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职责清单

来源: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9-04 08:47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职责目录

序号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称

页码

1

党建

1.1

党建工作研究、加强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任务落实督查

1

1.2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2

2

宣传、网信

2.1

理论学习、对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网络安全

3

3

卫生和计划生育

3.1

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

3.2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登记

5

3.3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的审核

6

4

机关综合事务管理

4.1

文件起草、收发、签转、归档

7

4.2

档案资料接收、整理、保管

8

4.3

印章管理

9

4.4

外事接待

10

4.5

车辆和后勤保障

11

5

信访、统战、依法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团

5.1

负责辖区维稳、团结工作

12

6

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6.1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3

7

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

7.1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14

8

制定规划、计划

8.1

编制和申报各类规划

15

8.2

制定市政、绿化、土地出让计划

16

9

组织协调

9.1

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17

10

管理与服务

10.1

项目施工管理与服务

18

11

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11.1

负责京津新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19

12

环境治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河长制工作、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

12.1

对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处罚检查

20

12.2

对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致使道路受到污染的处罚检查

21

12.3

对违法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的处罚检查

22

12.4

对铺设、维修道路或进行地下管线作业时排放泥浆污染道路的处罚检查

23

12.5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工地出入口不采取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的处罚检查

24

12.6

大气污染防治

25

12.7

对区域内河流的管理

26

12.8

园林绿化

27

13

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

13.1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处罚检查

28

13.2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强制拆除

29

13.3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检查

30

13.4

对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31

13.5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检查

32

13.6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检查

33

13.7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检查

34

13.8

对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违法搭建搭建建筑物

35

13.9

对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36

13.10

对未经许可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处罚检查

37

14

负责新城发展服务

14.1

人才引进

38

14.2

技能培训

39

14.3

劳动保障

40

党建工作研究、加强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

任务落实督查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党建工作研究、加强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建工作任务落实督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党建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根据党工委、支部的调度安排,做好单位内部党建工作及新城内企业党支部、联合党支部的非公党建工作

运行要件

党建工作资料、工作计划及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责任事项

保证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党员教育培训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党员教育培训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党建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根据党工委、支部的调度安排,做好单位内部党宣、党员教育及新城内企业党支部、联合党支部的非公党宣、党员教育工作

运行要件

党宣工作资料、培训安排及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责任事项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宣讲党的精神理论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理论学习、对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网络安全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理论学习、对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网络安全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网信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信息采集、整理、发布

运行要件

领导批示,三级审签,相关材料留存

责任事项

做好机关宣传的同时,完成区委宣传部和区网信办的任务安排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运行要件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责任事项

受理申请,核对有关材料;核查本人情况;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登记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登记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运行要件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责任事项

受理申请,核对有关材料;核查本人情况;根据核查结果,办理登记。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的审核信息表

序号

3.3

名称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的审核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运行要件

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责任事项

受理申请,核对有关材料;核查本人情况;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文件起草、收发、签转、归档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文件起草、收发、签转、归档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文件起草、报批领导、签字盖章、发布;

收文、批示、登记、下发、归档;

运行要件

文件、领导批示、签字盖章

责任事项

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的处理和分发工作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档案资料接收、整理、保管信息表

序号

4.2

名称

档案资料接收、整理、保管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归档、整理、保管、借阅

运行要件

目录、纸质档案

责任事项

各部门年度档案归档、保管、日常档案借阅;区档案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印章管理信息表

序号

4.3

名称

印章管理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填写用章申请表、领导签字、盖章

运行要件

用章申请表、签字、公章

责任事项

公章保管、用章登记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外事接待信息表

序号

4.4

名称

外事接待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制定方案、会议通知、布置会议活动现场、服务保障会议活动完成

运行要件

相关方案、物资、通知

责任事项

各类重要接待、大型活动的协调、组织和服务工作。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车辆和后勤保障信息表

序号

4.5

名称

车辆和后勤保障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申请、登记

运行要件

公务用车、物资

责任事项

车辆的日常使用、保养、更换;物资的采购、保管、分配;机关内部其他后勤需要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负责辖区维稳、团结工作信息表

序号

5.1

名称

负责辖区维稳、团结工作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党建办、公共安全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学习贯彻相关文件精神、落实文件要求

运行要件

信访件、转办单、上级文件

责任事项

协调辖区居民矛盾、处理信访事项、摸排宗教人员、做好群团关系、治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种行为。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状况的

监督检查信息表

序号

6.1

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和周良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综合执法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运行要件

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信息表

序号

7.1

名称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监管工作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综合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周良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交通部门、消防部门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应急处置

运行要件

应急处置预案

责任事项

做好新城企业、商户的消防设施检查、安全知识宣传,以及协助交通、消防部门解决突发事件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编制和申报各类规划信息表

序号

8.1

名称

编制和申报各类规划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规划建设办公室职责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新城管委会依照区级发展规划、建设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发展规划,经报送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制定并推进

运行要件

发展规划、需求情况说明、建设内容及预算及建委、财政等上级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责任事项

