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职责目录
序号 |
主要 职责 |
职责事项 | ||
序号 |
名称 |
页码 | ||
1 |
承担河长制管理和考核的政策措施研究、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
1.1 |
对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1 |
2 |
承担区域内河道、堤防、闸涵维护管理及防汛除涝抢险工作。 |
2.1 |
排干渠、闸涵维护管理 |
2 |
2.2 |
一级行洪河道维护管理 |
3 | ||
2.3 |
一级行洪河道堤防维护管理 |
4 | ||
2.4 |
一级行洪河道闸涵、橡胶坝维护运行管理 |
5 | ||
2.5 |
黄庄洼蓄滞洪区围堤维护运行管理 |
6 | ||
2.6 |
一级行洪河道防汛抢险相关工作 |
7 | ||
2.7 |
扬水站运行管理 |
8 | ||
3 |
负责防汛抗旱的检查、防汛除涝的日常管理和准备工作,依法维护蓄滞洪区工程设施,确保蓄滞洪区的适时运用。 |
3.1 |
河道排沥、农业供水、景观水体置换、工程设施养护 |
9 |
3.2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10 | ||
3.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11 | ||
3.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审查 |
12 |
3.5 |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
13 | ||
3.6 |
负责水资源调度管理 |
14 | ||
3.7 |
防汛 |
15 | ||
4 |
负责对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水量等主要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
4.1 |
新城城区排水排污泵站运行管理 |
16 |
4.2 |
新城城区排水排污管网设施运行维护 |
17 | ||
4.3 |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收费、建设 |
18 | ||
4.4 |
对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查 |
19 | ||
4.5 |
对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 | ||
4.6 |
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 |
21 | ||
4.7 |
对污泥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22 | ||
5 |
组织水资源评价和第三方检测工作。 |
5.1 |
水资源评价和第三方监测 |
23 |
(对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信息表 | |
序号 |
1.1 |
名称 |
对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湖)长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津河长办〔2019〕185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天津市宝坻区河(湖)长制办公室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区管8条二级河道(午河、鲍丘河、百里河、窝头河、导流河、箭杆河、绣针河、青龙湾故道)】 |
运行流程 |
现场查看问题点位→下达整改通知→检查整改效果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27991 |
(所属排干渠、闸涵维护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1 |
名称 |
所属排干渠、闸涵维护管理 |
法定依据 |
《农田水利条例》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方案制定→审查→实施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负责所属排干渠及闸涵的运行管理,日常巡视及维修维护工作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一级行洪河道维护运行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2 | |
名称 |
一级行洪河道维护运行管理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相关工作) |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辖区内市管一级行洪河道,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牵头,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相关工作 | |
运行流程 |
无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配合市水务局进行宝坻辖区内市管一级行洪河道安全运行管理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2-82613016 | |
(一级行洪河道堤防维护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3 | |
名称 |
一级行洪河道堤防维护管理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相关工作) |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辖区内市管一级行洪河道,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牵头,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相关工作 | |
运行流程 |
无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配合市水务局进行宝坻辖区内市管一级行洪河道安全运行管理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2-82613016 |
(一级行洪河道闸涵、橡胶坝运行维护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4 | |
名称 |
一级行洪河道闸涵、橡胶坝运行维护管理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相关工作)区管闸涵及橡胶坝由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运行管理 |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辖区内市管一级行洪河道市管闸涵管理运行,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牵头,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相关工作,区管闸涵及橡胶坝由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运行管理。 | |
运行流程 |
无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道事务中心配合市水务局进行宝坻辖区内市管一级行洪河道市管闸涵安全运行管理。区管闸涵及橡胶坝由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安全运行管理。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北三河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2-82613016 | |
(黄庄洼蓄滞洪区围堤维护运行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5 | |
名称 |
黄庄洼蓄滞洪区围堤维护运行管理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相关工作。 |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黄庄洼蓄滞洪区围堤、天津市水务局牵头,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 | |
运行流程 |
无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配合市水务局对宝坻区黄庄洼蓄滞洪区围堤堤防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水务局联系电话:022-23333611 |
(一级行洪河道防汛抢险相关工作)信息表 | |
序号 |
2.6 |
名称 |
一级行洪河道防汛抢险相关工作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宝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辖区内市管一级行洪河道,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宝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协助配合相关工作 |
运行流程 |
无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宝坻区水务局、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配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宝坻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电话:022-23333708 |
(扬水站运行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2.7 |
名称 |
扬水站运行管理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二章第31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二章第9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方案制定→审查→实施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负责全区国营扬水站土建设施的维修,机电设备的测试、保养、维修及预防性试验,保证适时开车排涝和灌溉;在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扬水站防汛除涝的开车排水和调蓄水工作;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制定扬水站管理制度。负责排灌管理站职工电工专业技术培训。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河道排沥、农业供水、景观水体置换、工程设施养护)信息表 | |
序号 |
3.1 |
名称 |
河道排沥、农业供水、景观水体置换、工程设施养护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实施机构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区管8条二级河道(午河、鲍丘河、百里河、窝头河、导流河、箭杆河、绣针河、青龙湾故道)】 |
