工审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工程验收后的资产交付使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项目档案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5.3 |
名称 |
项目档案管理 |
法定依据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联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编整理,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
运行要件 |
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档案资料 |
责任事项 |
负责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收编整理工作,检查验收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申请工程竣工前的档案资料报验工作,负责竣工资料的移交和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项目法人验收)信息表 | |
序号 |
5.4 |
名称 |
项目法人验收 |
法定依据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联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组织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
运行要件 |
验收资料汇编 |
责任事项 |
负责各参建单位对项目进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投入使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专项验收)信息表 | |
序号 |
5.5 |
名称 |
专项验收 |
法定依据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联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向区水务局提出水保、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作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
运行要件 |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水保、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报告。 |
责任事项 |
负责组织申报专项验收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竣工验收及移交)信息表 | |
序号 |
5.6 |
名称 |
竣工验收及移交 |
法定依据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范》(SL223-2008)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部门联合行使 |
运行流程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向区水务局打验收申请报告,批准后,由区水务局负责主持竣工验收,验收后移交项目运行管理单位。 |
运行要件 |
竣工验收报告、移交证书 |
责任事项 |
竣工验收申请,工程项目移交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
| |
序号 |
6.1 |
名称 |
大中型灌区管理 |
法定依据 |
《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由宝坻区水利工程服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管理→监督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大中型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相关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8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