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职责清单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9-06 17:28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职责目录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一般性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1.1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1

1.2

执法监测

2

1.3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3

1.4

一般性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4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开展环境质量监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监测计划—采样—交接—分析—结果报告—数据上报

运行要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和区生态环境局的工作计划;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责任事项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监测计划按时向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本局管理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924146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9号

电子邮箱: bdqsthjj03@tj.gov.cn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执法监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双随机抽查方案—采样—交接—分析—结果报告—数据上报—信息公开

运行要件

双随机抽查方案(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责任事项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时向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双随机抽查数据,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测数据进行信息公开。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924146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9号

电子邮箱: bdqsthjj03@tj.gov.cn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信息表

                                                                                                                                                                                                                                                 

序号

1.3

名称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职责边界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局方案—采样—交接—分析—结果报告

运行要件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方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责任事项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924146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9号

电子邮箱:bdqsthjj03@tj.gov.cn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信息表

                                                                                                                                                                                                                                                 

序号

1.4

名称

一般性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

实施机构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职责边界

对于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独立完成,对无现场分析及实验室分析能力的项目,完成现场采样工作,请天津市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队协助完成分析工作;

对于重大、特大、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完成现场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协助天津市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队完成后续监测工作。

运行流程

接到上级环境应急事件通知—采样—分析—结果报告

运行要件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行动预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责任事项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监督方式

部门电话:022-29241463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159号

电子邮箱:bdqsthjj03@t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