职责边界 |
由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方案制定→审查→实施 |
运行要件 |
会议确定、文件指示、电话通知 |
责任事项 |
汛前检查、清障,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汛中闸涵运行、河道巡查;汛后修复水毁工程、置换河道水体。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3.2 |
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区管8条二级河道(午河、鲍丘河、百里河、窝头河、导流河、箭杆河、绣针河、青龙湾故道)】 |
运行流程 |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审核实施方案和图纸→现场查看→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跟踪项目建设情况→发现违规责令停止→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 |
运行要件 |
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工程实施方案、图纸等 |
责任事项 |
防止涉河违规、违章事件发生,监督对水环境影响。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3.3 |
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区管8条二级河道(午河、鲍丘河、百里河、窝头河、导流河、箭杆河、绣针河、青龙湾故道)】 |
运行流程 |
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活动方案→现场查看→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跟踪活动情况→发现违规责令停止→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 |
运行要件 |
涉河活动的申请、批准部门文件、活动方案 |
责任事项 |
防止涉河违规、违章事件发生,监督对水环境影响。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审查)信息表 | |
序号 |
3.4 |
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审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区管8条二级河道(午河、鲍丘河、百里河、窝头河、导流河、箭杆河、绣针河、青龙湾故道)】 |
运行流程 |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审核实施方案和图纸→现场查看→划定占用范围→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跟踪占用情况→发现违规责令停止→提出整改要求→监督整改 |
运行要件 |
占用申请、占用性质、占用期限、占用恢复保证金 |
责任事项 |
防止涉河违规、违章事件发生,监督对水环境影响。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3.5 |
名称 |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
法定依据 |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国发〔2015〕17号) 第七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区管8条二级河道(午河、鲍丘河、百里河、窝头河、导流河、箭杆河、绣针河、青龙湾故道)】 |
运行流程 |
河道巡视→发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监督整改→验收整改效果→每月考核→评定成绩→上报区政府→引发领导批示→存档备查 |
运行要件 |
巡视记录、问题点位照片、整改效果照片、成绩评定表、领导批示 |
责任事项 |
监督水环境状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水资源调度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3.6 | |
名称 |
水资源调度管理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河长制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制定全区水资源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上报区政府审批→下发至各单位分配方案和调水计划文件→实施分配方案和调水计划。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负责全区范围内调水工程、蓄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制定街镇用水定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 |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29241423 | |
(防汛)信息表 | ||
序号 |
3.7 | |
名称 |
防汛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汛抗旱条例》(2007年12月1日)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应急局牵头,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配合 | |
职责边界 |
区防汛指挥部牵头,河长制事务中心配合制定 | |
运行流程 |
防洪预案制定→审查→实施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根据区防汛指挥部要求,制定全区防洪预案。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新城城区排水排污泵站运行管理)信息表 | |
序号 |
4.1 |
名称 |
新城城区排水排污泵站运行管理 |
法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1月1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方案制定→审查→实施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负责对宝坻新城城区排水排污泵站的运行管理任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新城城区排水排污管网设施养护维修)信息表 | |
序号 |
4.2 |
名称 |
新城城区排水排污管网设施养护维修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10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方案制定→审查→实施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负责新城城区排水排污管网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对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等进行维修处置,污水排放的监察执法等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收费、建设)信息表 | |
序号 |
4.3 |
名称 |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收费、建设 |
法定依据 |
《关于宝坻区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天津市物价局文件〔2006〕225号)《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10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开发商报件→收取配套费→建管程序→实施 |
运行要件 |
开发商需提供立项报告、环评、能评,小区配套设施设计图纸等 |
责任事项 |
1.收取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 2.按照建管程序对新建小区及公建排水排污配套设施实施建设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1364 |
(对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水质、水量等主要运行参数进行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4.4 | ||
名称 |
对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水质、水量等主要运行参数进行监测 | ||
法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0709、022-29241364; | ||
(对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4.5 | ||
名称 |
对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义务: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0709; | ||
( 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信息表 | |||
序号 |
4.6 | ||
名称 |
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 | ||
法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接到报件→参与调查→参与出示调查报告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1.参与调查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0709; | ||
( 对污泥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4.7 | ||
名称 |
对污泥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
法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
运行要件 |
无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0709; |
( 水资源评价和第三方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5.1 |
名称 |
水资源评价和第三方监测 |
法定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 |
职责边界 |
宝坻区河长制事务中心独立行使 |
运行流程 |
委托第三方机构→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取水样进行监测→记录签字→提交监测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运行要件 |
无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924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