保证规划的真实、合理、可行和后续落实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制定市政、绿化、土地出让计划信息表

序号

8.2

名称

制定市政、绿化、土地出让计划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规划建设办公室职责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新城管委会根据发展计划、新城功能定位对辖区发展思路、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运行要件

发展计划、调研数据统计等相关资料

责任事项

保证发展思路及相关计划的合理、可行和后续落实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表

序号

9.1

名称

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规划建设办公室职责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制定后,经设计、预算等环节流程,履行立项流程,完成各项前期手续,经财政、建委等上级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运行要件

建设计划、设计、项目预算、立项批复以及上级部门审批需要或要求提供的其他要件

责任事项

保证项目顺利有序开展建设,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合规履行审批流程及建设流程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项目施工管理与服务信息表

序号

10.1

名称

项目施工管理与服务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规划建设办公室职责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办公室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办理招拍挂、立项、环评等审批工作,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运行要件

项目基本信息及基础证照、土地相关手续及上级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责任事项

保证项目合规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流程、顺利合法施工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负责京津新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信息表

序号

11.1

名称

负责京津新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独立行使

运行流程

日常巡查、故障确认、维护保养

运行要件

审批手续、维修合同

责任事项

京津新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管理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对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2.1

名称

对运输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对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致使道路受到污染的


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2.2

名称

对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致使道路受到污染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施工许可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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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的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2.3

名称

对违法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临街工地设置实墙围挡,堆放工程渣土不得超过实墙围挡的高度,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泥;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第五十七条 严禁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或者污泥、在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物料或者垃圾以及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施工许可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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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铺设、维修道路或进行地下管线作业时排放泥浆污染道路的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2.4

名称

对铺设、维修道路或进行地下管线作业时排放泥浆污染道路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排放泥浆不得污染道路。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施工许可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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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工地出入口不采取防治车辆污染道路


的措施的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2.5

名称

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工地出入口不采取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工地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三)工地出入口处有防治车辆污染道路的措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施工许可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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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信息表

序号

12.6

名称

大气污染防治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周良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施工许可

责任事项

对大气质量进行监测、对违法排放废气的工业、工地进行处罚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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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域内河流的管理信息表

序号

12.7

名称

对区域内河流的管理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周良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巡查、作业

运行要件

上级文件

责任事项

负责落实河(湖)长制,做好河道、坑塘清洁等水环境治理工作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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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信息表

序号

12.8

名称

园林绿化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周良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种植、养护

运行要件

申请、许可

责任事项

林木种植、养护、砍伐;病虫害防治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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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3.1

名称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有土地使用权;把设计施工图纸等拿去审核;取得施工许可证;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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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强制拆除信息表

序号

13.2

名称

对违法私搭乱盖的强制拆除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有土地使用权;把设计施工图纸等拿去审核;取得施工许可证;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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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3.3

名称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四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至2万元罚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运行要件

有土地使用权;把设计施工图纸等拿去审核;取得施工许可证;

责任事项

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法律规定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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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信息表

序号

13.4

名称

对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运行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责任事项

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法律规定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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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检查信息

序号

13.5

名称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电子邮箱:bdqzljd@tj.gov.cn

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


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3.6

名称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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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3.7

名称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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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违法


搭建搭建建筑物信息表

序号

13.8

名称

对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违法搭建搭建建筑物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进行下列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运行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责任事项

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法律规定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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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信息表

序号

13.9

名称

对不停止违法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运行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责任事项

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以法律规定形式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或盖章);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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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地址:宝坻区京津新城唐泉尚苑1号楼

对未经许可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进行装修、改建、

改变的处罚检查信息表

序号

13.10

名称

对未经许可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处罚检查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1号文《关于核定中共宝坻区委京津新城工作委员会宝坻区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款内设机构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责;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办公室和周良街道综合执法大队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运行要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图

责任事项

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实施情况。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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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信息表

序号

14.1

名称

人才引进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2号文《关于设立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发展服务中心的通知》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发展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发展服务中心和周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运行流程

人才申请、待遇发放

运行要件

上级文件

责任事项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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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培训信息表

序号

14.2

名称

技能培训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2号文《关于设立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发展服务中心的通知》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发展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发展服务中心和周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运行流程

组织培训、发放费用补贴

运行要件

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新就业失业登记证

责任事项

依据上级文件要求做好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帮助提升就业技能,解决就业困难

监督方式

监督电话:022-29666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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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信息表

序号

14.3

名称

劳动保障

法定依据

依据津宝编字〔2018〕2号文《关于设立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发展服务中心的通知》和津宝党发〔2019〕36号文《关于印发<宝坻区周良街道、京津新城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第四款“将京津新城内设机构按照职能相近原则,全部并入周良街道相关内设机构”

实施机构

京津新城发展服务中心

职责边界

京津新城发展服务中心、周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和区人力社保局共同承担

运行流程

申请、办理、上报、审批

运行要件

业务办理所需材料、上级文件

责任事项

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

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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