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职责目录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序号 | 职责事项 | |
名称 | 页码 | |||
1 | 机动车污染防治管控 | 1.1 | 机动车路检路查 | 1 |
1.2 | 机动车大户车辆检查检测 | 2 | ||
1.3 | 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车辆检查检测 | 3 | ||
1.4 |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 | 4 | ||
1.5 | 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 | 5 | ||
1.6 | 新车、外省市转入车辆排放标准审核确认 | 6 | ||
2 |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控 | 2.1 | 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检测 | 7 |
2.2 |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办理 | 8 | ||
3 | 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管控 | 3.1 | 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检查检测 | 9 |
4 | 机动车检验机构管控 | 4.1 |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 | 10 |
机动车路检路查信息表 | |
序号 | 1.1 |
名称 | 机动车路检路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
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区公安交管部门 |
职责边界 | 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车辆的拦截、对尾气超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车辆尾气进行检测 |
运行流程 | 区公安交管部门维护现场交通秩序,负责拦截车辆—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被拦截车辆进行尾气检测—合格车辆放行、不合格车辆交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运行要件 | 车辆行驶证、车主驾驶证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车辆尾气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022-29235976 |
机动车大户车辆检查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1.2 |
名称 | 机动车大户车辆检查检测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
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超标车辆由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核实车辆基本情况—对车辆尾气进行检测—检测超标车辆交由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
运行要件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等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车辆尾气检测、对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立案查处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022-29235976 |
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车辆检查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1.3 |
名称 | 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车辆检查检测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
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超标车辆由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核实车辆基本情况—对车辆尾气进行检测—检测超标车辆交由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
运行要件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等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车辆尾气检测、对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真实性负责;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立案查处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022-29235976 |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信息表 | |||
序号 | 1.4 | ||
名称 | 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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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区公安交管部门 | ||
职责边界 | 区公安交管部门维持现场交通秩序—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遥感检测工作进行前期准备并对通行车辆进行遥感检测 | ||
运行流程 | 遥感检测设备摆放、调试—对通行车辆进行遥感检测 | ||
运行要件 | 遥感检测车、遥测设备等 |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车辆开展尾气遥感检测、对遥感检测设备、遥测结果真实性负责;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车辆现场秩序、通行安全 |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022-29235976 |
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信息表 | |
序号 | 1.5 |
名称 | 新车环保一致性核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
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区市场监管委 |
职责边界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新车环保关键零部件进行核查,发现问题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核查车辆—发现问题交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
运行要件 | 销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随车环保信息清单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车辆环保一致性核查情况真实性负责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29235976 |
新车、外省市转入车辆排放标准审核确认信息表 | |
序号 | 1.6 |
名称 | 新车、外省市转入车辆排放标准审核确认 |
法定依据 | 《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在天津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须携带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材料)到天津各区机动车环保审核窗口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 |
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 |
职责边界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新车、外省市转入车辆排放标准审核确认,出具车辆排放标准确认单 |
运行流程 | 到区生态环境局3楼327室—提交相关材料—审核车辆信息—符合标准,出具车辆排放标准确认单 |
运行要件 | 新车(车辆购置发票、车辆合格证、车辆随车环保信息清单)外省市转入车辆(车辆产权证)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车辆排放标准的真实性负责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022-29235976 |
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2.1 |
名称 | 建设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查检测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职责边界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建设工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检测;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超标机械进行立案查处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超标由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立案查处 |
运行要件 | 机械使用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机械检测过程、结果真实性负责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29235976 |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办理信息表 | |
序号 | 2.2 |
名称 |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办理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检测合格后应当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核发管理标识并注明排放检测结果,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管理标识粘贴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显著位置。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 |
职责边界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机械的前期登记、审核、检测,对检测合格的机械出具环保二维码标识 |
运行流程 | 企业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到区生态环境局3楼327室申请机械申报登记—申请人在网上填报机械相关信息—检控站对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现场对机械进行检测—合格发放标识 |
运行要件 | 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理(携带身份证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机械真实性、一致性及检测结果负责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022-29235976 |
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检查检测信息表 | |
序号 | 3.1 |
名称 | 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检查检测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三方检测机构 |
职责边界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的日常工作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的检测(检测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对检测超标的加油站由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检控站负责检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油气回收设施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三项进行检测—超标由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 |
运行要件 | 加油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检查情况负责,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过程、结果负责监督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022-29235976 |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信息表 | |
序号 | 4.1 |
名称 | 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区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污检控站 |
职责边界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环检环节日常检查工作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检控站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环检环节进行检查 |
运行要件 | 加油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机动车排污检控站对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情况负责 |
监督方式 |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地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电话:022-29235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